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管理,使公司资产管理系统化、合理化,同时便于了解公司内所有财产的明细及其价值,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凡隶属本公司内的需管制的各种资产。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
第三条行政部是公司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统一调拨、编号、验收及盘点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核算与支付、监督。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保管相关手续。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六条购置程序1. 申请部门应先与资产管理部门查询所欲购买之资产在公司其它部门是否有闲置且不使用的同类资产,若查询确认有可使用之闲置资产,则由申请部门提出调拨转移作业,依照调拨转移程序的规定执行。
若无法调配者,可依资产增加作业流程进行资产增购。
2. 资产申购填写<采购申请单>3.经批准的采购申请单,由申请部门将其送交相关部门依相关程序如期购置(办公类资产由行政部采购,设备类资产由物流中心采购部采购)。
4.自制或外包制作的资产,在验收时应通知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资料给予办理资产手续。
第七条资产保管1.资产购入应通知行政部,行政部根据<采购申请单>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设施、设备类依据说明书等填制<设施\设备验收报告>(非设施、设备类直接在入库单签名验收),验收人员可由各使用部门人员组成。
(计算机类用品由网络室人员验收,办公用品由行政部验收、设施、设备类由设备科人员验收,其他物品由请购部门验收)。
2.行政部在资产验收合格后,立即编列资产编号,办理入库手续,制作标签进行一一标识(编号标识) 。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一、前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易变现或以长期持有和使用为目的购得的一类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优化资产配置、确保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最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固定资产登记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明确每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2. 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等情况均应及时登记并报备相关部门。
四、固定资产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合。
2. 新购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登记。
五、固定资产使用1.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资产,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 停用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报废处理工作。
六、固定资产保险1. 公司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保险,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对不同类型、不同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计划。
七、固定资产盘点1. 公司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确保台账准确无误。
2. 盘点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盘点结果应经相关负责人确认后签字。
八、固定资产处置1. 固定资产经过审批程序后,可以进行处置,包括出售、报废、赠送等方式。
2. 固定资产处置应编制处置方案,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九、附则1. 审定:X公司财务部2. 生效日期:X年月日3. 修订日期:X年月日以上即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这是我们公司最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希望各位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维修、报废、清理、盘点等方面。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便于操作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所有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国家、个人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资产安全责任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固定资产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采购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并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才能从事企业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合理的需求,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比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入库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验收、入账、入库等环节。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性强,严格把关,确保资产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入库应当按照资产编号,分类存放,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记录资产的数量、位置、状态等信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科学的原则,明确资产调拨程序和流程。
第十六条资产的调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并在资产管理台账中进行记录,确保调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资产的调拨应当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归还、申请、审批、调拨等环节。
第十八条资产调拨应当严格控制资产编号和数量,避免损失和重复。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查和维修。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白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一、引言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是企业在内部进行资产流转的重要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高效地管理固定资产的交接与移交,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可以保障资产安全,规范企业内部运作。
因此,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交接与移交的概念1. 交接交接是指将固定资产从一名使用人交给另一名使用人,并由双方确认资产的数量、规格、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过程。
2. 移交移交是指将固定资产从一个部门或地点调配到另一个部门或地点的过程。
三、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安全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保证资产的安全,在交接过程中防止造成损坏或丢失。
3. 公平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公平公正,确保交接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审慎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审慎进行,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5. 规范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交接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的程序1. 资产清查在交接与移交之前,双方应进行资产清查,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状况等信息。
2. 资产登记将交接与移交的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
3. 资产验收接受方要对交接与移交的资产进行验收,确认资产的完好性和数量的准确性。
4. 资产移交将经验收合格的资产移交给接受方,并对交接过程进行记录。
5. 资产交接确认双方对交接过程进行确认,签署交接单,并将其归档存档备案。
五、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的责任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监督资产的交接过程。
2. 使用人负责将资产交接给下一位使用人,并提供资产的准确信息。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接程序的规范性和顺利进行。
4. 受领人负责接收和验收交接与移交的资产,并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六、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的挑战和建议1. 挑战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准确、手续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我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向行政办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行政办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1、各科室可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购置计划,需详细注明申购资产名称,申购理由,用途,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预计申购金额。
2、购置计划经分管科室领导批准后交至行政办,由中心班子开会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通过后由行政办进行统一采购。
3、上级无偿调配的固定资产或随大型仪器设备附属设备(固定资产)应及时到行政办公室和财务科办理登记验收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转让、调拨、内部转移及报废清理1、转让报批程序为:单位主任批准;行政办备案,并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
未经批准自行转让固定资产者,一经查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部门或有关人员,按账面原值进行经济赔偿。
2、需要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时,要由转出和转入方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由行政办协调同意;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及固定资产管理者,进行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如果各科室确实有无法使用,已达到报废年限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先报后废"原则,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交科长、主管主任、中心主任逐级批准签字后,经行政办统一报国资办申请处理。
严禁“先废后报"或“废而不报”。
四、固定资产的分管职责1、行政办管理职责(1)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全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专门帐册,并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调配和固定资产的实物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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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
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
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
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
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
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
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
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
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
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管理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造的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四、移交条件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五、确认
1.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帐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俩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3.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六、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帐。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3.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4.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5.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6. 再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七、工程实物清册及资产交验清单见附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的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2、《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政部印发;
公司房屋、建筑物交验清单
工程名称:承建单位:日期:年月日
公司设备交验清单
工程名称:日期:
公司工程实物清册(房屋、建筑物)
工程名称:承建单位:日期:年月日
公司工程实物清册(设备)
工程名称: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