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理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1、使用时间已满效用年限,折旧已提完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2、属技术性淘汰机型,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淘汰机型以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目录为依据。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价值者,或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
4、因规划变更或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1、凡是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有经验人员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上报生产中心。
2、生产中心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审核。
3、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核、执行董事审批。
4、审批后的报废固定资产材料报财务部做帐务处理,并存档。
第三条报废固定资产的保管:1、生产装置或成套设备拆除报废时,其中可利用部分不作报废,将价值扣除另记帐、卡,继续使用。
2、固定资产报废后,各部门一般不得留用,确因本部门经营所需继续使用的,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中心进行鉴定,生产中心总监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后,方能使用,并建帐管理。
留用单位不能自行处理。
3、报废资产中的设备原则上送交生产中心,由生产中心建帐保管。
4、入库报废设备必须保证设施完整、齐全。
对于报废资产中的大型设备可先存放在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整机和附件的完整性,视实际情况做处理。
第四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1.对于报废固定资产中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生产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按废旧物资处理。
2.对于报废固定资产的部分设备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用在低精度地方。
3、通用性强的报废固定资产,应积极向外联系处理事宜,以便以高于废旧物资处理。
处理价格报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
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HTT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各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部〔2009〕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凡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只要符合报废的原则和条件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二、固定资产报废界定:1、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内部所有登记在固定资产账上,或遗漏未及时登帐的各类设备、房屋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要进行固定资产注销的行为。
2、报废原则:(1)报费设备首先要到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不能使用,无法修复。
(2)超过最低使用年限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原价的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从使用安全角度出发,设备不能使用,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专门机构鉴定的设备。
3、报废物资的分类:(1)固定资产类: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500元以下,能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形态。
如低值仪器、工量具、家俱等。
(3)耗材:指易耗或使用过程中不能复原的批量物资耗品(如各种原材料、玻璃器皿、锯片、试剂等各类耗材)。
三、资产报废程序:1、单位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只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下载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填写后必须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实填写报废原因,盖章后提交归口部门(办公设备归校长办公室主管;教学仪器设备归属各系、部主管;房屋、建筑构造物、车辆、教室、寝室的家俱归属后勤处主管;图书资料归属图书馆主管;其他各类设备归属各使用部门主管),各归口部门汇总再报资产管理处.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执一份存档).2、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达到该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可否修复并继续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完整等.3、鉴定审批: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设备的论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鉴定,最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四、报废资产的批准权限: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以上,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件价值在5千以上,2万以下的纳入该项);3、批量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部门申报,由资产管理处提交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报校长审批后处置。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资产报废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资源,减少损失。
资产管理应遵循公正、客观、合理和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项资产报废决策都经过充分的评估和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三、报废条件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报废申请:1. 资产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2. 资产技术落后,无法满足当前生产或工作需求;3. 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4.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损毁;5. 其他公司认定的报废条件。
四、报废程序1. 报废申请:使用部门或个人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初步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资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3. 技术鉴定:如有必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4. 财务评估:财务部门对拟报废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审批流程: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公司高层管理审批。
6. 实施报废: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废工作,包括拆除、转移、销毁或出售等。
7. 资产注销:将报废资产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五、责任与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报废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报废过程合规合法。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学院国资处。
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用的。
3.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固定资产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们的使用寿命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很多固定资产逐渐变得不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有效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保护企业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流程,确保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并确保固定资产报废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包括设备、机械、车辆等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的流程及要求1. 预申请报废(1)资产报废前,责任部门应提前预申请报废,报废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报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以及报废原因等。
(2)报废申请需要提交给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废申请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
2. 资产评估(1)审核通过的报废申请需要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包括资产估值以及报废处理的建议等。
(2)评估结果需要提交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 报废批准(1)资产评估完成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报废条件,则将报废申请和评估结果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批准。
(2)相关职能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结果需要通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4. 报废处理(1)报废资产的处置方式一般有拍卖、捐赠、自用等多种途径。
具体的处理方式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报废资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2)报废处理的过程需要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报废资产的处置方式、处置方、处置时间以及处置结果等。
5. 报废结账(1)报废处理完成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报废资产的实际处置结果进行结账处理。
(2)结账工作需要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报废资产的处置金额、处置费用、收入等。
五、报废管理的责任及制度执行1. 责任部门(1)报废申请、资产评估、报废处理等工作由责任部门负责完成。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磨损,固定资产的价值会有所下降,甚至无法继续使用。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合理利用企业资源,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工厂、办公室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三、报废标准1.身体破损:固定资产出现严重的物理损坏或身体破损,无法继续使用的;2.技术更新:固定资产在技术上已经陈旧落后,无法满足生产要求和工作效率的;3.超期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已经达到或超过预定的报废年限的;4.损耗严重: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时间过长,损耗严重,无法进行修复和翻新的;5.安全隐患:固定资产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保证使用安全的。
四、报废程序1.申请报废: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向上级报告资产报废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报废资料;2.审批流程:报废申请须经上级领导审批,包括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审批意见;3.延期使用申请:如需延期使用,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提交延期使用申请;4.报废通知:经过审批的报废申请将通知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责任人;5.资产出库手续:报废资产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出厂手续,并记录在册;6.资产处置:报废资产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高价格优先级按部门、按照志愿者进行转让,中低价格的按废品销售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7.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8.报废备案:报废资产处置完成后,需要办理相关报废备案手续,填写报废单,并存档备查。
五、责任划分1.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审批、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2.相关责任人:负责填写相关报废资料、出库手续和实施报废资产的处置;3.资产使用部门:接受报废资产的通知,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出库等手续。
六、监督检查公司内设监督部门,负责对资产报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五篇)

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使公司资产的报废有据可依,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2.1、不能继续使用或因继续使用产阁较高费用的固定资产,可提请报废。
2.2、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废申请单,写明固定资产名称、型号、数量和报废原因,经鉴定小组鉴定,行政部、总经办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2.3、固定资产的报废若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则由直接责任人按资产余值承担____%损失;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4、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入营业外支出。
三、库存商品的报废3.1、库存残次品、退货、返修无法进行正常二次销售产品由主管理仓库申请报废3.2、具体由主管仓库提出申请,经鉴定小组鉴定,报物流部、总经办审批后报废3.3、产品的报废若是人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损失由直接责任者承担。
3.4、报废处理完成,报废申请后附其他出库单(出库类型选报损出库)交财务部作相应账务处理,产品的报废损失入管理费用。
四、办公用品的报废4.1、对未到使用期限的办公用品,若因质量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或修复费用较高的,可申请报废,具体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资产管理部门、总经办审批同意后作报废处理。
4.2、办公用品的报废若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则由直接责任人按资产余值承担____%损失;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二)是指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管理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报废定义和标准:明确什么情况下资产可以被定义为报废,以及具体的报废标准,例如资产残值不足一定比例、使用寿命达到一定年限等。
2. 报废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员工申请报废资产的流程,包括填写报废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等,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报废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资产评估和处置方式:确定报废资产的评估方法,例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或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确定报废资产的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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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
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第五条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
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A、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和明细表(一式四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B、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和明细表(一式五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一)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申报证明文件(须使用清产核资软件打印,并加盖公章)。
申报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的证明文件,除固定资产卡片以外,应包含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可提供发改委、建设与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材料外,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手续:A.房屋建筑物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房屋建筑物等,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临时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B.交通运输类设备1、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
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C.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等(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D.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CT机、X光机、B超机、血压计、酶标仪、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其它医疗设备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F.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五、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各单位应将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理。
机动车辆在实物处置环节还须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行驶证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车辆报废、报损的表格,交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中共厦门市委党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可比照主管部门的权限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序号资产类别使用年限一交通运输设备(一)机动车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15年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3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8年4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10年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8年6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10年7矿山作业专用车8年8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6年(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9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6年10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9年(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11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10年12三轮摩托车10年(二)船舶(含海船和河船)1高速客船25年2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30年旅游船、客船3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1年4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33年5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34年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二办公自动化设备1大型计算机10年2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7年3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5年4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5年5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5年6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5年7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5年三电器设备1电视机6年2电冰箱5年3洗衣机5年4摄像器材5年5摄影器材、照相机5年6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10年7中央空调设备15年四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10年五专用设备1电梯设备20年2锅炉设备8年3消防设备10年4厨房设备5年5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5年6道路清扫设备5年7电子设备5年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7年9音响设备7年10健身房设备5年11通讯设备8年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8年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8年八机械设备10年九动力设备10年十传导设备15年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十二医疗设备10年十三房屋、建筑物1办公用房45年2简易房10年3生产用房40★精品文档★年4其他建筑物25年1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