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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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废处理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则所表示固定资产包含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各项设备(各公司自分后事务性各项设备及机电性各项设备)等。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前项固定资产坚固耐用年数在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少于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定需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严禁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由各公司选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维修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采用部门自行制订: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2.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杂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但较于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3.工具由资产仓库负责管理。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人员转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罗列清册办理转交。

第七条增减报告财务会计部门可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项目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分设表中”一式三联送来管理部门录入,四川路桥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存留,第二联送抵财务会计部门万全,第三联送采用部门存留,使用电脑处置报表替代。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各项设备)。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分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分设、营造、修葺处置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二)分设及备案第十条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分设环评后,采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当即为核对“固定资产减少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来财务会计部门填注添置金额、坚固耐用年限、月固定资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回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会计部门万全转回计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采用部门存留。

固定资产清理与报废制度

固定资产清理与报废制度

固定资产清理与报废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清理与报废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保值、增值以及环保处理,降低企业风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清理与报废工作,包含办公设备、生产设备、交通工具、仓储设备等。

三、相关流程1. 固定资产清理申请1.1. 任何部门或员工如需清理固定资产,需书面提交固定资产清理申请。

1.2. 清理申请中需包含以下内容:—资产名称、型号、数量;—资产所在部门或位置;—资产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或损坏程度;—清理原因及预期立项等信息。

2. 资产清理评估2.1.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清理申请后,将委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

2.2. 依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评估结果,订立清理方案,包含保存、报废、转售等处理方式。

2.3. 清理方案需得到申请部门负责人确实认。

3. 资产清理执行3.1. 依据清理方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3.2. 已列入清理方案的资产需进行登记,包含资产的基本信息、报废理由等。

3.3. 清理过程中需做好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防止二次造成损害。

4. 资产报废与处理4.1. 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若符合报废标准(如超出估计使用寿命、无修复价值等),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4.2. 报废的资产需进行标识和分类,包含归类为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无害物质等。

4.3. 可回收物资产可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废品回收等渠道变现。

4.4. 有害物质资产需依照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安全处理,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资产清理报告与备案5.1.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依据清理情况编制资产清理报告。

5.2. 资产清理报告中需包含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清理结果以及报废、转售资产的处理方式等。

5.3. 资产清理报告需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备案,同时归入固定资产台账。

四、责任与监督1. 部门负责人责任•审核并批准固定资产清理申请;•确保固定资产清理工作依照制度要求执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依照制度要求进行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一、总则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旨在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二、报废标准1.使用年限已满: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其设计寿命,且经评估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固定资产因意外事故或长期使用导致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应予以报废。

3.技术落后无维修价值:固定资产技术性能落后,无改造、维修价值,或维修成本与资产价值相比明显不合理的,应予以报废。

4.报废后不影响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报废后,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可以报废。

5.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且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6.维护成本过高不经济:固定资产维护成本过高,不经济合理的,可以报废。

7.设备陈旧过时无配件:固定资产因设备陈旧过时,无法获取配件的,应予以报废。

8.替换新设备旧设备需淘汰: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等原因引进新设备的,旧设备需淘汰报废。

9.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固定资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淘汰的设备,应予以报废。

10.技术进步需更新换代:为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固定资产需更新换代的,可以报废。

三、报废程序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规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和意见。

2.评估鉴定: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报废标准。

3.审批处理:经评估鉴定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应报公司领导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

4.处置回收:固定资产报废后,应按规定进行处置回收,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四、附则本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1】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

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资产报废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资源,减少损失。

资产管理应遵循公正、客观、合理和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项资产报废决策都经过充分的评估和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三、报废条件固定资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报废申请:1. 资产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2. 资产技术落后,无法满足当前生产或工作需求;3. 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4.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损毁;5. 其他公司认定的报废条件。

四、报废程序1. 报废申请:使用部门或个人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初步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资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3. 技术鉴定:如有必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4. 财务评估:财务部门对拟报废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审批流程: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公司高层管理审批。

6. 实施报废:审批通过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废工作,包括拆除、转移、销毁或出售等。

7. 资产注销:将报废资产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五、责任与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报废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报废过程合规合法。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财务资源,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报废情况。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并保证资产的价值回收,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管理。

3. 目标与原则3.1 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利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与报废过程的合法合规提高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3.2 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与报废流程保证处置与报废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资产处置与报废的最大化回收价值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处置与报废中的潜在风险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部门的积极配合4. 流程及步骤4.1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1. 资产确认确定要处置的资产,并进行资产实物盘点和财务核对2. 处置方案制定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期限和回收预期3. 内部审批提交处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4. 外部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的价值5. 处置合同签订与购买方签订处置合同,并确定交付和支付方式6. 资产处置执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登记7. 资产回收核算核算处置后的资产回收金额,并进行财务入账。

4.2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1. 资产确认确定要报废的资产,并进行资产实物盘点和财务核对2. 内部审批提交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3. 外部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的报废价值4. 报废核准核准报废决议,确定资产的报废价值和方式5. 资产清理对报废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不再被使用6. 资产报废登记将报废资产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档案归档7. 资产报废处理根据资产报废价值,进行财务入账和报废资料报备。

5. 角色职责5.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流程和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执行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和评估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情况负责与外部评估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委托评估工作审核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申请,确保流程合规。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物资管理条例》,结合事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管理。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因长期使用或投资一定金额购买的资产,不包含低值易耗品和无形资产。

三、报废标准1.设备、机器、工具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报废:(1)因生产停产、设备更新替换、技术原因、市场适应性变化等原因,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未获得应有的效益;(2)因外在起因(如天灾、地震、火灾等)造成质量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的;(3)因设计、制造、材料及原辅材料选择、使用和保管、维修养护等方面问题,经过鉴定发现在规定的寿命内已无法保证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的。

2.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同报废:(1)因剧烈天气和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严重,且不能再维修修复使其达到使用标准的;(2)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材料缺陷,达到“重点sl”的,或已超过国家规定规定使用年限的;(3)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缆属电力设备,使用期限在20年以下的,设备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或不能再维修修复使其达到使用标准的;使用期限在20年以上的,设备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或达到电气属性规定的极值状态或不能再维修修复使其达到使用标准。

四、报废程序1.资产使用人员向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提供资产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状态、原因等相关信息。

2.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审核报废事项,并报上级机构批准。

3.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机构批准的报废事项,编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并移交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审核。

4.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将固定资产报废清单移交保卫处进行下发。

5.保卫处将固定资产报废清单通知所在部门,并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6.所在部门对被保废资产进行标识、公告,并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分为内部流转和外部处置。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资产报废管理,理顺资产管理秩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对于已达到使用寿命的资产和物资,如已失去原设计使用价值,但可转化为它用,要充分利用它的剩余价值。

2、对于已无剩余使用价值的,如再使用将要影响到安全或浪费能源、影响形象等,即可办理报废。

3、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

4、凡已划为固定资产的电脑设备、工具、汽车、机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在进行报废管理中均执行本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具备的条件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专业部门或机构鉴定大修后也不能符合工作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超过新够同类物品价值的30%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效率降低50%的物品。

2、损坏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且无法修复。

3、淘汰产品,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4、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5、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6、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上报程序1、各部门发现固定资产出现毁损情形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设备管理员处。

2、设备管理员察看,写出资产报废毁损报告,提交部门鉴定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到财务部,由财务部按照规定处罚或重新购置处理方案并进行帐务处理。

四、管理标准1、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应严格按行政管理部的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进行。

2、准备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退出运行一个月之内办理报废手续。

任何部门、个人无权确定设备的报废及退出运行设备的调转。

3、各部门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应视为备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帐登记,设专人管理。

4、行政部应加强固定资产残值回收的管理,由行政部设备管理员汇同财务部对残值回收过程进行监督,未经领导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如需变卖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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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

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

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

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

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

情节严重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废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5年但已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

2.申办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认真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等待设备供应处组织的或由它委托各系、部、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3.经过“专家组”鉴定待报废仪器设备确实是不能再使用的或确实是技术陈旧不符合新教学要求的,并签署意见后,交设备供应处管理科。

4.经过设备供应处认可,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管理科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原单价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原单价超出五万元的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报废申请单批准报废后,再填写正式固定资产报废单,由管理科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注销资产帐并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

三、回收和利废1.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交设备供应处回收仓库进行清点和交接,完毕后由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开出收料单。

2.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应将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录入回收物资帐,进行管理。

3.回收物资仓库对全院开放,欢迎各单位前来拆废再利用。

但前来拆废的人员必须得到其二级单位领导的书面同意和设备供应处管理科的书面批准,并认真办理领料手续(免费领取)。

四、处理1.废品处理直接关系到学院设备的投资利益,除卖废品的经济效益外,库房的占用和利废也都与经济效益相联,因此处理废品的时机非常重要。

废品处理工作由设备供应处管理科办理。

2.处理废品的时机由管理科提出,经设备供应处处长批准方可实施。

处理废品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数额较大时处长应参与,数额再大可邀请财务、审计几个部门共同进行。

3.处理废品联系收购单位应该在三家以上,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院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4.处理废品回收残值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给学院财务处。

五、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办法若与国家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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