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制度处置管理制度第 1 章总则第 1 条目的为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报废、报失报损、出售和捐赠过程中固定资产收入的公正,并及时防范固定资产处置的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报废。
2.固定资产报损和报失。
3.固定资产出售。
4.固定资产捐赠。
第 2 章固定资产报废第 3 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2.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3.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4.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wei)险的。
第 4 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1.对于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计划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
2.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
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估计出售价值等。
3.对于使用期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礼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 5 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1.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申请应按照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2.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应按照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批。
3.资产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申请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经理组织工程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生产总监、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组成合议小组,对报废事项进行分析和讨论,出具意见,最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 6 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1.固定资产的报废,需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包括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所有内容、报废理由、估计处理费用及收回的残值。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合理配置,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本单位的需求和选型标准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招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五条购置固定资产应经过申请、审批、编制采购计划、招标、评标、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采购过程的透明可控。
第六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建立详细的购置台账,记录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和财务核算。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九条对于需要调拨、借用、报废、捐赠等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资产移交过程的透明可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条维护管理部门应制定维护计划和维护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记录,包括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形成完整的维护档案。
第五章报废处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应做好清理工作,包括整理、编目、交付等。
第十三条如果报废资产还有一定的价值,可以进行拍卖、变卖或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收。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建立相关的台账和档案,记录处置的方式、金额、受益方等信息,并及时做好财务核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1.制定固定资产购置政策:明确购置资产的程序、权限和标准,规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并明确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和采购的相关责任人。
2.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根据企业的经营需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3.采购资产的选定和审批:明确资产的选定标准和采购流程,对涉及大额资产的采购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1.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责任,规定资产的使用程序和要求,提高资产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
2.设立资产使用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资产的登记、验收、领用、归还等工作,并建立健全资产使用记录。
3.加强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制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4.定期检查和盘点资产:通过定期的检查和盘点,掌握资产的使用状况和价值变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1.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政策:明确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权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定期评估资产价值: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相关政策,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报告和措施。
3.决策并执行资产处置方案: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进行决策和实施。
4.跟踪和报告资产处置情况: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报告和反馈处置情况,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四、固定资产的保管管理1.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的保管责任和保管程序,规定固定资产的存放、出借、转移、报废等管理流程和规定。
2.设立资产保管仓库和岗位:统一设立资产保管仓库,并指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并做好资产的档案登记和管理工作。
3.加强资产的防盗和防损工作:实施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4.定期盘点和台账登记: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与资产台账进行核对,确保资产存量和账面数一致。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管理制度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购置、使用、维护、折旧、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分类管理、规范操作、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折旧、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预算执行。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实行审批制度,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购置申请应当包括购置理由、购置预算、购置方式、预计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质量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购置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应当由企业法人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能够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职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固定资产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护工作可以由企业内部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由使用部门负责支付。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通用5篇)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通用5篇)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前言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或其他原因,以变卖、出租、抵押、赠送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一种行为。
本文档旨在建立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制度和规则,保障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处置管理的范围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是指需要通过投资、购置等行为才能获得的,使用寿命长、保值期长,可以用于运营和生产的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拆迁、报废等。
流动资产处置流动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非固定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等。
流动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等。
其他资产处置其他资产是指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其他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许可等。
处置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公平公正原则国有企业应在市场化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不得借助处置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各方参与者应该公平竞争。
信息透明原则国有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公开信息,对处置流程及结果对外披露,并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成本最优原则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应遵循成本最优的原则,以实现处置资产的最大化效益。
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资产处置行为中,国有企业应该关注社会利益,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处置管理的程序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管理时,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制定处置方案国有企业应在资产处置前,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目标、政策、流程、方法、时间、费用等内容,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流程审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逐级审批,确保程序合法、流程清晰,审批记录应做好档案备案。
评估定价在进行资产处置前,国有企业应当对其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定价,保证处置价格合理、公正。
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独立、专业、公正。
大学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XX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接受XX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必须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六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对我校国有资产依法处置,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的批复,以及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对我校的批复,是我校办理产权变动、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权统一由学校集中行使,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账务处理。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校内调拨(调剂)、对外捐赠、出售、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等。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一)单位申请。
资产使用单位、管理职能部门或相关人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组织鉴定。
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分类组织鉴定并批准。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置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一)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根据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或具备其他理由。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并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拍卖)处理的办法。
(四)各单位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必须由有关二级单位提出巾请报告,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中,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固定资产调往校外时,须经校长批准,必要时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五)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及报废残值等回收款项,一律通过国资处上交财务处。
残值等回收款项按有关规定使用,用于补充添置或维修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一)固定资产处置须先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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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制定本细则。
(二)资产处置形式
1、医院资产的处置,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范围:
(1)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修复使用的资产。
(2)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丧失效能且不能改装使用的资产。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资产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4)技术落后、性能差、耗能高、效益低,属于自然淘汰品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资产。
(5)腐蚀老化,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6)虫蛀、鼠咬、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资产。
(7)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资产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8)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同类资产单价三分之二的资产。
(9)因零配件不能运转,零配件筹措困难者。
(10)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应该报废的资产。
(四)资产报废鉴定
1、资产使用科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逐件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对需上报主管部门或后勤部门审批的报废资产,专家要写出鉴定报告。
2、资产使用科室根据鉴定报告在“资产报废申请表”上签署报废意见及处置方式,连同鉴定报告报后勤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经鉴定不能报废的资产,根据鉴定意见处理,或进行维修、或调剂、或留原科室继续使用。
4、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后勤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处置完毕或回收到废品库。
防止以旧充好,重复报废,造成资产流失。
(五)资产报废的帐务处理
1、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不能马上处理的要入废品仓库,保管员要逐件清点。
2、仓库保管员要认真负责,按库存物品的管理要求,将收回的报废资产按类别、规格、型号排列整齐,不可乱堆乱砸,尽可能保持资产的现有形态。
3、报废资产批准报废及处置后,后勤部门要及时处理帐目,以保证帐实相符。
4、根据院长的审批意见,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时,要对数量、品名等进行登记记录。
5、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要足额交财务处入帐。
(六)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使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后勤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申请中必须详尽说明情况和原因。
2、使用科室组织专家进行报废资产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报后勤部门会同财务部审核,报院长审批。
对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处置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卡片。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3)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3、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报院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根据批复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后勤部门、财务处共同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处置。
5、后勤部门备案,并负责销帐。
(七)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处置由后勤部门负责审核、院长办公会决定、院长审核,报公司审批。
2、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总价值超过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院长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3、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后勤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要求对资产进行处置后并抵减该资产帐目。
4、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统一上交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5、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科室或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