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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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范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 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一)技术变更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二)其他类型变更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程序(一)技术变更的程序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公路建设项目已成为国家重点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变更,这就需要严格的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一、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定义公路建设项目变更是指项目计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因为某些原因发生变更的过程。

变更的原因可以是技术原因、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环保要求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程序1、变更申请阶段变更申请是变更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需要申请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情况及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变更评估阶段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对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变更策略和操作方案。

3、变更审批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对变更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项目责任人应在项目实施前与项目监管部门沟通,获得必要的建议和批准。

4、变更实施阶段一旦变更得到批准,项目责任人应立即开始变更实施工作。

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应保持与项目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及时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文件资料。

三、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1、制定变更管理规范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规范,明确变更申请、评估、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2、建立变更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司或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组织体系。

3、强化变更管理意识变更管理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需要加强变更管理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所有参与人员的变更管理意识。

4、建立变更记录文件每个变更申请应建立相应的变更记录文件,用于追踪和记录变更申请、变更实施情况和变更结果等信息。

5、建立变更风险管理机制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风险和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总之,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变更风险,确保设计变更对于项目顺利进行的影响最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已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对设计方案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阶段、设计过程和实施阶段的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秉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工程”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同时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设计方案需要变更时,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变更前后设计方案的对比分析。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批准单位备案。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确定变更的批复权限。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设计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编制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

第十一条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应当经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如变更设计方案需要重大改动,影响工程进度或者造成较大的成本增加时,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合理、充分、精确,变更内容和目的明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尽量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时间:2010-1-25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流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
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项目法人进行变更的程序。

一般来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申请,首先,需要由现有的法人代表或相关责任人向主
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目的和必要性,并提供相
关的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可能涉及到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

3. 签订变更协议,一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原法人代表和新
法人代表需要签订法人变更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
交变更登记材料。

4. 公告和登记,完成协议签订后,需要进行公告程序,公告内
容包括原法人的变更情况、变更后的法人信息等,并在规定的媒体
上进行公告。

同时,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法人变更登记申请,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 完成登记手续,经过公告程序后,原法人代表和新法人代表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手续,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6. 公告和备案,完成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后,需要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变更情况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变更的流程可能会受到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操作。

同时,在整个变更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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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省交通厅《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 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
(一)技术变更
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
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
(二)其他类型变更
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
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程序
(一)技术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

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

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需附完整
的工程变更佐证资料:变更申请、变更理由、原始记录、设计缺陷说明或地质变化勘探说明、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

3、经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业主方“四方会审”,审查时对每份变更设计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保证变更工程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会审结果需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留存并作为变更审核的一部分。

4、会审同意后报区交运局,区交运局根据变更佐证资料和工程现场实际数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区交运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5、同意变更后业主方下发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监理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并做好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工作。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其他类型变更为解决非技术性的实际问题而发生的变更。

原则上变更后的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政府批准投资工程概算并少于工程概算的10%,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变更。

变更金额由审计最终确定。

2、其他类型变更由当地政府提出请示,请示需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附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报区交运局审核。

3、区交运局经现场核实、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审批,具体结果以区政府审批为准。

4、区政府审批同意变更后业主方下发批准变更的相关文件,监理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并做好增减工程量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严格执行本章的变更程序要求,未按程序进行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等相关部门都应建立工程变更资料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底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十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以具体类型的变更原则为基础,并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二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措施。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应与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的设计变更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时提出的设计调整和修改意见,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标准,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交修改设计图,以满足施
工需要。

第十五条如因设计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解决问题,以致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损失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项损失费用的5%以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工程变更设计数量及金额汇总表、工程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书、变更设计图、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原设计图纸(必须的平面地形图、纵断面图、结构图、一般布置图、工程数量表)。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资料应能完整反映该变更设计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变更设计必须依据批准工程变更的文件绘制变更设计图,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图纸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批准变更文件下发后,承包人填报变更设计资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签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相关部门盖章,作为施工和计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资料的装订顺序为: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工程变更设计数量及金额汇总表→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新增工程单价审批表→变更设计图→原设计图纸→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采用A4、A3纸,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和个人签字为手写体外,必须全部采用微机处理图纸及相应资料。

凡因填写不认真、资料报批手续不符
合规定而造成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设计文字,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资料签署要明确完整,各级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时必须是具体、明确意见,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过于简单的词句,否则,一律退回。

第二十二条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及变更设计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按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计的编号采用统一顺序号。

例如:变更设计为“08-016”,即为第8合同段的第16份变更设计。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报批
第二十四条变更设计工程如果是紧急或特殊工程,经区交运局、业主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时,现场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或形成《会议纪要》,经建设单位在场负责人同意后,工程可立即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人员以现场会的形式审定可行时,经上级单位在场负责人同意后,也可先动工。

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变更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变更设计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非紧急特殊工程,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
的变更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同意变更后,承包人及时根据批准的变更方案,编制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资料,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六条变更设计的审批时限: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变更设计方案,及时编制正式的变更设计资料,将装订好的《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资料》于5天之进行上报。

业主方在收到《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后30天应进行批复或转报。

但变更设计自批准变更之日起必须在两个月完成审批手续。

第六章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将相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申报变更设计资料中,若施工单位冒充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业主方人员签字,除申报变更设计不予认可外,并按申报金额处以等额违约金,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以本办法为原则进行协商处理,由区交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有变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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