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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案例电子版(3篇)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电子版(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以下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付款日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行为。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或者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背景:张三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烟头,导致李四的衣物被烧毁。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损失。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张三因过错导致李四的衣物被烧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四可以要求张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衣物损失、修复费用等。

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例背景:王五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王五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

然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五工资,王五遂向公司提出劳动仲裁。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王五工资,构成违约行为。

2020年法律基础pdf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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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尔理财规划师培训课程法律基础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师的法律知识构架一、民事基础知识:二、商事基础知识: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础知识: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例题:下列哪一选项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A.智力成果 B. 行为 C. 物 D. 人身利益【答案】B【解析】主要考核各民事法律关系对应的客体,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是指受法律保障的、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范围;2、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事实;2、自然事实。

例题: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 )。

A. 人的出生B. 人的死亡C. 时间的经过D. 签订合同【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事实和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事件的经过都是指非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属于自然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2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 法律的经济功能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
法的基本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 (2)具有国家强制性 (3)具有明确的规定性 (4)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作用局限性



(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 性、概念性; (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 (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作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此案一经法院受理,就立即 成为一个法律界、学术界和欣慰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 社会各界对“宪法权利受侵害,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得到 司法的救济?”“平等是原则还是权利?”、“宪法权利 受侵害如何实现法律救济?”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是宪 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群里深入人心。江涛说:“这次起诉 给他最大的收获是第一次真切地感到宪法很有用。以后生 活中再碰到诸如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 视,我会更理直气壮地质疑,理直气壮地反对。” 江涛起诉后第三天,2002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 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2002年4月25 日,此案开庭审理。2002年6月21日下午,“宪法平等权 第一案”原告江涛被四川大学法学院报送为该院研究生。 同时,江涛获得由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金额奖学金。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法院和 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一) 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 (二) 立法权: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 案。 (三)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的终 审法院为最高审级。 (四)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刘金祥编写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编二○○六年八月前言《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

本门课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

本门课程的内容由二大部分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本质和类型、法的作用、法的创制和实施、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民主法制建设等理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学习本门课程,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是使大学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需要。

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2课程说明1.课程名称:《法律基础》2.课程学时:36学时/2学分(授课32课时/实践4课时)3.适用专业:专科、本科4.教材:江伟钰主编:《大学法律基础教程》,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5.参考书:(1)修义庭主编《法律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2)姜德高主编《法律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3)刘金祥主编《市场经济法律基础新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4)黄银山主编《大学法律基础》,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5)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6)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目录1.法的基础理论 (1)1.1学习要求 (1)1.2内容简述 (1)1.2.1法的一般原理 (1)1.2.2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4)1.2.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6)1.2.4法治国家 (7)1.3本章知识点 (8)1.4例题与习题 (8)1.5习题解答 (9)2.宪法 (10)2.1学习要求 (10)2.2内容简述 (10)2.2.1宪法概述 (10)2.2.2国家的基本制 (12)2.2.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3)2.2.4我国的国家机构 (13)2.3本章知识点 (15)2.4例题与习题 (15)2.5习题解答 (17)3.刑法 (18)3.1学习要求 (18)3.2内容简述 (18)3.2.1刑法概述 (18)3.2.2犯罪 (19)3.2.3刑罚 (22)3.3本章知识 (25)3.4例题与习题 (25)3.5习题解答 (27)14.民法 (28)4.1学习要求 (28)4.2内容简述 (28)4.2.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8)4.2.2民事法律关系 (28)4.2.3民事主体 (29)4.2.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0)4.2.5民事权利 (31)4.2.6民事责任 (33)4.3本章知识点 (36)4.4例题与习题 (36)4.5习题解答 (38)5.婚姻法与继承法 (39)5.1学习要求 (39)5.2内容简述 (39)5.2.1婚姻法 (39)5.2.2继承法 (41)5.3本章知识点 (43)5.4例题与习题 (43)5.5习题解答 (45)6.诉讼法 (46)6.1学习要求 (46)6.2内容简述 (46)6.2.1行政诉讼法 (46)6.2.2民事诉讼法 (48)6.2.3刑事诉讼法 (52)6.3本章知识点 (54)6.4例题与习题 (54)6.5习题解答 (55)2第1章法的基础理论1.1学习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和法学的概念,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对法的渊源、分类和历史类型有一定认识;了解法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治、道德和科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等的涵义;达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基础(第三版)

法律基础(第三版)


法的特征



(1)法是由统治阶级意志中最重要内容上 升而成的国家意志;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 (3)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4)法以正义、公平的形式来规定人们的 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符合统治 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和国家不是从来 就有的,法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阶 级社会特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的产生 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 法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人类社会在产生阶级之前,没有阶级矛 盾和阶级斗争,没有国家,因而不可能、 也没有必要产生法律。

奴隶制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在四千多 年前,古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等 奴隶制国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刑鼎、《十二铜表法》

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是封建制法。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封建社 会,制定过封建制法。

《法经》、唐律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合称为古代法,它 们有以下共同特点: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色,它们的差别 主要是: (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 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案例除外),对法院审判无 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 渊源。 (2)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更倾向重视单行法律和法规,一般不倾向法典 形式,即使借鉴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传统,大多也是对其 判例法的修订。

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见,法既是一种由一定的 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 也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文化。比较法学家根据 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及法律实践 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对法律进行 分类,对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总称为法 系。

法律基础讲义word版

法律基础讲义word版

《法律基础》讲义第一章法律概述一、法律的分类(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1、宪法。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正。

2、法律。

分为:(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法规。

包括:(1)一般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有效。

(2)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作为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们在各自的自治区域范围内有效。

(3)特别行政区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4)经济特区制定的法。

6、行政规章。

包括:(1)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军事法规和规章。

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和规章在武装力量系统内有效。

(二)法的划分标准和分类:(1)制定和实施主体:国内法与国际法(2)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3)适用范围:一般法与特别法(4)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5)制定和表达的方式:成文法与习惯法。

此外民法法系国家中公法与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复合制(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之分。

(三)法系的概念: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际的法律。

分类: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

第一课 法律基础

第一课  法律基础

第一章总论
目标
第一节法律基础
第二节法律主体
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基础
1.1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4、法律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需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5、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例题:下列各个选项中,属于法的渊源()
A.国际条约
B. 法院判决书
C.自治区单行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解析:在英美法系中(海洋法系)法院判决书属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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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尔理财规划师培训课程法律基础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师的法律知识构架一、民事基础知识:二、商事基础知识: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础知识: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例题:下列哪一选项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A.智力成果 B. 行为 C. 物 D. 人身利益【答案】B【解析】主要考核各民事法律关系对应的客体,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是指受法律保障的、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范围;2、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事实;2、自然事实。

例题: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 )。

A. 人的出生B. 人的死亡C. 时间的经过D. 签订合同【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事实和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事件的经过都是指非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属于自然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2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物权财产权债权人格权人身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理财规划业务常涉及: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1、物权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自物权(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他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例题:()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经过催告可以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优先获得受偿。

A. 抵押权B. 质权C. 留置权D. 典权【答案】C【解析】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与其债权未获清偿前,可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

2、债权债发生的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1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三)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补偿性为主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特征(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以补偿受害一方的损失为基本目的;(3)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范围内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承担。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指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

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指一切民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包括:(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了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成立要件。

比如合同行为中须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才能成立。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以民事行为成立为前提和基础;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涛涛今年17岁,在亲戚家坐客的时接受了邻居叔叔赠送的价值2000元的PSP游戏机一部,则涛涛的这种民事行为( )。

A.无效,涛涛未满18岁B.无效,游戏机的价值巨大C.有效,涛涛已满10周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D.有效,属于纯获利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法律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以下例外:纯获利行为,即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购买日常必需品等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抵押合同;如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正履行的中止履行;对已履行的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依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方式:1、撤销权的行使:须以诉讼方式行使;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之日。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经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一)类型1、无权处分行为;2、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债务承担;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有权人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1、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

2、相对人的撤销权条件:(1)明示方式;(2)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撤销;(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例题:丁丁今年12岁,他所在的初中最近流行PS3游戏机,受同学的影响,丁丁也想购买一个。

于是丁丁用过年的压岁钱自己购买了一台。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本合同无效,因为丁丁无民事行为能力B.本合同无效,因为丁丁是背着父母购买的C.本合同有效,因为丁丁12岁了D.本合同效力未定,需要追认【答案】D【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须经监护人同意才生效。

第三单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除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代理证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担责)五、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2、亲自代理的义务;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

(二)代理权的限制1、自己代理的禁止;2、双方代理的禁止;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的禁止。

例题: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

A. 由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B. 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C. 由第三方人承担赔偿责任D.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阳光贸易公司委托某个体工商户甲前往广州订购一批名牌服装,由于阳光贸易公司疏忽未明确服装的品牌、数量,以至甲订购的服装总价额超出阳光贸易公司的支付能力。

后债权人找到阳光贸易公司要求付款时,阳光贸易公司以甲超越授权为由拒绝。

对于债权人的这一货款,应当由()。

A.阳光贸易公司清偿B.甲清偿C.阳光贸易公司清偿一部分,甲清偿一部分D.阳光贸易公司清偿,甲负连带清偿责任【答案】A【解析】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由于被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六、无权代理(一)概念: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例题: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A.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B.客观上有足以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C.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D.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E.以上都不是【答案】ABCD【解析】考查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第四单元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概念: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3)诉讼时效的适用具有被动性。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例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即丧失了()。

A. 上诉权B. 请求权C. 胜诉权D. 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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