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关于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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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模板-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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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单位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姓名张某某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副主任医师
评审
专业资格主任医师
填表时间:2014年6月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使用。

1—6页由申报者填写,7—10页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

填写内容应经人事(干部)部门审核
认可。

(二)一般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也可打印,但涉及签名、签意见和日期部分须用笔填写。

(三)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四)“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
“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应写明掌握外语的读、写、听、说
及笔、口译能力。

(五)填表一式三份。

分存评委会办公室、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和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各一份。

—1—
—8—
—9—。

温职改办〔2018〕3号

温职改办〔2018〕3号

温职改办〔2018〕3号关于2018年度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关于实施职称外延延伸专业评审工作改革的通知》(温职改办〔2018〕1号)和《关于在温台湾居民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按《2018年度温州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计划》(附件1)开展评审工作。

(一)申报对象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我市外延延伸专业的申报对象为企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

在温台湾居民可申报晋升中、低级资格。

(二)申报条件1.评审条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依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部份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职改〔1992〕23号)和《温州市部份系列破格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温职改办〔2005〕53号)等文件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执行。

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依照已审核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执行。

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18年12月底。

本市自行组织评审发布的中、低级职称系列和省里授权评审的高级职称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只作为晋升的参考要素。

用人单位聘历时,可按照职位需要,自主肯定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由省里组织或委托省里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机械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精神,为保证我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继续顺利地进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对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开展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主系列为工程技术专业的单位,具备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条件的由部重新授予评审权限(见附一)。

不具备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条件的单位由部委托专业相近有评审权的部属单位代为评审。

教师系列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国家教委的部署进行。

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评审权的高等院校,可评审科研、工程、实验系列同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非主系列具备组建中级评委会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由部授权。

各单位重新组建的评委会报部批准。

(2)部组建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和部分非主系列高、中级评委会(见附二):卫生系列任职资格的评审,京内单位由部机关服务局归口办理,京外单位随地方进行。

部组建的高、中级评委会,每年4月召开评审会,各单位按规定将评审材料于每年的3月底以前报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部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由各单位提出,部委托单位所在地方或有相应评审权的部门、单位进行评审。

(4)今后各单位领导(含副职)的任职资格,不再由本单位评审;其中主系列的任职资格由部委托有关直属单位评审。

(5)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性强、有一定威望并受聘担任本专业高、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不得少于15人。

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一)

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一)

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一)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背景介绍•温州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教育事业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温州市对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评审等级•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分为四个等级:1.高级教师2.正高级教师3.级高级教师4.特级高级教师评审条件高级教师•任课工作经验不少于5年。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专、职高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职务为初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

•所在学校或单位有一定的教学成果。

正高级教师•任课工作经验不少于10年。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副高级职称。

•职务为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成果。

级高级教师•任课工作经验不少于15年。

•具有博士学历或者硕士学历并取得正高级职称。

•职务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

•科研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特级高级教师•任课工作经验不少于20年。

•具有博士学历并取得正高级职称。

•职务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

•在学科教学和科研方面具有重大突破和杰出成就。

评审程序•教师按照要求准备评审材料,提交至所在学校或单位。

•学校或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或单位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学校或单位提交评审材料至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结语•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细化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教师应积极准备评审材料,争取获得更高级别的职称,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评审考核体系的意义•温州市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制定,旨在引导和激励教师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增强教育教学的能力和素质。

•评审考核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教师,为学校和教育事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优秀教师的特征•评审考核体系强调教师的任课经验、学历背景、职称层次和教学研究成果等多方面指标的综合考量。

药学职业认知—药学职称

药学职业认知—药学职称
项目一 药学职业认知
任务二 药学职称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6月1日,根据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第十五、第二十五条 。 (三)《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3月 30日,人发 [2000] 31号)第十二条。 (四)《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2000年12月3 日,人发[20001] 114号)第七条 。 (五)《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6月11日,卫人发[2001]164号)第三条、第 五条。
任务二 药学职称
三、任务实施
(三)实施程序 1.网上预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需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详细流程如下:
任务二 药学职称
三、任务实施
(三)实施程序 2.现场资格审核
任务二 药学职称
三、任务实施
(三)实施程序 3.资格证书的吊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任务二 药学职称
一、基础知识
(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考试内容
(2)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科目
基础知识: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天然药化、药 物化学、药物分析、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与医学伦 理学;
相关专业知识:药剂学、药事管理学; 专业知识:药理学; 专业实践能力:医院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总论)、医院
4 科研部门药师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臵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臵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浙人发【2008】99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人发【2008】99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二)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三)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上签字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2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ZhangjL@),以便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发布相关信息。各高评委办公室在部署今年评审工作时,应按新版资格证书要求采集评审对象信息(含照片)。
3.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6.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OO八年五月一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人发[2008]9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1.1 评审范围:《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1.2 评审对象:主要针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医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等。

二、评审条件与程序:2.1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且符合评审标准。

2.2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资格、资格审核、资格考试、综合评定等程序,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评审标准与要求:3.1 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对象的不同专业领域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

3.2 评审要求:评审对象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3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审机构与责任:4.1 评审机构: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2 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需严格按照评审细则执行,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3 评审监督:建立评审监督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后续措施与建议:5.1 后续措施:评审通过的人员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高其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5.2 建议:评审机构应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5.3 展望:《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为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于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审对象能够认真遵守并落实相关要求,共同推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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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学院关于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处、附属医院:根据省教育厅、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200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总体目标和要求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其在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中的导向作用,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强化学风要求,倡导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克服学术上的急功近利和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行为。

二、具体政策性问题(一)随着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不断完善,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高校专任教师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学历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掌握,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合格学历。

1、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971年以前毕业的,合格学历为本科;1971年以后大学(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必须学习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课以上,成绩合格。

其中4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体育、美术、护理、思政等专业教师今年暂不作要求。

2、从事教师、医师工作的人员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体育、美术、护理、思政等专业教师今年暂不作要求。

3、从2008年起,50周岁以下从事教师、医师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均要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4、博士学位获得者,试用3个月,经考核合格,可予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005年及以后新进的硕士研究生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以下规定执行,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考核合格,并经评审通过,可予以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曾从事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后又进学校攻读硕士学位,获得学位前后的年限可以相加,但获得学位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有一年见习期,获得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考核必须合格。

5、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后再取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者,在任职年限符合晋升规定的基础上,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对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满3年以上;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满2年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人专[2006]58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起浙江省将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下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2006年年底前取得的三级证书(WIN2000/XP&OFFICE),在2007年底前仍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

(四)职称外语、岗位培训要求:职称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合格成绩,是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一,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A 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C级合格证书。

1970年以后入学毕业的教师、有教学任务的卫技人员,以及在1998年以后新上岗的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岗位培训作为转正、定级、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教师的教学工作要求: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要强化教学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与教学改革和学科专业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专业课教师周授课须达到4-6节,基础课教师周授课须达到6-8节。

附属医院医师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学工作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来必须上理论课、实验课80学时以上;申报兼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在教学工作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近3年来必须上理论课、实验课60学时以上。

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情况由各学院审查,再报教务处审核。

从2008年起,晋升教授、主任医师资格要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并带研究生(二导以上),学校还没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硕导资格和研究生教学工作情况由研究生部审核。

(六)科研工作要求:教学改革成果、教学获奖与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一视同仁,均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1、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医学基础、临床课教学的教师和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获得市厅级课题(第一负责人)1项,并且任现职期间要有1项市厅级课题(第一负责人)已经结题。

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有市厅级课题(第一负责人)1项,并且任现职期间要有1项校级以上课题(第一负责人)已经结题。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批准的课题不作为代表性课题。

2、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医学基础、临床课教学的教师和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获得市厅级课题(排名前3位)1项,并且任现职期间要有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第一负责人)已经结题。

对于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要获得校级课题(第一负责人)1项以上。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批准的课题不作为代表性课题。

3、以上各级课题结题时间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

4、学校学生思政、教育管理、工程、图书、出版、档案等系列以及附属医院从事药、护、技工作的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课题方面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5、附属医院课题完成情况由附属医院科教科审核,校科技处复查。

学校及上级科研课题完成情况由校科技处审核,教学研究课题由教务处审核。

(七)论文要求:1、申报教授资格的,必须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一部。

2、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另外大学普通班学历人员须加省级以上论文一篇,1977年以后入学毕业的人员须加国家级论文一篇。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申报讲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其中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以正式发表论文两篇。

5、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讲师、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实验系列实验师资格,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一篇以上或正式发表论文两篇。

6、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从2007年开始,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提交正式发表的教学教改论文1篇。

(八)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1、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初级评委会推荐通过,必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今年笔试拟定于2006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等事项待省厅通知。

2、市医疗机构凡有到农村服务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执行。

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由附属医院医务部门审核。

3、做好继续医学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挂钩工作,对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上级文件规定,应获得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其它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执行。

4、援外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

(九)其他有关规定:1、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入竞争机制,从今年起,对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兼评人员按一定比例淘汰;硕士研究生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按比例控制指标,业绩突出者可申请破格(年限破格不超过1年)。

2、学历、任职年限未达到评审要求须破格申报,但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方可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以来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任职期满考核为“优秀”。

3、对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未取得与高校相对应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免考。

4、明确“思政”教师和“两课”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

凡在高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学生辅导员,可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而专职从事“两课”教学的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则纳入哲学政治组评审。

5、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允许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经转评,直接申报省高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不经转评,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6、根据公共体育课教学性质和特点,继续完善公共体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采用业务素质、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评分标准和量化表格。

7、在附属医院的后期教师和从事临床教学的医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原则上先按主系列申报晋升,在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教学和卫技专业技术资格。

8、逐步淡化身份管理,对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9、2006年评审工作,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时间均截止到2006年年底。

2006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属于申报范围。

(十)以考代评人员职称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须以考代评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卫生、会计、统计、经济、审计、出版等系列,报考条件按不同系列有关文件执行。

在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职年限、论文、外语、计算机等方面要求仍按相近专业评审标准执行。

(十一)下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评聘:1、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2、任期5年内旷工累计1周,病事假累计半年者(时间以申报当年向前推算仅计算一次);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者3年内;5、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6、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7、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8、任期年度考核合格不满5年或近3年内有不合格者;包括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承担教学任务,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者;医德医风、师德师风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9、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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