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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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

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施行)〉的通知》等2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
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湖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2年版)药剂科任务分解

湖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2年版)药剂科任务分解

湖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2年版)药剂科任务分解2.39 辅助用药收入占比(5分) P92.47 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5分)2.49 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5分)2.74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病原学送检率>30%,限制使用级≥50%,特殊使用级>80%)(5分) P112.79 住院患者静脉输液使用率(5分)2.113 临床用药所致的有害效应(不良事件)发生率(3分) P13十二、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15分) P252.319每百张床位临床药师人数(1分)2.320 处方审核率:(1)门诊处方审核率;(2)急诊处方审核率(1分)2.321 住院用药医嘱审核率(1分)2.322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医嘱干预率(1分)2.323 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1)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2)点评出院患者医嘱比例(1分)2.324门诊处方合格率(1分)2.325 住院患者药学监护率(0.5分)2.326 用药错误报告率(1分)2.327 严重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率(1分)2.328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40DDDs);(3)住院患者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量占比(3分)2.329住院患者中药注射剂静脉输液使用率(0.5分)2.330急诊患者糖皮质激素静脉输液使用率(0.5分)2.331住院患者质子泵抑制药注射剂静脉使用率(0.5分)2.332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1)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2)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3)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2分)(四十一)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本院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医师会诊权限,并定期调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湘财会〔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8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评价条件第四章破格及特殊人才申报条件第五章申报评审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分类推进;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评价、突出实绩。

【免费下载】湖南省教育厅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免费下载】湖南省教育厅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湘教发〔20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职改办,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细则和综合考评工作方案,报我厅职改办备案。

湖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下同)职务的专业技术(含“双肩挑”)人员。

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评审方式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采取学校考评推荐、省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

⒈思想政治与师德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

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

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试行)(送审稿)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政治表现与师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关爱学生,教育育人,认真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和资历1、申报评审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3、申报评审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务职责。

4、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5、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课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原则上要求是“双师型”教师。

目前尚未实施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相关专业可不作要求。

6、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按照上级职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1、申报人员需参加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成绩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应要求;2、免试、降分等按上级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在任现职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上级职改部门规定的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湘人社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4〕5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省人力资源管理学会:为进一步畅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规定,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价制度。

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简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二、特别提醒事项副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必须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后,方能申报。

详细情况请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关于做好湖南省2024年度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下载网址:/Article/e3f8fe25-0435-4979-9f8c-32f8a9b2ad92/InternalArticleDetail.do)。

初级、中级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已确定,其他详细情况请适时关注湖南人事考试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一)报名时间1.高级职称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4年4月11日9:00-4月20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4月11日9:00-4月21日17:00。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评审实施细则》)。

一、合格条件(一)基本条件⒈思想政治与师德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

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1—⑶爱岗敬业。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⑷关爱学生。

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

⑸为人师表。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2.学历和资历(1)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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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湘人专〔2006〕35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湘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九条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

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

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正式出版过古文字研究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语言奖的,可免予古汉语考试。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年满45周岁。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八)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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