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会计从业 --《财经法规》知识点梳理-- 4 章~~
财经法规第四章必背资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复习资料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全国人大是核心法、骨干法1.《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于1995年1 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0年8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3. 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4. .国家预算的作用:分配调控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收入2.调节制约作用。
--支出3.反映监督作用。
二,国家预算概念是法定程序批准的,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 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2.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我国的国家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层次不同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国家预算按照收支管理预算对象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或单位)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国家预算的构成各级预算应当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回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总预算就是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

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
2.政府机构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 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020/4/3
18
【例题4·多选题】预算监督的主体有(
【答案】AD
2020/4/3
12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 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 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收益: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
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
编制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 时原则。
2020/4/3
17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1.立法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 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 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 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2020/4/3
10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重点)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预(决)算编制权、预算执行(调整, 报告)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的职权(预决算编制,执行、 报告)、各单位的职权 (预决算编制,具 体收支,无报有监)
财经法规PPT第四章[1]解析
![财经法规PPT第四章[1]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8ed5ae7a58da0116d174905.png)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ZJC-WCY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 财政法规体系中的核心法、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 (三)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6)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见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10)
2019/7/4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全国人大审批; 地方预算:地方人大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政府组织执行、财政具体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地方预算调整方案: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镇预算调整方案:乡镇人大审批。
(5)
2019/7/4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中央部门预算、地方上解、中央返还; 2、地方预算:本级部门预算、下级上解、上级返还; 3、总预算:财政部门汇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分预算。 部门预算改革内容: 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事业单位预算; 既包括一般预算、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 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 既包括预算内收支计划、又包括预算外收支计划。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汇总自制讲义1.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6.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7.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9.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17.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8.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 者。 1.采购人的权利 (6条) 2.采购人的义务 (9条)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6条)
七、预算的监督执行 按时间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按监督主体
按监督内容
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对决算的监督
人大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算收入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的筹集和取得的有国家支配的资金。 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支出 是指在预算年度内,根据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对筹集和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撤销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改变、撤销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⑵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⑶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⑷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⑸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最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最全)一、概述《财经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必考科目之一,也是考试内容最全面的科目之一。
它包含了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企业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内容。
考生需要全面掌握这些知识点,才能够在考试中获得不错的成绩。
本文对《财经法规》考试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整理,并且提供了详细的解析和应试技巧,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财经法规》考试的主要知识点1. 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生需要了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基本法律法规,掌握立法过程、法律效力、法律适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法律相关内容。
同时了解诉讼程序、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制度。
2.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等内容,主要涉及企业的成立、变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企业用工规范、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等内容。
3.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会计记账、报表编制、禁止财务造假、会计师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等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了解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财经法规》考试的应试技巧1. 重视基础知识考生需要建立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解法律基本概念、法律适用等相关内容,并有一定的常识判断能力。
在备考阶段应深入研读教材、做练习题、模拟考试等,系统掌握《财经法规》考试的基础知识。
2. 注重重点难点《财经法规》的考试难度较高,需要考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内容,做好笔记记录重点知识点,多做模拟题,不断练习中的错误。
3. 适时复习要在备考阶段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要紧密密致的梳理复习内容,及时记录下自己的与经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排复习,以在考试之前达到最佳状态。
四、总的来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试难度较大,需要通过系统地学习、深度掌握、多做模拟题等方式提高考试的准确率和速度。
除此之外,也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心态平稳有助于保持清晰的思维和记忆力,从而增加顺利通过考试的概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版 第四章 财经法规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和收支平衡原则; (2)讲求绩效原则; (3)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4)预算法定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 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预算法》 中的有关法律概念、预算管理方法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国家(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
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 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
(2)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3.国家预算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2)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 (4)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 重点知识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了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员会制定的同党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选项A属于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编制:A.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B.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编制C.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D.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国务院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l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
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