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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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1. 引言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将企业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提升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申请流程。

2.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在理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其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概念:•经营性物业:指用于企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经营活动的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工厂等;•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即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因此,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就是指企业将自己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和行为。

3.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3.1 高额贷款额度由于经营性物业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因此抵押贷款的额度相对较高。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抵押相应价值的物业,从而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3.2 低利率与一般的企业贷款相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拥有较低的利率。

这是因为贷款机构在获得抵押物后,拥有了一定的担保措施,降低了风险程度,因此可以提供更为优惠的利率。

3.3 灵活的还款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金额,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通常提供较为灵活的还款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灵活安排还款计划,以减轻贷款还款所带来的经营压力。

4.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如下:4.1 准备相关材料首先,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证明;•经营性物业的评估报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证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借款人的身份证明等个人资料。

4.2 定义贷款用途和额度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的用途和需要的额度,并与贷款机构进行沟通,以确定合适的贷款方案。

4.3 进行押评估和贷款审查接下来,贷款机构会对企业提供的经营性物业进行评估,并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要点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要点

一、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物业的翻新装修或提升改造,归还或置换购置、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或借款人关联企业的借款。

用途为置换他行经营性物业借款的,要求被置换的借款须还款正常,不得出现逾期或欠息,并提供拟置换借款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据。

用于归还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的,须提供股东、关联企业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款项投入凭证,且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用途须与购置、建造经营性物业直接相关。

所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期市等国家政策限制、禁止的领域。

对经营性物业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还要进一步核实款项的实际用途,禁止用经营性物业取得的贷款用于支付土地款、充作项目自筹资本金、用于不符合开发贷款条件的项目开发等。

二、经营性物业具备条件:(一)该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原则上已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

若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物业不得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程款等可能使产权存在争议的事项。

(二)项目已通过国家有权部门竣工验收,不得向未取得竣工验收和未正常经营的商业物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三)位置优越,商业氛围浓厚,交通便捷,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四)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稳定,且预期的租金等经营性收入充裕。

(五)借款人必须将经营性物业作为本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并确保抵押足值,必要时还可以追加借款人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以确保安全。

(六)经营模式为租赁的经营性物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用房及工业园区开业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当前出租率不低于80%。

宾馆酒店投入商业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平均入住率应不低于70%。

投资方和经营管理方拥有多年从事商业用房经营管理的经验。

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借款人租金收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即租金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扣除贷款存续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引起的现金流出后的净现金流量)原则上应能够覆盖每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且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冗余。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5.1管理依据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

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

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1—(二)“分级授权”原则。

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

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

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

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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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件;
三借款人及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以往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项抵押物业可产生稳定的自营收入或租金收入;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可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是我行的战略客户,贷款期内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应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80%以上;同时要求必须先落实其他补充还款来源,确保按期足额还款;
如贷款期内抵押物业全部或部分转为销售,需将销售方案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原则上,如销售款或申请人其他自筹资金能够按照足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可同意销售,但必须在注销抵押登记前足额偿还我行贷款;如无法足额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须重新上报审批授信方案;
二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为同一法人的,借款人须书面承诺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在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监管账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确保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全部质押给我行;
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相关收入均须进入监管账户管理,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三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非同一法人的,经办机构须详细核实委托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期限、经营收入管理和分配等,确保贷款期内经营权和经营模式的稳定,确保产权人借款人从抵押物业取得的所有收入按前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执行;
产权人借款人和经营人须同时承诺,抵押物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投资、质押、股东变动等,须经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或提前结清贷款;
四针对抵押物业设立的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入账户监管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和经营人;
五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六如果组成银团贷款,应按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操作;
七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我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不得流入违规领域;
第六条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只能用于抵押物业除资本金以外的建设投入,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如该项建设投入已由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解决的,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替换抵押物业建设前期除资本金以外的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其中用于偿还股东关联方借款的贷款资金,严禁被股东关联方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违规领域;
第七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案;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按现金流测算情况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争取均衡还款,至少每半年还款一次;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抵押物
第九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与抵押物业相关的批文、产权证、资金投入证明、相关合同、审计报表、物业出租和其他经营收入证明等各项资料;
抵押物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业必须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投入商业运营,其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
二抵押物业已取得或能够取得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地区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包含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业土地使用权须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抵押物业实际用途与土地规划、建筑规划用途一致;
三抵押物业须位于我行机构所在城市、成熟的商业区内,状况良好,可单独处置,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其中标准厂房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位于经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内;
第十条放款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须办妥房屋所有权含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能放款,抵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如放款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办理在建工程含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在我行允许的期限应不超过当地房管部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授信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对我行所能接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办理期限予以明示;
可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须满足的四项前提条件为:
一抵押物业符合前述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二当地可办理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在建工程抵押转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过程中无悬空期;
四抵押物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支付的税费已全部支付完毕;
放款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不能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物业,不得接收为
我行抵押物;
第十一条抵押物业须由我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房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抵押物业的价值;
第十二条分行应对抵押物实地走访,了解周边市场环境和商业氛围,现场检查抵押物业的经营和使用情况,判断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及可变现能力;对评估价值虚高、变现能力弱的,应审慎接受为我行抵押物业;
第十三条调查抵押物业未付款项,对有未付土地费用、取得产权所需应付未付税费、应付未付工程款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除外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第十四条对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改建、超建或未按规划使用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调查抵押物业是否有司法限制,对有已被抵押给第三方、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第十五条贷款期间,根据抵押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定期回访制度;对市场价值下跌明显的抵押物业,应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足额有效的担保方式或加速归还我行贷款;
第十六条对抵押物管理未提及的相关要求,按照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和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审批授权、放款操作、贷后管理、各岗位职责分工等均按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现行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指导意见中未尽事宜,各分行应在本管理办法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市场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我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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