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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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MALL(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贷款须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主要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和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城市区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县域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含)以上;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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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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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信贷业务发展,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物业权证(包括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下同)、已投入运营或虽未投入运营但已与知名管理公司签约或已与优质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经营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合法的物业。

物业形态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场、酒店、会展中心、旅游地产、住宅(用于出租)等多种形式;但不包括以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及与其经营高度关联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同意并对之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第三方经营机构发放的,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为基础获得的现金流(经营净收入及其他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不低于85%),必要时以借款人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开办地产金融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除须满足我行对借款人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贷款期限;(二)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或与第三方专业管理团队签有委托管理协议,并同意向我行提供该协议;(三)同意向我行提供已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四)物业持有人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经营性物业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某银行致力于为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某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办法概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某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企业自用的经营性物业项目投资、改造、并购等需求的贷款。

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工业园区、仓储物流、租赁物业等经营性物业项目。

管理原则方面,某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遵循市场化、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审批流程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料、企业资料、还款能力等。

某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包括项目评估、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核定等环节。

审批周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风险控制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某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银行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

其次,通过对物业项目的实地考察和详细评估,确定项目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此外,某银行还将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

五、监管措施为确保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某银行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1、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对借款人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

3、定期对贷款档案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某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融资支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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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XX银行“物业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物业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物业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贷”系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本行认可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以该物业稳定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收费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企业贷款或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系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的,能够获取合法、稳定收入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营利性房地产,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含商品交易市场中的商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性商业物业等商业物业和标准厂房、仓储设施等工业物业。

第四条本行办理“物业贷”业务遵循“限定经营性资产范围、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与期限、收入严格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价值”的原则。

(一)限定经营性资产范围。

系指本行“物业贷”用于抵押的经营性资产仅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

(二)审慎评估现金流量。

系指本行应根据经营性物业的出租合同、收款凭证、租金流入等因素审慎评估经营性物业现金流及还款来源。

(三)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与期限。

系指本行根据经营性物业现金流、借款人自营收入、抵押物价值和授信用途,确定融资金额和授信期限。

(四)收入严格账户监管。

系指本行应锁定经营性物业现金流还款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保障“物业贷”还款来源。

(五)定期评价资产价值。

系指本行应按照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物业价值进行定期评价。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用途本贷款可用于经营性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统筹安排的明确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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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正常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开发区等城市或县域经济中心地段。

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

世界五百强企业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3.商业营业用房及商品流通市场类物业,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年均出租率应不低于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率应不低于所在区域平均出租率;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上或虽未取得星级认证但按四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应不低于所在区域平均入住率;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应不低于60%;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储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所在区域应为合法设立并已通过审核、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发展潜力良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集聚度高的工业片区;5.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市场前景良好,受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冲击程度小;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第七条贷款申请资料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三)借款人资信证明材料;(四)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物业抵押的决议;(五)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七)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以及其他对现金流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与资料;(八)物业经营方或主要承租人的经营、财务等资料;(九)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贷款额度。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物业的评估价值,同时综合考虑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以及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原则上贷款金额上限按照以下两种计算方法孰低的原则确定:(一)贷款期限内经营性物业经营性净现金流总量的90%,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t nt t r CO CI -=+-⨯∑)1()(%901上式中,CI 为经营性现金流入量,CO 为经营性现金流出量,(CI -CO )t 为第t年的经营性净现金流量,n为贷款期限(年),r 为折现率(贷款合同利率)。

(二)贷款本息金额不得高于物业评估价值与差别化抵押率的乘数,计算公式为:贷款本息金额=物业评估价值×抵押率抵押率计算时,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贷款期限小于等于一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期限计算利息。

第九条贷款期限。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情况、物业预期现金流状况、还款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优质的竞争性客户和项目,确有必要的,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不超过15年。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也不得超过物业产权证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

按照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十一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的经营性物业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以及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对能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物业形态、租赁方式等因素确定。

非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第十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抵押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银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须提供抵押物房产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

置换他行贷款的,为防止他行抵押权消灭并为银行设定抵押前银行贷款处于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对于可通过设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置换他行贷款后银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阶段性担保可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为防止借款人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低租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抗银行抵押权,应尽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为确保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的变现能力,应要求借款人将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一并抵押。

第六章贷款调查和评估第十七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和效益性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承贷主体资格。

(二)物业的权属状况。

物业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产权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三)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方式。

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银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用来偿还出租人所欠承租人的债务,导致银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或者增加处置抵押物的难度。

(四)租约情况。

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银行利益的条款。

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银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难易程度作必要的预估。

(五)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情况。

是否存在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欠租金等情况。

(六)物业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劣势情况,其经营收益、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

(七)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物业的经营特征相符。

(八)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及其对物业经营的影响。

第十八条贷款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评价: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

(二)抵押物评价:包括抵押物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或购置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等。

(三)偿债能力评价:包括财务效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及偿债能力预测等,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进行评价,经营收入应扣除定期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

第七章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和偿还第十九条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审查、审批和发放按银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当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需明确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银行贷款期限。

物业保险可采用一次性购买或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方式,采用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的,借款人要与保险公司签订覆盖借款期限的续保协议,并保证保险期限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合同中要补充明确以下内容:(一)银行有权在贷款期内要求由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若抵押物价值发生贬值,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或收回相应贷款。

(二)若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经营单位可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每期还款金额等内容,协商不成的,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处置抵押物等措施。

(三)借款人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贷款审批部门同意,抵押人不得以变卖、再次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业。

贷款审批部门同意后,借款人可将抵押物业变卖,实现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原则上采用本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

若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来源,并愿以其还款的,通过贷款合同约定,可以采用综合收入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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