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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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饮用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 规范饮用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3. 提高饮用水质量,降低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率。

三、责任主体1. 饮用水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水;2. 饮用水销售单位:负责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水;3. 饮用水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度内容1. 饮用水生产单位管理:(1)生产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2)原水应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3)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污染;(4)生产的水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 饮用水储存、运输管理:(1)储存场所应清洁、通风、防潮、防污染;(2)运输工具应清洁、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3)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碰撞和高温、低温等不良环境。

3. 饮用水销售管理:(1)销售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水;(2)销售场所应清洁、通风、防潮、防污染;(3)销售的水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4. 饮用水使用管理:(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验,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2)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管理制度,加强水质监测;(3)使用单位应做好饮用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

5. 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2)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安全;(3)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安全监督。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饮用水安全良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3. 对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食品安全及饮用水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及饮用水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及饮用水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水源性疾病,保障公众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及饮用水供应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生产与加工-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原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污染的原料。

- 生产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2. 食品储存与运输- 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3. 食品销售-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 销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食品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暂停工作。

三、饮用水安全管理1. 水源保护- 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定期检测水质。

- 保护水源地周围环境,防止有害物质渗入。

2. 水处理与供应- 采用适当的水处理工艺,确保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安全。

3. 水质监测- 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

- 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应急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饮用水供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及饮用水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用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用水

一、总则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制度,确保饮用水安全;(2)负责监督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食品安全;(3)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饮用水安全要求1. 饮用水源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 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3. 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确保饮用水在各个环节的安全。

4. 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防止饮用水受到污染。

五、饮用水检测与监督1. 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检测制度,对饮用水进行定期检测。

2. 饮用水检测项目应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有机物指标、理化指标等。

3. 饮用水检测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应急处理1. 饮用水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用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用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用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饮用水一、目的为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保障员工健康,维护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饮用水的采购、储存、使用及维护过程。

三、饮用水标准1.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具有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

2. 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安全饮用标准。

四、采购管理1. 指定专人负责饮用水的采购工作,确保供应商资质合格。

2. 采购的饮用水必须有完整的产品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信息等。

五、储存管理1. 饮用水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2. 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使用管理1. 饮用水的取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时间存放。

2. 定期清洗和消毒饮水设备,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七、维护管理1. 定期检查饮水设备的完好性,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部件。

2. 建立饮用水设备维护记录,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内容和负责人。

八、应急处理1. 发现饮用水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饮用水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通过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加强对饮用水安全重要性的宣传。

十、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对饮用水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饮用水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饮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校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检验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进货。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进货。

第五条本校的管理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校的管理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内的管理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食品安全用水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用水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用水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的用水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水源管理1. 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水源安全。

2. 应建立水源保护措施,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三、用水处理1. 用水前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包括过滤、消毒等,以满足食品生产用水的卫生要求。

2. 定期对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用水监测1. 建立用水监测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记录检测结果。

2. 如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五、用水设施1. 用水设施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微生物滋生。

2. 用水管道应保持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六、个人卫生1. 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应洗手消毒。

2.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用水卫生知识培训。

七、应急预案1. 制定食品安全用水应急预案,包括水质污染、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八、记录与档案1. 建立用水管理档案,记录水源选择、水质检测、水处理设施维护等信息。

2. 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九、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用水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饮水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饮水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饮水安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防止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饮水安全的各个环节,包括水源选择、水质处理、设备维护、饮用管理等。

第二章水源选择与保护第三条公司应选择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并定期对水源进行水质检测。

第四条严禁在水源保护范围内进行污染活动,如堆放垃圾、排放污水等。

第五条建立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确保水源不受污染。

第三章水质处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水质处理设施,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定期对水质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对水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设备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饮水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饮水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建立饮水设备使用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

第五章饮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饮水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饮水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应自觉遵守饮水安全规定,不擅自改动饮水设备。

第十四条建立员工饮水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饮水安全意识。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制定饮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等流程。

第十六条发生饮水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对饮水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饮水安全职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分。

第十九条对因饮水安全事故造成员工身体健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自动售水机、桶装水配送中心、瓶装水销售等。

第三条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和标准,确保饮用水来源、处理、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消毒设备、水质检测设备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档案,记录水质检测、消毒、设备维护等情况。

第三章水源管理第九条经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水源,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有机污染物等。

第十一条水源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水处理与储存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工艺,对饮用水进行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水处理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储存饮用水的水箱、容器等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章运输与销售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饮用水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饮用水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碰撞等,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七条销售饮用水时,应提供清晰的产品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

第六章检测与监督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有机污染物等。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饮用水进行抽检,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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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说明:word格式,版面已排好,下载后可自由编辑)目录1.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2.食品仓储管理制度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4.粗加工管理制度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6.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7.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9.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2.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13.食品留样制度14.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

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

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采购索证资料一览表》模版。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食品仓储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

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

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

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粗加工管理制度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制作糕点须有相应许可项目方能加工经营。

并设置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凉冻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

使用者按照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

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

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配餐间、冷荤凉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沙律间、生食水产品、集体用餐分装间、备餐间等加工操作,应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专间。

食品应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传递。

不得放置煤气灶等污染性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

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

3、专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4、每天应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30分钟,紫外线灯应安装在工作台正上方2米内,按30W/10~15 m2设置,定期监测辐射强度,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

消毒时,室内应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必须离开,以防灼伤。

5、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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