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沪卫计指导〔2016〕007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007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登记对象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三、登记方式本市实行电子生育登记。
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结合出生监测信息核实比对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育登记工作。
对要求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当事人有关证明材料后,向其发放《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四、登记工作流程市卫生计生委整合“上海市妇幼保健系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出生登记系统”的信息,将生育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当事人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
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当事人的生育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录入数据库,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完成生育登记。
五、《登记单》发放《登记单》发放实行全市通办和首接责任制。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同名2039)

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一览表及相应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016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

2016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2016国家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的内容,具体内容: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事实上,产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产假是指产后假,广义产假则包含保胎假、产前假、产后假等。
那么2016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呢?以下就是我做的...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事实上,产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产假是指产后假,广义产假则包含保胎假、产前假、产后假等。
那么2016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呢?以下就是我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6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2016年产假比2015年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
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江西是15天,四川是20天,宁夏是25天。
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
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广州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据悉,目前我国规定产假为98天,是世界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其实,世界上产假最长的是俄罗斯,产假为三年,日本产假也是两至三年。
劳动法产假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2016年法定产假

2016法定产假多少天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那么产假待遇是什么呢?很多人马上想到的应该就是产假假期。
究竟我国的法定产假多少天呢?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查看全文>>2法定产假时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
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
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法定产假待遇在我国,要是女职工怀孕的话,那么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产假,同时在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
那么对于怀孕女职工来讲,法定产假待遇是怎样的呢?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查看全文>>4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妇女在职期怀孕生产,是否有产假?是否能一份享受产假工资?如员工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再围绕职业女性的基本的权利展开。
2016年各省市 最新产假、护理假规定汇总

2016年各省市最新产假、护理假规定汇总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规定2016年产假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各省市增加的产假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在今年各省级两会中,部分省份取消了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了产假天数,多数省份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
并且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
四川省2016年产假多少天四川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
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江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江西省新计生条例对生育假做了调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宁夏2016年产假多少天宁夏新修的计生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同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安徽2016年产假多少天安徽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山西2016年产假多少天山西新计生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生育假多长20162016年生育假多长时间

生育假多长20162016年生育假多长时间:2016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2016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广东2016产假新规定产妇:128天或158天一孩或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128天;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30天剖腹产假=158天;丈夫:陪产假15天。
山东2016年产假新规定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2016年产假新规定《条例》修改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促进优生优育。
依据人口与计生法,将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日。
将原来有关晚育护理假的规定,修改为有关合法生育护理假的规定,天数不变,仍为15日。
安徽2016年产假新规定对于假期奖励,条例作了调整,取消晚婚假期,延长产假60天。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条例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一孩夫妻还是二孩夫妻,都能享受上述假期奖励,共计158天。
江西2016年产假新规定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做了调整。
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日生育假外,江西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精)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假期名称假期主要内容摘要工资待遇产前检查妊娠期间在此期间,女职工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正常支付工资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100%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产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给予产假30天;孕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晚育假三十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护理假符合规定生育的万语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晚育护理假三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六个半月。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授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100%备注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参考文件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公告)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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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1次/2周-1次/周
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天或者全天
正常支付工资
保胎假
妊娠期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需医院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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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假工资发放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
1对于不请产前假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违反计划生育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1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2个半月;
2未经审批同意的每天工间安排休息1小时。
不得低于其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性收入的80%
产假
顺产
产假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1.对于公司不予批准哺乳假的女职工(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给予每天授乳期:
1)享受条件:女员工产假返回岗位后有一周岁以内哺乳婴儿需要亲自喂奶者可享受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为止的当月;
2)时间:哺乳假时间规定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一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016《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假期名称
假期主要内容摘要
时长
工资待遇
婚假
110天(不论是否晚婚,包括初婚及二婚);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途假(最多不超过3天)。
含法定节假日
正常支付工资
产前检查
妊娠期间
在此期间,女职工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批准其6.5个月哺乳假。
---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授乳期
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1含法定假、公休假;
2若有生育津贴,员工领完生育津贴后,一次性补足工资不足部分
3视作正常出勤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100%
生育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须医院开据证明;
多胞胎生产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给予产假15天,需医院证明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给予产假42天,需医院证明
配偶陪产假
10天
含法定假、公休假
视作正常出勤
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
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六个半月。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参考文件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2.授乳假不能累积一次性使用;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100%
二胎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