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合集下载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全省工伤保险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医院端)

全省工伤保险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医院端)

全省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医保客户端)湖南创智和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目录1 前言 (4)1.1 读者对象 (4)1.2 参考文献 (4)2 产品概述 (4)3 运行环境 (4)3.1 硬件环境 (4)3.2 软件环境 (4)4 应用系统概述 (5)4.1 系统功能概述 (5)4.2 系统流程介绍 (5)4.2.1 普通门诊业务流程图 (5)4.2.2 普通住院就医业务流程 (5)4.2.3 维护流程图 (6)4.2.4 目录管理流程图 (6)4.2.5 目录查询流程图 (7)5 常用操作命令、快捷键一览表 (7)6 系统功能模块操作指南 (7)6.1 “工伤登记”操作指南 (7)6.2 “门诊管理”操作指南 (8)6.2.1 【工伤门诊收费】窗口操作指南 (8)6.3 “住院管理”操作指南 (14)6.3.1 【入院登记】窗口操作指南 (14)6.3.2 【费用记帐】窗口操作指南 (17)6.3.3 【出院结算】窗口操作指南 (22)6.3.4 【缴纳预付款】窗口操作指南 (24)6.3.5 【住院信息修改】窗口操作指南 (26)6.3.6 【取消住院】窗口操作指南 (27)6.3.7 【取消结算】窗口操作指南 (28)6.3.8 【工伤二次报账申请】窗口操作指南 (29)6.3.9 【工伤费用挂账申请】窗口操作指南 (71)6.4 “信息查询”操作指南 (31)6.4.1 【住院信息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31)6.4.2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窗口操作指南 (34)6.4.3 【门诊信息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35)6.5 “目录管理”操作指南 (40)6.5.1 【医院药品目录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40)6.5.2 【医疗项目目录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42)6.5.3 【医院诊疗目录匹配】窗口操作指南 (46)6.5.4 【医疗药品目录匹配】窗口操作指南 (50)6.6 “目录查询”操作指南 (53)6.6.1 【中心项目目录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3)6.6.2 【中心药品目录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5)6.6.3 【中心疾病目录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7)6.6.4 【目录匹配信息查询】窗口操作指南 (58)6.7 “维护”操作指南 (60)6.7.1 【住院病区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60)6.7.2 【住院科室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62)6.7.3 【住院病床维护】窗口操作指南 (66)6.8 “结算申报”操作指南 (71)6.8.1 【结算申报】窗口操作指南 (72)1前言1.1 读者对象本规范的适用读者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用软件操作人员。

河南省工伤相关业务表格(2023年新版)

河南省工伤相关业务表格(2023年新版)

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单位名称: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单位名称:档案编号: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定表单位名称: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核定表单位名称:附件12-8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报销单单位名称:附件12-9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单位名称: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正面: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反面: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

北京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统一经办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条例》,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便利性和效率,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规定,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禁止泄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登记的办理时限为自参保人员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缴费第九条参保人员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基数不能低于最低缴费基数。

第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费、银行代收、网上支付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应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时提供相应的领取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定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机构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维权申诉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机构提起申诉,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本.doc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本.doc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等要求,本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可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根据情况可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规程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浮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参保流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表1)。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一)业务定义新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1、《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6、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份和数据盘。

注明: 1、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体检,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1)工程项目中标书;(2)项目承建合同。

(3)用工计划表(三)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用人单位签章后附所有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数据盘一并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3. 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并将盖章后的所有材料交1份到工伤保险科,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办理条件涪陵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间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一)业务定义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所要求的事项发生变更后,向区社保局申请变更。

(二)申办材料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劳动鉴定(确认)费审核与支付,调剂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伤信息数据库建立与转输,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管六个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根据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向各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表2-1)。

武汉市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

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办理指南需武汉市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办理的业务:(一)工伤登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各社保处(东湖分局)登记,填写表1(一式两份),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个人身份证、个人委托单位工伤认定的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委托事项、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及出院小结、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后需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由社保处(东湖分局)存档。

(二)现金申报取得工伤认定前的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取得工伤认定后进行现金报销。

需提供的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表2一式三份、工伤人员治疗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首页、手术记录、住院临时医嘱和长期医嘱、结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费用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伤等级待遇核算已评定工伤伤残、护理等级或工亡的,可申请工伤伤残(工亡)待遇,需提供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供)复印件、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表13一式三份、参保缴费历史记录。

工亡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街道办或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生存现况证明(如学校提供的在校证明、街道办提供的生存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现金报销需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以汇总明细清单为宜,方便审核。

诊疗过程中使用置换材料(内固定钢板、钛钉等)的,需提供说明书或条形码及医院购进发票复印件。

工伤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及刑事纠纷的,在进行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等级结算时,需提供交通大队、公安局或法院的相关证明、判决材料、调解明细等。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业务指南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业务指南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1〕9号)等。

二、业务范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符合工伤保险支付条件的工伤(亡)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

三、申报材料1.单位介绍信(原件)、申报人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相关表格从莒县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3.《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住院(门诊、转诊、二次)治疗审批表》、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费用明细表(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赔偿调解书);4.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5.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及支付凭据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原件;属于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提供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6.其他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1.备案。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审批表》,并写明事故详细经过(时间具体到某时),三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二次住院、转诊、门诊治疗也需填写相应表格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表格从莒县人社局网站自行下载);2.待遇审批。

医疗终结、工伤(亡)认定或伤残鉴定后单位持上述相关材料申报,对符合享受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核算、审批相关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或告知不予支付的理由;3.待遇支付。

受理后,核算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工伤医疗费由单位和工伤职工一起到经办机构领取支票,一次性伤残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等拨付到工伤职工本人代发银行账户,1-4级全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享受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粘贴注意事项: 将单据自下而上鱼鳞式粘 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 每张粘贴单粘贴一天的票据(如果有同一 天在两所以上的医院就诊请分开粘贴), 每一天的票据门诊挂号联在最前,红票蓝 票收据、对应的明细及处方、报告单为一 套,按套粘贴,最后附当天的就诊病历复 印件。(所有用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 于申报材料的最后,不用粘贴)
(二)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
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 时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 动中受到伤害
2、工伤认定的机构: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3、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开发区社保:工伤备案—工伤登记—住院 联网确认(康复审批、辅助器具审批)— 垫付医疗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等申报)
2.劳动部门: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工伤鉴 定(延长停工期、辅助器具审批)
详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可查询开发区社 保分中心网站http//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一)工伤事故备案 (二)工伤的认定 (三)工伤职工登记 (四)就医管理 (五)工伤关系转移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
属抚恤金
1.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
报交接(退单)表》 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收据; ③明细清单(可为手写并盖章); ④处方\各类报告单(附于对应清单后); ⑤每次就诊的病历(复印件)。
(五)工伤关系转移
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 》(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有职工 本人签名)。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办理解 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该业务须在单位减员前办理。请经办人员 持相应材料办理该业务,无材料不予办理 。
2、工伤职工住院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 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到分中心工伤科 办理住院联网手续。
特别提示:住院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必须办理联网手续: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 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向分中心 工伤保险科提供医院《住院证》。分中心 审核人员核对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上个月的 缴费情况,对于足额缴费的,开具《天津 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 《确认书》)。后经办人员须将《确认书 》及时交予医院医保科。
➢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住院收据;
③汇总费用清单(非每日清单);
④其他住院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案首页 、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 出院记录等。(提供复印件即可,所有用 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于申报材料的最 后,不用粘贴)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申报的几点说明
3.备案传真:66370761
特别提示
1.工伤备案采取双备案原则,即在分中心备 案的同时也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及时进行备案。
2.用人单位在未确定是否为工伤时,建议用 人单位应先行备案。
3.超缴费期处理: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 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 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 保分中心登记部请进行参保预登记,并于 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2020/8/8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简介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四、工伤保险主要待遇介绍 五、案例分析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012号)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登记
➢所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签章
齐全 (津社保工支字3号) ;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复
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一)工伤事故备案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24小时 内进行备案 。经办人员需手填《工伤事故 备案表》(津社保工支字1号),并于24小时 内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遇节假日顺 延)
2.开发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实行网上备案, 网址:或登陆 http://202.99.99.191进行备案(如网络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请使用传真进行备案)。
原件(留存);
特别提示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在天津市统 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到其新单 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不在天津市 统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在职工 离职前办理工伤登记。
(四)就医管理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 院就医,遇急诊情况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往工 伤定点医院就诊;
1.工伤费用申报需注意伤病分离的原则,如 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了治疗疾病的费用, 需将这部分费用与工伤费用分开,按医疗 保险报销。
2.由于泰达医院等医院明细经常打印不齐, 请经办人员在交单前一定仔细检查收据明 细金额。
3.工伤款项支付的正常周期为2个月,到账与 否请经办人员首先到本单位社保账户查询 。若超期未到,请及时与分中心发放部联 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