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专题研究报告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一、导言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债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主要学习了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保护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地学习和总结,我对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债权法所获得的知识和体会的总结。
二、债权的种类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债权分为绝对债权和相对债权两种形式。
绝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相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债权还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为自然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自然人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购买、消费、借贷、租赁等;法人债权则是指债权人与法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三、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设立与满足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主体的合法资格、合法设定行为和具体的内容要求。
债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完成。
债权的满足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债权的满足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
四、债权的保护与救济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债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利息和违约金、债权物权保全等方面的内容。
债权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履行义务等。
债权物权保全是当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毁损或者隐匿债权物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学债权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法学债权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3年1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机械设备,并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6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事实认定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已签收。
2. 乙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
五、法律分析1.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乙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2.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六、判决建议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和事实认定,建议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计算)。
七、案例启示本案例对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提供了以下启示:1.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 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债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甲公司于2010年10月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货款约定于2011年3月支付。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0月收到乙公司供应的货物,经验收合格。
2. 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
3. 原告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4. 被告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法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因此,法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
债权让与效力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债权让与效力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债权让与成为了商业活动中普遍应用的一种方式。
债权让与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转移方式,在商业法律中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
债权让与不仅可以加快资金的流转,提高资产效率,还可以降低金融风险,促进市场发展。
债权让与效力问题是企业在债权让与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让出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
因此,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如何确定债权让与效力,成为了债权让与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债权让与的定义、债权让与效力的法律规定、债权让与效力的审查标准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债权让与的定义:本文将首先对债权让与进行定义,明确债权让与与其他债权转移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2、债权让与效力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3、债权让与效力的审查标准:本文将探讨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受让人应该如何审查债权让与的效力,以及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4、债权让与效力的实践问题: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债权让与效力的具体实践问题,例如债权让与过程中的识别问题、证明问题等。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案例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其中,文献法主要用于梳理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文献;案例法主要用于探讨债权让与效力的实践问题;比较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债权让与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
四、预期成果:本文旨在对债权让与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债权让与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债权让与的参考和指导。
预期成果如下:1、阐明债权让与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分析债权让与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3、总结债权让与效力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并提出相关建议。
4、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债权让与效力的实践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债权研究报告

债权研究报告
根据债权研究报告,以下是关于债权的一些重要信息和分析:
1. 定义: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债权可以是公司发行的债券,银行提供的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借款。
2. 债权的风险和收益:债权通常被认为是相对较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因为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对其进行追索。
债权人通常通过利息或者债券价格上涨来获得回报。
3. 债权评级:债权通常根据其信用风险被评级。
常见的债权评级机构包括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
评级较高的债权代表较低风险,但通常也意味着较低的回报。
4. 债权的种类:债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抵押债券和高收益债券等。
每种类型的债权都有其特定的风险和回报特征。
5. 债权的市场:债权市场是一个庞大且活跃的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
这个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和投资机会,让投资者能够选择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债权。
6. 债权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债权来实现多种投资策略,包括长期投资、收益率套利和市场定时等。
7. 债权的影响因素:债权的价格和回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包括利率、经济状况、信用风险和市场供需等。
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些因素以制定投资决策。
总的来说,债权是一种相对较低风险的投资工具,它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收益来源。
然而,投资者应该理解不同类型和评级的债权的特点,并考虑其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并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以最大化债权投资的回报。
债权处置调研报告

债权处置调研报告债权处置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发展中常常会面临到拖欠账款和坏账的问题。
而债权处置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的资金回收和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债权处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债权处置方案。
二、调研目的1. 了解债权处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调查债权处置的常见方式和方法。
3. 分析当前债权处置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4. 提出科学合理的债权处置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综述和问卷调查的方法。
1. 文献综述: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和资料,了解债权处置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
2. 问卷调查:设计问卷并随机发放给企业经营者和金融从业人员,收集他们对债权处置的看法和经验。
四、调研结果1. 债权处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债权处置是指债权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债权的变现或转让,以实现债权的快速回收。
其基本原则包括: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置、保持公平公正、注重风险控制、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等。
2. 债权处置的常见方式和方法:(1)自主处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协商或采取法律诉讼、仲裁等途径来解决债权。
(2)转让债权: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由其负责债务的收回。
(3)委托处置:债权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债权的收回和变现。
3. 当前债权处置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准确和完整的债务信息,影响债权的变现。
(2)处置成本高:债权处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成本压力。
(3)处置手段单一:目前债权处置主要以法律诉讼和强制执行为主,缺乏多样化的处置方式。
4. 科学合理的债权处置建议:(1)完善债权信息系统:建立债权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债权人获取债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2)拓宽处置渠道:鼓励债权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债权处置,如债转股、债券化等。
(3)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债权处置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
债权清理的调研报告

债权清理的调研报告债权清理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债权清理是指对公司或个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核、核销和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一些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债权清理可以有效地解决债务问题,提升经济效益和信誉度。
本次调研报告将对债权清理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债权清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债权清理提供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方法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方式收集数据和信息。
三、调研结果1. 债权清理的意识较低:大部分公司和个人对于债权清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持续和有效进行债权清理的意识。
2. 债权清理的流程复杂:债权清理涉及到许多环节和程序,包括审核债权、核销债务、结算等,流程复杂耗时长。
3. 债权清理缺乏专业性:目前进行债权清理的公司和个人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保证债务的准确核销和结算。
4. 债权清理存在纠纷和风险:由于债权清理涉及到众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容易引发纠纷和风险,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建议和改进措施1. 提升债权清理的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公司和个人对于债权清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债权清理的宣传工作。
2. 简化债权清理的流程:通过改善债权清理的流程和环节,提高债权清理的效率,减少操作的复杂性和耗时。
3. 加强债权清理的专业化:引入专业的债权清理机构或人员,提供专业的债权清理服务,确保债务的准确核销和结算。
4. 加强债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建立完善的债务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债务纠纷,降低风险。
五、结论债权清理在当前经济环境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债权清理措施,不仅可以解决债务问题,还能提升公司和个人的信誉度,并对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各方应加强对债权清理的重视,建立健全的机制和流程,完善债权清理的专业化和效率化。
债务债权调研报告

债务债权调研报告债务债权调研报告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化繁为简,债务债权问题在现代经济中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债务债权的调研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以了解和分析债务债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潜在问题。
本报告将对债务债权进行调研,并就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调研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收集相关的经济统计数据、财务报表、研究报告等来收集关于债务债权的数据。
2. 调研问卷:通过设计和发放调研问卷,了解公众对于债务债权问题的认知和态度。
3. 深入访谈:通过深入访谈相关的经济学家、金融从业者等来了解他们的观点和看法。
三、债务债权的定义和特点债务债权是指一方的义务被另一方持有并可主张的一种权益关系。
债务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双边性:债务与债权之间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债权的产生必然伴随着债务的产生。
2. 永续性:债务债权关系一般是长期存在的,涉及到时间和期限的因素。
3. 权益性:债务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益,债权是债务人的债主享有的权益。
四、债务债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1. 促进经济发展:债务债权可以促进经济活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渠道,推动生产和消费的发展。
2. 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债务债权的不良和违约情况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3. 增加经济风险:过度债务和债务危机可能导致经济风险的增加,对国家和个人造成负担。
4. 影响社会公平:不良债务和债务催收问题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突出贫富差距。
五、债务债权问题的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债务债权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
2. 健全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债务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3. 加强债务债权调查研究:持续关注债务债权问题,及时了解债务债权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六、结论债务债权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债务债权的有序进行,我们需要加强相关研究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潜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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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学调查研究报告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系别:政治法律系
班级:法本102班
学号:2010724224
姓名:刘贺
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摘要】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类似问题,比如说,如果张某和李某二人约定为刘某表演一出双簧,假设张某和李某并未明确约定对刘某连带地负责,张某和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李某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刘某只是向张某提出了履行请求,张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和李某一起履行呢?如果因张某和李某任意一人或双方的原因使原债无法履行,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否要对刘某负连带责任呢?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任意一个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双簧表演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这种债要么“整体履行”,要么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部分履行”,在此我们说其“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其实,这就构成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却往往不当
地用“连带之债”的理论来调整之。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以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虽然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并不存在“不可分之债”的概念。
我国把不可分之债同连带之债混淆。
所以有必要区别一下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样有利于我国立法对不可分之债完善。
下面我将来阐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具有连带关系之复数主体之债”,至于所谓的连带关系,是指“其债务或债权各具有共同之目的而在债之效力上及消灭上互有牵涉之谓”。
而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复数主体之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来划分的,而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来划分的。
二、形成原因不同
正是由于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各自的形成原因也不同,这其实只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罢了。
“连带性”是一个“人为的”上层结构,这是说它完全是由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不可分性”却有一个更为“自然的”性质,它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即使当此等不可分性是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亦同。
因而,
在连带性中,主体的联系是直接地由诸债务人和债权人施加的,而在不可分性中,主体的联系间接地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
三、功能目的不同
“连带性”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的索取和债务的清偿更为便利和容易;“不可分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给付的整体性,即以统一的行为进行履行。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连带之债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比不可分之债发生的可能性要大。
为什么?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给付给自己全部债务,这样就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反之,也一样。
而不可分之债这一部分法律限制的比较严格。
在这方面更加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四、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不同
在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问题上,是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区别开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原初的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在连带之债中,此时“连带性”依然保留,性质不变,众债务人依然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依旧有整体给付的义务,而在不可分之债中,“不可分性”却转化为“可分性”,此时每个债务人不再有整体给付的义务,而只按其应负担的份额承担责任。
五、可继承性不同
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中的一个死亡,其债务或债权由数个继承人继承的,那么对于其继承人原来债权或债务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对于此问题,根据原债是连带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有不同的回答:连带性不具有可继承性,但是不可分性相反却具有可继承性。
为何这样?其实,连带性是一种主观约定,当债务人或债权人中的一个死亡而由数人继承时,人已变,虽然原债未变,也是“物虽未变人已变”,其性质也就当然改变,故而此时各继承人可按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或分享债权,此时原来的连带之债转化为按份之债;不可分性一种客观现实,虽然现在当事人因继承发生了改变,但给付并未改变,显然是“人虽变物未变”,不可分性依旧存在,各继承人仍应整体负责或整体分享。
六、整体履行的原因不同
在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中,都会谈到“整体履行”这一债的效力,即任一债权人都可要求债务人整体履行,而任何一债务人都有整体履行的义务,这是二者最终效力的一种相似性,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如果对于连带之债,我们说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是一种“心甘情愿”,那么对于不可分之债,此种“整体履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却是一种“情非得已”。
法国著名法学家波蒂埃用了两个相近的拉丁术语表达了“连带性”和“不可分性”在此点上的微妙差别。
他认为在连带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应整体地负责,而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对整体负责,因此他认为,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人对整体负责,但不应整体地负责。
七、整体履行的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都会涉及到“整体履行”
的问题,但是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于双方的主观约定,是一种特别的债的构造,而后者是由于给付的客观不可分,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所以“整体履行”对于前者是一种“心甘情愿”,对于后者是一种“情非得已”,这一状况决定了二者在“整体履行”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对于“整体履行”的方式,法律给予了“心甘情愿”的连带之债更多的自由,而对“情非得已”的不可分之债施加了更多的限制。
这样,对于前者而言,立法尽量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因此让他们自负其责,而对于后者而言,立法提供了一定的限制以矫正“情非得已”的状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实质公正。
具体而言,在不可分债务中,给予了债务人享有“恩惠期”的权利,即一旦一个债务人被要求整体履行债务,他可以请求债权人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来召集其他债务人来共同地履行债务,从而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立法上对于不可分之债的“整体履行”方式的限制,正是对于其“情非得已”的这种现实的矫正,这样更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达到了一种实质的公正。
那么,完善不可分之债对我国利益有哪些?
第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不可分之债都有立法方面的规定,这已经是一个国际化的趋势,我国也要赶上这个国际化的趋势。
第二,使我国立法更加完善,弥补我国立法方面的缺陷。
第三,是社会中一些棘手的问题得以解决。
例如,我国把连带
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相混淆。
所以,在连带之债中一个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想自己全部给付,这样非常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反之,也有可能损害债务人利益。
如果我把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开这样就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具体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我认为,如果张某和李某二人约定为刘某表演一出双簧,由于此种双簧表演的给付是不可分的,此债为不可分之债,并且因为此等给付的不可分,在履行过程中,即使丙只是向张某和李某中一个提出了履行请求,被请求者也可请求另一人一起来履行之,此点与连带债务的规则不同,而张某和李某中任何一人不愿意履行,则另一人不可能继续履行,此时原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于损害赔偿之债是金钱之债,此时原来不可分的给付变成了可分的给付,那么张某和李某应对于损害赔偿金各负一半的责任,而不是张某和李某对刘某负连带赔偿的责任,此等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