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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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设立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四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一次性告知制、到期提醒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六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三) 申请材料是否错误。

第八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回执:(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平、便利、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宗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程序第六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明确审批手续和期限。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遵守审批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审批,按照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公益性、公共利益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政策。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应当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合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各级监督,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便利。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监督岗位,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不当的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进行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排污许可;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辐射安全许可;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5、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9、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0、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1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第六条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咨询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权力清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作出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工作由本局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3. 原则: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工作。

2. 明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确保审批流程顺畅。

三、审批事项与标准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资质认证等。

2. 制定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确保审批工作的标准化。

四、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4. 决定:审批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期限:明确审批工作的办理时限。

五、审批监督1. 建立审批监督机制,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对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信息公开1. 审批事项、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批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行政管理需要。

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范本

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范本

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责任原则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审批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三条行政审批责任分工行政审批责任人员按照审批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具体分工如下:(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二)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审核和把关,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负领导责任。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整个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科室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审核和把关,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内容行政审批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行政审批业务水平。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依法公正行使审批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四)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隐私,不得泄露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导致审批决定错误或者严重拖延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给国家利益或者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申请人隐私,给国家利益或者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增加申请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导致审批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程序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行政审批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十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21二、设立(一)审查环节。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审查内容。

1.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2)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3)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4)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中资和外资检验鉴定机构符合许可条件;2.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3.申请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4.检验鉴定机构工商营业信息、办公场所、检验场所、人员能力、检验检测设备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适应性;5.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三、延续(一)审查环节。

检验鉴定机构许可有效期六年,申请许可延续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总署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审查内容。

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应当提交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

四、变更(一)审查环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二)专办窗口执行工作流程的情况。
专办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即办件应立即办理;其它件当天必须将申请材料转有关具体承办部门审核,并在时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退件要注明退件的充足理由,补件要告知需补齐的必备材料,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专办窗口退交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或须补充的事项。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制作完毕后,由专办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标准:
(一)审核申请者资料,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本许可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与现场查看是否一致;
(二)是否按照授权的内容、范围、条件办理项目进行审批;
(三)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五)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否定报备制、绩效考评制”等效能建设七项工作制度。
(五)实地核查结束后,有关责任处室根据核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书面审查意见书上报局主管领导及局政策法规处。
(六)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有关责任处室明确整改事项、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行政审批要求的,有关责任处室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程序:
(一)对专办窗口实行轮班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专办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责任处室将实地核查时间提前三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及申请人。
(四)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结合实际,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抽查;
(一)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doc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doc

附件1:
现场核查意见书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被核查单位,一份核查单位存档,一份市交通局存档。

附件2:
业务挂起申请书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
申请办理的
事项,于年月日对该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以下问题需要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后附检查内容),因整改时限在现场核查环节办理时限内无法办结,须以申请单位具体整改完毕日期为准,经局机关批准,对该业务做出挂起决定。

特此申请
业务科室意见:
局长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不予通过审查告知书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存在下列问题:
依据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不予通过审查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作出不予通过审查单位:负责人:
局长意见:
年月日
抄送: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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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查工作细则目录
1.1********审查工作细则
根据事项办理环节分别填写各环节
时间相
加不超
审查的具体内容或项目,以申请材料为主,逐条列
明。

对相同的可用“同上”或“同**”,也可合并单元格
对应填写审查内容的具体审查要求。

对相同的可用“同上”或“同**”,也可合
并单元格
审查执行的法律
法规、行业标准及
有关规定等,具体
根据情况
填写
需要说
明的内

过承诺
明确时限
示例1
1.1 跨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的备案审查工作细则
示例2
5.1.1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药品生产要求;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3.2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3.3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3.4洁净区的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易清洁;
3.5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温湿度等符合要求;
3.6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设计合理。

决定10 1、同受理审查内容;
2、现场检查记录、报告;
3、企业整改报告。

1.1同受理审查要求。

2.1现场检查报告与现场检查记录应一致;
2.2现场检查程序应规范;
2.3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应涵盖检查标准全部情况,缺陷项目
应具体、明确。

3.1整改报告应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
目整改指导原则》规范书写,并附有关材料或照片;
3.2整改情况需经所在市食药监管局确认,并整改到位。

送达 1 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行政许可决定书》。

1.1内容规范、准确无误;
1.2规定位置加盖公章。

2.1内容规范、准确无误;
2.2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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