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物权法学习笔记

③能够成立的物权种类不同。不动产上不能成立质权和留置权。浮动抵押的客体不包括企业的不动产。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很少在动产设立用益物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当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没有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真题回顾】(2000-2-41)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3)违反公示方法法定。如果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的公示方法设立物权,则物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违反效力法定。 约定违反效力法定,如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效力的,则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7-3-94)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007-3-95)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笔记

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为对象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孳息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狭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组织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简答题一、物权的效力1、排他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2、优先的效力狭义上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广义上是指除了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外,物权与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3、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4、物上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时,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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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第一讲概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
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含义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对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他人的干涉是一种现实的干涉,也可以是一种干涉的可能性。
物权排除任何人的干涉物权因为具有排他性,因而对第三人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影响。
物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来保证交易的安全。
二、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广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不仅仅包括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也包含其他法律中凡是涉及到人对物的支配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如森林法、水法也是物权法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换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是债权关系的前提,物权法对竞争的结果和竞争的前提进行保护。
债权法是特定人和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的履行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物权法中更加关注的是物权的安全和变动,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物权法的基本特点:1、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自从古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采取了自物权和他物权的结构:自物权: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在物上存在的最为完整的利益他物权: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如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
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所享有的物权,是自物权人通过设定行为为他人创设的一种权利。
用所有权来解决社会最原始的财富分配,所有权分配完毕,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
在近代立法中是以个人主义的所有权为核心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典》,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物权有极少的限制;在现代民法中,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是个人和社会结合的观念。
例如: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可禁止他人在其田野上漫步,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2、物权法规范的特点物权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实质说明了对于不同法域的不同的调整手段。
私法领域体现的是主体的独立与意思自治为核心。
虽然对物权的种类和形式加以限制,但仍然是对自由的保护。
物权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这是在物权法极大发展后,为了对私权进行控制而为。
但是我国目前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因而无法谈公法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的规范,物权变动的时间、效力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而债权法是任意性的规范,债权法规范仅仅起到弥补当事人不足的作用。
3、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财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有限的财富与人类的无限制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必须以物权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确定。
古人云:法律所以定分止争也。
物权法是社会发展的保障。
充分保护人们的财产,促使人们充分利用财产,促进社会的发展。
物权法是积累财富的保障。
物权法是人格完善的保障。
物权法保护了人民的私人财产,私有领域是人格完善的物质基础。
4、物权法的制定。
存在的障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还没有定论,如国有资产管理,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等问题,都是探索性的改革,还没有定论;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没有一个普及的过程;立法技术上的障碍,立法技术不成熟,体制尚不完善。
三、物权的客体1、物: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类所支配,并能满足某种需求的财产。
物权法上的物限定为有体物,固体、液体、气体这些形态,能够为人所感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例如电、飞机航线、电信频道、虚拟网络游戏等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且具有转让性,应当认为是一种财产。
在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中,最重要的还是有形财产,货币拥有的多少只能证明交换有体物的能力。
2、民法上物的特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将人的意志施加于物之上。
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现实的支配,具有开放性。
民法上的物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一般的物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有些物是不具有金钱上的属性。
例如,纪念物品、特殊物品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属性,但是我们更加注重的是个体属性。
3、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限,一个物权不可以同时存在于数个物质上。
这是从权利说客体,不同于“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质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存在,从客体说权利。
2)依据它也使物权便于公示。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自当如此。
在物权法上之所以要肯定这一原则,是由于物权乃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必须确定物权客体的特定、独立。
这样,其一,可以使物权的支配范围明确、具体,使物权易于实现;其二,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相应客体及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物权关系清晰、具体,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其三,便于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3)基本要求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
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分类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客体首先必须特定,即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物。
所谓特定物是指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所确定的物。
它可以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地段的一栋房屋、某画家作的一幅名画,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的这种特定性决定了它是不能用其他的物代替的物。
但这种特定性是从物的可确定性的意义上讲的,虽然某物从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的属性上是有变化的,但从经济或社会的观念上仍然承认其同一性时,就依然是特定物。
例如企业财团,显然其成分时有变化,但从总体上仍可确定其特定性,就可以成为财团抵押权之客体。
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仅约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可以成立债权,但不能成立物权。
例如双方约定买卖10吨汽油,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交付10吨汽油的债权,但在未确定某10吨汽油并交付之前,买受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只有在将某10吨汽油特定化并交付于买受人以后,买受人才能取得其所有权,从而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必须独立,即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独立物。
所谓独立物是指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例如一幢房屋、一台机床。
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独立的支配,也才能用公示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与独立物对称的是集合物,在其之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所谓集合物是指出于使用或其他目的而合为一体的物的集合。
如图书馆的书籍、商店的商品。
如果对集合物设定物权,就是对集合物的各个物设定物权,如图书馆的每本书、商店的每件商品,物权并不是对整个集合物而存在。
但是,如果一个集合物本身具有单独的特征和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
例如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组织的财产而言是一个独立物,就可以成为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在其上也可设定财团抵押权。
另外,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一幢房屋,只能就整个房屋或房屋的各个可独立使用的房间设定物权,而房屋的梁柱、地板、砖瓦等就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某些形式上并非独立物,但从经济、社会的观念上认为是独立物的,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土地本为一个整体,似无独立性可言,但依人为的区分,可以认为分地块而独立,所以也就可以分别设立物权了。
而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如果与物发生分离,成为独立之物时,就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如购买某块土地砂石的买受人,享有要求交付该砂石的债权,在该砂石与土地分离成为独立物时,买受人即可取得其所有权。
与独立物相对的是集合物和物的成分。
一般来说,集合物之上不能存在物权,只能是在独立物之上存在所有权。
但是也有例外,如大陆法系的财团抵押,英美法系的浮动担保。
4、物的基本分类是动产与不动产在物权法上的意义:这是基于物是否具有移动性而做出的分类,不动产定着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如果移动就会损害物的价值。
动产所有权几乎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因为公示不易,动产之上的物权种类较少,主要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还有车辆、船舶、航空器都视为不动产,价值较高,种类也就较多。
四、物权的分类(一)物权法定的意义1、由法律来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思来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限定了物权的类型,这有别于债权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无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2、为什么在物权法中要采用物权法定原则1)整理旧物权的需要。
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首先在近代完全确立的,当时针对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的登记而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土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上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限制所有权的效力,不赋予所有权人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一方面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而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2)有利于物尽其用。
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用。
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入物权法,建立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关系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效力明确的物权关系,有助于物尽其用;3)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