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具有公示性:绝大多数物权在设立时必须公示4.标的主要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5.具有长期性或无期限性6.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7.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合同债权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8.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上赋物上请求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自物权为所有人,他物权并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无处分权;3.期限不同:自物权无期限,他物权有期限。
物权的分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2.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4.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分为独立物权和附属物权5.根据物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6.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为典型物权和准物权7.根据物权的取得是否须登记为标准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物权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得成立的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得二主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优先效力:同一标的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权利并存的,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优先实现。
追击效力:指物权的表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都可以自物的表的占有人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1.确认物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所有权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我保护: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护方法。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

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为对象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孳息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狭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组织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简答题一、物权的效力1、排他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2、优先的效力狭义上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广义上是指除了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外,物权与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效力3、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4、物上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时,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在法律上对一定对象物享有直接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主要权利。
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支配和保护物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它是人与物的关系中,人的权利侧面所表现的一种权利。
2.物权的基本特征法定性:物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是合法的。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关于物的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质。
动产性和不动产性:物权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属于合法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继承性:物权能够随着人的生命存在而继续存在,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
终止性和消灭性:物权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和消灭,如物权主体的死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平等性和公平性:物权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二、民法物权的功能和义务1.物权的功能保障功能:物权能够保障人们对物的使用、支配和保护的权利,维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秩序功能:物权通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调节和规范了人们之间的物的支配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经济功能:物权通过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能够实现对物的价值的创造、投资、流转和增值,推动经济的发展。
实现公平与正义:物权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物权的义务物权不仅赋予人对物支配和获取的权利,还赋予人对物的保护和维护的义务。
物权主体对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物权主体对占有物的保管、使用和收益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维护物的完整和自然的状态。
物权主体对物品的转让和处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三、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1.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占有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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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 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 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 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 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 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 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
5、 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 特征: 1、 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 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 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 无体物: ① 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 知识产权 ③ }
④ 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 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3、 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 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 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 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 存续期: (1) :
(2) 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 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 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1、 法律地位平等 2、 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 保护平等:4th (二) … (三)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 分类: (1) 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2) 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 (3) 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狭义) 2、 理由 (1)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 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3) ·
(4) 保障交易便捷,物尽其用。 (5) 保障充分合同自由的前提
3、 违反后果: (1) 有特别法律规定的,从之。 (2) 物权设定无效 (3) 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4) 构成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该行为有效。 4、 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法律未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可以视为物权。(学术争议) (四) *
(五) 公示公信原则: 1、 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变动,应以第三人能及时识别的法律方式公开
展现。 (1) 含义: ① 物权变动: A. 基于法律行为。 B. 基于非法律行为:征收、司法裁定、继承等 ② 并非所有的物权行为都要适用公示原则。 (2) 内容: ① 》
② 公示方法法定:不可约定。 A. 静态:就物权存在而进行的公示。
B. 动态:就物权变动而进行的公示。 ③ 效力法定 (3) 违反后果: ① 物权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物权变动:……或不得发生变更。 2、 公信原则: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公众信赖其为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与实情不符,因相信公示物权状态而与名义物权人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仍受到法律保护。 $ 注:错误登记也是有效登记。
(1) 内容: ① 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A. 若主张自己登记权利的记载错误,必须自行举证。 B. 登记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应具有公信力。 ② 善意保护效力:仅因为信赖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与名义物权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保护。 注:只要不知情即为善意,应当知情而不知情视为有过错。 (2) 与公示原则的关系: ① 】 ② 公示:消极的信赖 ③ 公信:积极的……,只要有法定公示方法出现,即相信物权变动发生。
3、 价值: (1) 维护交易安全 (2) 促进效率 (3) 维护占有秩序,定纷止争 (六) 区分原则:物权法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 含义: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是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存在的,其成立与有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确定。 (1) 》 (2) 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其成立与有效应根据债法规则判断。 (3) 作为债权行为的合同行为只能发生债权债务效果,而无物权变动效果。
(4) 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物权变动行为,也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注:以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为前提。 2、 根据与价值: (1) 物权与债权性质的区分:债权基于买卖合同,物权基于不动产之登记、动产之交付,产生两类权利的行为不同,应当加以区分。 (2) 债权之成立未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① 有利于对占有权的保护。 ② —
③ 当债权合法有效,但物权尚未变动时,此时的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请求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 (3) 可以解决逻辑上的问题。 (4) 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七) 一物一权原则:仅限于所有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 含义(课本P183):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之妨碍或妨碍之危险而出现缺陷时,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一) ! (二) 内容(34th、35th): 1、 返还原物……
2、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4、 损害赔偿…… (三) 性质: 1、 物权说: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物权。 2、 债权说:……是纯粹的债权。 3、 -
4、 准债权说 5、 独立权说:是不同于债权或物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 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债权存在于同一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1、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3、 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预告登记 4、 *
5、 物权优先于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6、 例外:
(1) 买卖不破租赁 (2) 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的考量。 (二)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后顺序 例外: (1)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自物权)。 (2)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 四、 (
五、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例外: 1、 善意取得 2、 取得时效(我国不承认) 3、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物权(不以抵押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抵押权)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
三、 他物权的分类: (一) 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二)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1、 抵押权 2、 质押权 3、 留置权 (三) 区别: 1、 目的不同 2、 "
3、 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注: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
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4、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必。 5、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6、 用益物权主要是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主要是交换价值。 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一) 动产不可设立用益物权。 (二) 法定公示方法不同。 (三) ]
(四) 不动产物权受限较多。 五、本权和占有
(一) 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控之事实。 (二) 相对于占有,所有权、各种用益/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权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六、普通物权和准物权 (一) 普通物权:由物权法直接规定的物权。 (二) 准物权:其他法律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第四节: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概述:
(一) 含义:物权的发生、转让、变更和消灭。 (二) 分类: 1、 发生(设立):就特定主体而发生。 (1) 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① 分类: A. 通过生产取得。 B. ^
C. 通过收益取得孳息的物权。 D. 国家通过税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而取得。
E. 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遗产、无人认领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 F. 集体组织取得其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G. 通过先占取得无主物。 H. 取得添附物的物权。 I. 通过时效制度取得。 J. 通过即时取得制度取得。 ② ,
③ 价值: A. 由于原始取得不以……为前提,所以原始取得的物权只能是所有权。
B. 原始取得不存在抵押等负担,添附除外。 (2) 继受取得:基于…… ① 移转之……:原所有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人。 ② 创设之……: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2、 变更: (1) 广义:主体、客体、内容等。 (2) (
(3) 狭义:客体(量)和内容(质)。 3、 转让:主体变更
4、 消灭(丧失): (1) 绝对消灭: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2) 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引起物权……的法律事实 (一) 基于法律行为发生。 例:抛弃、签订契约等 (二) 、
(三) 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 1、 事实行为
例:发现埋藏物。 2、 事件 例:一定的法定期间届满。 3、 公法上的行政、诉讼行为等 三、物权行为: (一) 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的基本原理: 1、 :
2、 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 3、 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
4、 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表示具有外在形式。 5、 无因性:交付引起的物权变动效果,不受原因行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