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物权法》的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利。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为个人财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拥有和运用自己的财产。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
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公民和法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等。
这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规定,使财产权利的行使更加合理和有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护。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货物、交通工具等。
《物权法》对这些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公民和法人对这些财产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财产的流通和利用。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他人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同时,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保护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保护作用,也更加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
希望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能够遵守《物权法》的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给予了每个人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物权纠纷的情况,而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承租、承包、抵押等。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内容和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租赁、抵押等用益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最后,《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为债权人的担保的权利。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条件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会将所学的知识传播给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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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
一、法律的表现
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
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
1、法律规范
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
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
立法者的意思很多,有明确表达出来的,也有未明确表达出来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无矛盾的。
解释法律应将立法者意思做整体的考虑,从宪法出发(合宪性解释),从整体出发(体系解释),从逻辑出发(逻辑解释),从目的出发(目的解释),从人民信赖出发(文义解释)。
当法律发生表面冲突时,从整体上(不同位阶关系、一般特别关系、新旧法律关系)理解立法者意思。
法律作出原则规定与规则规定,原则与规则相互限制相互补充,以帮助人民准确理解法律。
法律原则是为,人们更好理解法律(包括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
法律对法律职业人做了大体的方向指示,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理解不应有太大偏差,但理解不一致时无法避免的,因此法律要求法官法定原则。
三、法律的实现
法律规定由法律事实+法律效果构成。
生活事实能产生法律意义,也既引起法律评价,
发生法律效果(权利义务),则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规定表现为分解为一个或数个构成要件,法官分析具体的事件是否具备了某一法律事实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法律效果是否发生,这一过程就是法律的实现过程(法律适用)。
1、自由心证
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有法官依据证据判断。
法官是公正的,就所认定事实无需做如何解释。
法官审判案件,任何人不得干扰。
对法官的监督依后续审程序进行。
因自由心证,故法律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制度。
为统一法律适用,每一案件得通过最高法院终审确定。
2、推定
对事实的判断,法律对法官给予指导,作出事实推定的规定。
推定指法官不能确定某一事实存在,但能确定另一事实存在,依生活经验,当另一事实存在时通常会有某一事实存在,则法律规定有另一事实时,法官应认定某一事实存在。
如果法官依其他证据确信该事实不存在当然可否认该事实存在。
法律对事实推定的规定,或依事物盖然性或依公平而定。
规定常设在实体法中。
事实推定的规定,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
3、权利依强制执行实现
权利的实现也就是法律的实现。
实体法确定一个权利如何发生,诉讼法确定一个权利如何被查明其存在,强制执行法确定一个权利如何实现。
诉讼法强调诉讼手段平等,强制执行法追求权利迅速实现。
民商经济法学院
165201班
20163400250
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