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二笔记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11级法学法硕刘浩一、本书的总体特点和积极意义奥托迈耶,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他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故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在借鉴了当时法国行政法之后又从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这也恰恰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受益之处,即奥托迈耶对行政法中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时所采用的法学方法。
我们可以从奥托·迈耶界定“行政“一词的概念稍作体会。
迈耶在他的书中讲到,最早人们是用政府这个概念来表述全部国家活动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不予区分。
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区分,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分离而形成的,具体过程则取决于国家法律独立性自我实现的状况。
首先区分出来的是司法,即普通法院的活动范围。
随着宪法的形成,立法也被同其余国家活动区分开来,条件当然是立法是在人民代议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
最后出现的才是在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一个新名词,即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行政“。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中的自由_913703699

(四)保障私法自治的具体情况 1、个人不被契约过久约束, 合伙,第724条;租赁期间,第544条;继 续性合同的终止 2、第137条:不能限制处分权 3、第139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2085条 4、第333条:个人有权拒绝强加给他的权 利
(五)消费者保护——实质自由 1、撤回权 2、关联合同 3、团体诉讼
四、《德国民法典》中自由之保障 (一)私法自治 个人依其意志而自我形成其法律关系的原则——FLUME (二)五项主要自由权(当时宪法中没有规定基本权利— —21条,25条以下) 1、总论中的社团自由:章程、董事会 2、债法中的契约自由:311条 3、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自由:903条,完全性权利、完全处 分权 4、家庭法中的婚姻自由:第1310条第1款 5、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
在1994年的一个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 一项保证无效。在该案中,债权人以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刚参加工 作、月收入只有1150马克的女儿为主债务人提供一个保证为条件将主 债务人的贷款额度提高至100 000马克,主债务人的女儿同意作了保 证,后来主债务人人无力偿还该贷款。保证人起诉债权人至法院要求 免除其保证责任,称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也提出反诉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 债权人上诉,未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仅仅是合 同给并只给原告一方设定了沉重的负担或者在缔结合同时保证人没有 足够的收入或资产来承担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必然导致保证无效。 但是本案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是父女关系,当父母要求子女为父 母的利益而承担一项对子女并无任何法律或经济利益的义务时,子女 的自主决定权被不合理的限制了。保证人在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 承担了一项数额远远超过其现在以及将来的收入状况和资产的保证义 务,根据《德国民法典》138条之规定,这项义务是无效的。这项保 证义务会导致主债务人的子女“在无法预见的将来、甚至是余生都将 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大学德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德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德国法律体系德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在德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民法和刑法组成。
德国宪法被视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整个德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德国宪法规定了德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公民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法的规定。
民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规定了德国公民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种民事关系。
在德国的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是《德意志民法典》,它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对德国的民事关系有着重要的规定和规范。
刑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刑法规定了德国社会中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
德国的刑法主要由《德意志刑法典》规定,它是德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德国的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有着重要的规定和规范。
德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比如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法等,它们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法律体系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法律严格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等。
德国法律体系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德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是一个以法治国家,法律在法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和刑法组成。
法国宪法被视为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法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国宪法规定了法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公民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民法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规定了法国公民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种民事关系。
法国的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是《民法典》,它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对法国的民事关系有着重要的规定和规范。
德国民法典旧法

德国民法典旧法
德国民法典的旧法部分主要包括对各类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以及对当时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德国民法典旧法中,特别是关于合同法的规定备受关注,因为合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德国民法典旧法第一编是关于一般部分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法律行为的规范、法律主体的能力和名义、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对合同的订立条件、效力要素、合同订立的要素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旧法第二编是关于义务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正当占有和故意侵权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了当事人因合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责任和义务。
德国民法典旧法第三编是关于所有权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占有和保护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了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条件,以及当事人在所有权争议中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旧法是德国民法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全面、细致,为当时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套完备的法律规范。
虽然这部法典至今仍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它也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要求和法律实践。
德国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总论读书笔记德国民法总论(Zivilrecht),又被称为民法典,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
征收全部民事关系,以及相关的民法、刑法和国际法等法律规范,是近代民法体系中最为复杂的体系,也是德国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
德国民法总论是对德国民法体系的综述,主要包括:法律性质、国家法律、民事法、民法相关问题、民法术语、民法全书的基本要求、民事程序等。
本文以《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为蓝本,介绍德国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
首先,关于德国民法总论,需要明确法律性质。
民法是指对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实体,它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宪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底蕴。
民法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自治区的法律。
德国民法总论是一部很复杂的法律体系,它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法律、民法以及国际法等。
其次,关于德国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其一,民法定义:民法是指对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实体,它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宪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底蕴。
其二,关于国家法律,它是国家有关民事行为及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其三,关于民事法,它是涉及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条文,以政府立法为基础。
其四,关于民法相关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划分、私法的特征、民法的原则以及民事效力的确定等。
其五,关于民法术语,它是指涉及民法的术语和表达,具体涉及的领域包括:民法的基本分类、民法的假设、民事责任的责任原则以及无效法律行为等。
六,民法全书的基本要求,指的是德国民法全书的基本要求,包括:德国民法结构框架、常用法律术语以及民法索引。
同时,德国民法总论还涉及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的具体争端,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受影响的主体依照德国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维护各自的权利,而这些程序就是所谓的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具体包括:收集当事人信息、审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当事人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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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认做出表示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追认便失效了,§ 108 II。
2015/07/28 2. M 或许对 V 有有对 20 欧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985。
前提:V 是占有人 → + M 是所有权人 → 教授似乎不承认,货币是占有即所有的认识在德国法上非一个很有说服力法律规 则。 a. M 是原所有权人 b. M 或许向 V 转移了所有权,§ 929 第一句 → + aa) 交付 (+) bb) 物权合意 (+)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然而双方的合意或许可能归于无效,§ 108 I → i. 未成年人,§§ 2,106 → + ii.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iii. 事前的同意 → -
2015/07/27 1. V 或许得请求 K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依据分别是买卖合同和§ 433 II BGB。
前提:存在一个成立的买卖合同 K(Z)←→V 要约:Z 的要约,要以一个不特定的客观理性第三人的视角进行观察。 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具备,而主观要素中:行为意思 → + 表示意识 → + 法效意思 → Z 并没有受到具体的 8580 卷卫生纸合同约束的意思,其欲发生的效果是 60 卷。然而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应当以客观要素为核心,主观要素法效意 思的缺失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而是让该意思表示可撤销。 这时候的问题是,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的信赖,抑或是保护意思表示表意 人的内心真意。(在德国,每一个单独的卫生间都应该有卫生纸的,否则 违背公序良俗 OTL) 承诺:V 通过送货的行为对 Z 的要约进行和承诺。
Z 和 V 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Z 与 V 之间合同的效力对 K 发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后果§ 164 I。
代理:有代理权 → + 以代理人名义 → + 在代理权限内
K 虽然没有对 Z 说明具体的订购数量,然而总数 8640 卷的卫生纸数量明显超 过了 Z 的代理权限。 那么,V 或许得请求 Z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 179 I。 Z 可以主张意思表示自始无效,§ 142 I。
1.1 合意 → 1.2 中间结论… 2.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2.1 合意 → + 2.2 交付 → +
V 通过将书交付给 K 指定的 Z,V 完成了对 K 的交付 2.3 中间结论:……… 3. K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Z,§ 929 第一句 …….
ii. 为特定目的或任意处分 → + iii. 金钱已被支付 → -
本案中,未成年人只支付了一部分价款,不能认为金钱 已经被全部支付。
所以§ 110 的例外并不被满足,而 M 的父母也没有其它事先的同意
d. 追认 → -
追认是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表示,因此与事先的同意不同。追认如果是
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也构成追认,§ 182 I。然而,法定代理人就催告
§ 433 II ↓ § 108 § 142 § 275 § 346 …
请求权 产生 1. 成立(合同) 2. 效力阻却?
e.g. § 108
请求权消灭?
e.g. § 362 I
弭于时效 形成权
e.g. § 214 I
一个虚拟的例子, 1. A 或许得向 B 请求 1,000 元价款,433 II。
意思表示可撤销: § 119 I 包括两种情形,表示错误和内容错误。Z 符合内容错误 的情形。
行使撤销权: Z 主张只是看错了,拒绝了 8580 卷卫生纸
Z 可以撤销合同,但是 V 可以依 122 I 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
发生错误之后,风险是由意思表示的表意人还是受领人承担。错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由表意人承 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之后,是由受领人承担的。风险承担的唯一例外是,错误是由相对方引起 的,并且这个错误是重大的。德国教授认为,奥地利、荷兰、英国的解决方法都很好,德国的是最差的, 中国都比德国好。注意,行为基础理论制度与撤销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案例 III
1. V 可能向 M 根据买卖合同请求支付 180 欧,§ 433 II。
1.1 成立的买卖合同
V 和 M 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在这样的情形中,也就不需要考虑要约和承诺分别
是谁做出的了)。
1.2 未经许可的合同经追认生效力,§ 108 I → -
a. 未成年人,§ 2,§ 106 → +
1.1 买卖合同成立 1.2 效力阻却
a. 撤销权的行使,142 I - 还需要对撤销权行使的来源法条进行说明
一个错误的示范: 1. A 可能可以撤销掉合同 这样的提前句的错误在于,相当于什么都没说。没有意义。因为撤销本身不是(终局意义的) 法律后果。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欧陆民法的制定思路 或许得向 S 主张价款,无因管理,§683, §670? 2.1 为他人利益 → -
3.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价款,不当得利,§ 812 I 1 Aet. 1
利益的计算,应当按照§ 818 II,然而金额应当按运送到附近性价比更高的专业诊所的 金额,并且这个金额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
2. 结论:………….
Fall d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1.1 合意 → + 1.2 交付
在本案中,书的占有人 F 并非是书的所有人 V,而 F 是占有人而并非是占有辅助人。 然而只要 F 只要听从 V 的指令,V 仍然也可以完成交付(指示交付)。 2. 结论:…
Fall e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Z,§ 929 第一句
案例 I Fall a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1.1 合意 → + A 与 K 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归属于 V,§ 164 I 1。有代理权、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 名义。
1.2 交付 → + 交付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而代理行为通常只适用于法律行为。考虑这样 一种情形,雇员 A 是占有辅助人,§ 855。A 放弃了 V 的书的辅助占有,而 K 获得 了占有。事实上,占有辅助人发挥了与占有辅助人相似的功能。
与前面的论述不大相似的是,在物权合同的情况下,父母已经事 实上已经有了事前的同意了。基于两个理由,首先,父母给 M 零花钱的行为就是一种对于未成年人处分零花钱(物权)的事先 同意;其次,与债权合同不同的是,需要更加确切的事先同意来 保障未成年人免于“破产”,而在物权合同中不可能产生多次的 债务,所以没有这样的顾虑。 3. M 或许得向 V 依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 20 欧,§ 812 I 1 alt. 1 3.1 一方获得 20 欧的所有权及其占有 → + 3.2 通过有目的的给付取得 → + 3.3 无法律上的原因 → + 4. 结论:得依不当得利…………
b.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c. 无事先同意 → +
§ 110 中并没有涉及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这样的内容在§ 110 中
是被省略了,其实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处分的没有明确表示
的同意。
§ 110: i. 没有明确同意 → +
之所以要求金钱被支付的原因在 于,未成年人容易把钱弄丢,如果 钱丢了而合同又成立了,会施加 给未成年人不合理的负担。True story...
2015/07/24 鉴定的方法: 首先是一种大的可能性/假设,在这种大的可能性问题下,细分出若干种细小的可能性。 裁判的方法: 只需要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并得出答案即可。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时, 才会考虑其它的请求权。 之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第一种方法而非第二种方法,是因为法官拿到案子就能妥当的得出结 果,而我们需要逐步检视案件;同时,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需要周全考虑。
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要约和承诺构成的。比如用 APP 听音乐,用户有表示意识的情形简 直难以想象,同时注意义务的标准也是很奇怪——难道在实用软件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注意义务么?在 德国法上有了事实契约这样的理论,其通常是通过所谓“社会典型行为”订立的。比如,汉堡停车场案。 然而事实契约理论存在天生的缺陷,而即使是在“汉堡停车场案”中,也可以通过默示的表示行为来解 决,存在行为和口头表意的不一致,应当关注行为。 Protestation facto contraria = What u say is contrary to what u do, what u do is irrelevant. 事实契约在德国本身已经是一个死去的理论,但是其有可能通过“百 度”等网站卷土重来。而错误理论,在德国似乎也没有太多市场了。在欧盟法中,错误理论一直没有受 到重视。
潘德克吞体系中,已经考虑到了请求权产生、消灭的情况,事实上请求权问题与潘德克吞体 系相伴而生。在普鲁士法时代就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方法了。
1.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运输费,依承揽合同,§631 I,§632 I II? 1.1 有效的合同? 前提: a. 要约 → + HF 公司的直升飞机飞过来接 S,就是要约,这与 taxi 停到面前相似。 b. 承诺 S 的意思表示 aa) 表示: 上直升机 → + bb) 意思: i. 行为意思 → + ii. 表示意识 → 因为表示意识的欠缺而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是对于表意人的 保护,在理解缺乏表示意识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涉及到交往的风 险分配的问题。表意人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认识到做出的 这项行为被受领人理解为是一项意思表示。如果尽到了足够的 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会被理解为意思表示,在此时保护 表意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一般的,在符合以下两个要 件,可以在没有表示意识时仍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其一, 未能尽到特定交往环境下自己行为不被误解的谨慎义务;其二, 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 本案中的情形没有被认为意思表示有效的情形(我不这么认为) iii. 法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