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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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评注

德国民法典评注

德国民法典评注德国民法典(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于19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它不仅对德国境内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注进行介绍。

第一编总则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由第1至240条共计240条规定了德国的民事法律原则。

其中,第1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秩序,有效地将其与其他法律分开。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的主体、代理与授权、明确了合同、赠与、继承等重要规则,为后续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基础。

第二编物权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对物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241至853条详细阐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占有权、优先权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的交易、负担和抵押权的设立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担保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担保的法律制度。

第854至1296条明确了以财产为担保的合同关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德国民法典对于担保权利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编债权关系德国民法典第四编详细规定了债权关系。

第1297至2410条笼统描述了债务的设立与履行、利息与损害赔偿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编知识产权德国民法典第五编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2411至2638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设立和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德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义务进行了准确的规定,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编继承德国民法典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2411至2418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评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成为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楷模。

在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Gesetzbuch)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这些都是保守甚至守旧的《德国民法典》所无法比拟的。

然而,相较《法国民法典》而言,《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却有着显著的进步。

正是因为这两部法典各有千秋,有的比较法学家,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1911―1996)与H?克茨(Heinkotz,1935―)就在《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而《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应是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邦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习惯法,而正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因此,《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应该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

“潘德克顿学派”代表人物温德莎德(BeruhardWindscheid,1817―1892)直接负责《德国民法典》初稿的起草工作,虽然该稿经过多次修改,但就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和语言来说,均是德国罗马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共历时23年。

1874年2月28日,德国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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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简称《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

它于19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法律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

当时,德国各地的法律体系繁杂,导致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民法典,以便统一德国各地的法律。

1896年,德国议会通过了《民法典制定法案》。

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们开始了长达4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于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德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六个部分。

其中,总则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十分严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内容往往会有重叠,因此在编写这两个部分的时候,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重复。

三、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其中,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平等、自由契约、私有财产、民事责任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它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其中,财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权,包括了房屋、土地、车辆、股票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了抵押权、留置权、担保权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目的等要求。

合同的履行则需要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 侵权法侵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六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徐晓聪【摘要】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世界法律史发展史上最优秀的法典之一,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制定过程中争相效仿的典范.它以其严谨的结构,先进的编纂技术以及精确的语言闻名于世,在制定百余年后的今天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本文欲以法典的规制技术,民法典编纂的五编制结构尤其是总则编的设置等法典体例特征为突破口,并通过对潘德克顿学派的学说进行介绍,来论证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从而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德国民法典的借鉴方向提出建议.【期刊名称】《潍坊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8)001【总页数】5页(P61-65)【关键词】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典的规制技术;五编制结构;潘德克顿法学派【作者】徐晓聪【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51.61900年《德国民法典》一向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典范,其总分的立法结构和刚柔并济的法律参引技术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能找到身影。

现正值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关键时期,对于《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加以选择性的借鉴,对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法典的规制技术入手,详细介绍《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并与其他法典的规制技术对比以体现其科学性。

其次,本文将以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说和主张为出发点,探究《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编在内的五编制的立法体例的科学性。

科学实用的民法典必将成为其他国家在制定法典时争相效法的对象,本文将探讨《德国民法典》是如何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在结论部分,本文将就中国正处于编纂进程中的民法典是否以及如何借鉴《德国民法典》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一)法典规制技术简介民法典的规制技术指的是立法者在制定民法过程中在一定的立法思路和立法目的的指引下限于同时代的法学发展水平对法典进行编纂的方法的统称。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21浏览次数:3823字体大小:大中小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

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

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在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

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

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

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

《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一)总则《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

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

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

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

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是德国最早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基石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版:德国民法典初版于1900年颁布,是基于各国民法典的经验而创建的,全文共有2385条。

2. 二次修订:在1916年至1929年间,德国进行了第一次对民法典的修订,新增了一些法条和条款。

3. 战后修改:二战后,德国在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并在1957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对民法典的修改,重点修订了合同法、权利和责任等章节。

4. 十九世纪的法典: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德也将自己的民法典融入了德国民法典中。

此后,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十九世纪的法典”。

5. 最新修改:德国民法典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这次修订重点关注了不动产法和现代工商业合同法。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经历多次修订后,已经成为了一部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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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总体介绍: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
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
(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
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
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②1890-1895,第二委员会吸收了一些德国法学派的主张,向联邦议会提交了民法典第二草案。

③1896,议会稍作修改,把草案连同司法部的备忘录一起提交帝国议会,是为第三草案。

→经国会审议通过,国王批准,于1896年公布了《德国民法典》,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三)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法典的结构——共五编35章2385条
第一编:总则
涉及了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张。

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
到的内容有民法典的各部分、全部私法适用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制度。

第二编:债法【核心】
确定了债的通则,以及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依据,各种形式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详细地规定了契约的有关情况。

第三编:物法
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质权等。

相对前一编而言,突出了一定的特点,具有了任意性。

也用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规定了有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旨意在于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四编:亲属法
包括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亲属关系、收养、监护等相关的内容。

特别是在亲属法里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更多地维护了丈夫的地位,婚姻关系成立以后,丈夫“有权决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妻子的个人财产由丈夫管理。

第五编:继承法
包括了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在这一编里更多地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

(2)基本内容
民事权利平等原则
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子女等额继承遗产
(3)民法典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在立法结构、内容、编纂技术方面体现了高度学理化的特征。

立法结构上——1.总则的设置。

2.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

3.继承编的独立。

内容上—— 1. 相当的封建色彩。

2. 现代民法的踪迹。

——对法人制度作了详细规范。

雇佣合同作专节规定。

法律权利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概念。

编纂技术上——1. 较浓的学术色彩。

——大量使用法言法语,概念高度抽象(用语严格
准确:每个概念用一个词去表达,反转来,
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概念,不同的词所表达的
概念不同。

)。

坚持严密的逻辑性。

2. 相当的创新意义。

3. 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条款”的规定。

对权利有限制或例外的规定。

(五)法典的发展
《德国民法典》在20世纪进行过150多次修订,通过了143项民法典修改法。

所涉及条款已经超过了法典的1/3,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这表明了民法典作为德国私法中心法典的地位。

一百年来,德国在民事法方面,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去补充、修正、发展民法典,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是立法,包括修改民法典和在法典之外制定单行法。

一是法院的判例。

前一种办法,通常只在后一种办法无能为力时才采用。

而在情况可能时或在问题初发生时,常常只采用后一种办法。

民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租赁法、家庭法、公寓的所有权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

(六)《德国民法典》的意义
1.对德国法的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2.是德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19世纪欧洲大陆法典化运动的代表之一,是民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4.一种全新风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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