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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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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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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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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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

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

(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性质不同。

其二,权利主体不同。

其三,权利客体不同。

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

其五,存续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

其三,功能目标不同。

其四,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1、一般用益物权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采矿权(3)取水权(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内容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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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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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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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 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 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种物的扩张2. 特定的空间3. 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 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 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 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 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 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 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 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 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 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2.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六节准占有一.概念:也称权利占有,只对于不必占有物也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为事实上的行使准占有的对象(客体):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占有的对象(客体):是物二.构成要件1. 准占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权2. 属于不是因为物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不是因为对物的直接占有而形成的财产权)3. 须是事实上行使的权利三.效力:准占有的效力适用于占有第三章物权第一节概述一.物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且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性质、地位:在财产的其中,物权是作为其它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三.物权的特征1. 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表现:①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物权:1自物权:所有权n他物权:a用益物权:使用权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②利用物的交换价值2. 排他性:在对外关系上可排除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①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②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以下几个方面并不表示物权的排他性:①多人享有共有权②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③一物之上可有数个互不影响的物权同时存在④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3. 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 绝对性: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的绝对的实现其权利,即物权的绝对权。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也称完全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定限物权等,是指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法律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区别:①作为自物权就是所有权,而他物权为他主物权②自物权是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定物权④自物权是无期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以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为标准对他物权所做的区分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区别:①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②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③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物消失时,可用其它物来代替,而用益物权则无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区别:①对不动产一般只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动产不可以设用益物权②对不动产的取得有特别的限制,而对动产则没有四.本权和占有本权:凡具有物权实质类内容的性质,均为本权(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券和租赁权五.普通物权和准物权准物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区别:①作为普通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少,准物权国家干预的成分比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权:因为物受到侵害,使其支配力无法正常行使,则可有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优于债权)1. 物权破除债权:当在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于债权2. 优先受偿权:例一个公司破产,银行对其享有抵押权(物权),其他人享有债权,则在财产拍卖时,银行的物权优先3. 优先购买权:4.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前提是租赁关系发生在前,买卖关系发生在后)②预告登记债权优先于物权.追及效力概念: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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