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4章 物权总论)【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7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17.1 复习笔记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点①价值权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又称为变价性或换价性,是指担保物权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
②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
a.设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或成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
b.转移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又称处分上的从属性或附随性、随伴性,是指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c.效力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无效。
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也决定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人无权就担保物的变价价值获得大于其债权范围的清偿。
d.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唯在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等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抵押权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即成立所有人抵押权),不附随债权的消灭而当然消灭。
③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不可分性表现在:a.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的全部。
b.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c.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④特定性与公示性担保物权的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
⑤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为物权的一种,自亦具有物权的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4、35、36章)【圣才出品】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34.1 复习笔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l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点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侵权行为属于行为,而不属于事件,民法上的行为又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分,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性。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③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侵害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④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能够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这一特点将侵权行为与其他加害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区别开来。
当然,同一行为可能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其他不法行为。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既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侵权行为的分类(1)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①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在积极侵权行为中,侵权人违反的是对他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通过作为的方式加害于他人。
②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三部分

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点: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1)组织上的独立性(2)财产上的独立性(3)责任上的独立性二、法人的条件(一)依法成立1、概念:指法人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步骤:(1)依法成立,首先要依法设立;依法设立的主要原则①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法律特别许可。
②许可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许可。
③准则主义:法人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设立。
④强制主义:依规定必须设立法人。
(2)依法成立,其次要依法定程序成立,即法人须登记才能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含义:(1)有独立自主支配的财产和经费(2)数额满足法定最低财产限额(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本质●争议:1.法人拟制说:民事主体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是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2.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3.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我们:法人实在说第二节法人的种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一)依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据司法设立的法人,如公司。
(二)依法人设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以有一定社员为成立条件,又称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为一定目的的财产集合体,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又称财产组合。
(三)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社员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
(四)依法人的国籍,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根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18章 占 有)【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占有18.1 复习笔记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概念和特点(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2)占有的特点①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反映的是一种人对物的管领关系,其客体为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占有不受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限制。
②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支配,是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
通常对于动产的占有表现为控制,而对不动产的占有表现为利用。
③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我国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物为控制管领的事实。
2.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①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②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时效取得及先占取得所有权等,均须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①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
②区分二者的意义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①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②区别二者的意义a.在时效取得中,时效期间不同;b.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c.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37、38、39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37.1 复习笔记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概述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要类型(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只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论侵权入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所造成的妨碍。
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民事权益造成了妨碍。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险。
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危险性为前提。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权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当侵权人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时,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
恢复原状的适用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要有修复的可能;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知识产权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③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场合。
赔礼道歉虽然不能对侵权人的财产造成影响,但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道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因其侵害了他人名誉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人身权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11.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支配权。
2.人身权的特点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人身权除具备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固有性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的固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人身权(尤指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存在的同期性;②人身权的专属性;③人身权的法定性。
(2)非财产性·非财产性,是指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绝对性和支配性①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
②人身权又是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3.人身权与人权人身权与人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同的概念。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而提出的政治口号,起初表现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学说,后见于其政治宪章(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人权包括下列三类权利:(1)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2)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集会与结社的权利等;(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所有权、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社会保险权、受教育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可以看作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与身份权根据人身权的取得原因,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2)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3)人格权与身份权虽同属人身权,具有人身权共同的特点,但二者除权利客体不同外,还存在诸多差异。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编物权
第十四章物权总论
14.1 复习笔记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
(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
(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①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由于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
②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还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
(2)物权法定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法定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①物权的设立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但其他法律上如有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应从其规定。
②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③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物权事项,应推定为禁止。
④物权的设立虽然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民事行为的效力。
(4)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依我国学者的一般认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是一成不变的封闭性立法,而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目的性扩张的解释。
2.物权的法定种类
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3.物权的学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①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亦即所有权;
②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立或成立的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①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完全物权即是所有
权。
②定限物权又称不完全物权,是指仅得于一定限度内对物为某些方面支配的物权。
(3)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①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等;
②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
③以可流通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权利物权主要包括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两种。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在定限物权中,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①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5)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①独立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②从属物权自身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其存在是为了所从属的权利得以实现。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根据物权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①意定物权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②法定物权是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物权。
(7)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根据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物权可分为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①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方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
②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8)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间的限制,物权可分为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①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仅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他物权多属有期物权。
②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
(9)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物权可分为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①普通法上所规定的物权为普通物权;
②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为特别法上的物权。
(10)本权与占有
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可分为本权与占有。
①占有是指对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②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指当事人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依据的权利。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效力概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效力。
2.物权的支配效力
(1)物权支配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是不同的: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物权排他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2)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②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