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发改〔2019〕142号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9320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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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13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以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为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有序开展,明晰代建制管理各方主体职责,规范代建项目管理流程,特制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程序。

一、市本级代建项目的审批投资科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及代建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行政审批科在可研批复中予以确定。

对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计列足额的项目代建服务费。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3000万以下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批复后,行政审批科应及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至投资科和市投资服务中心。

二、代建单位招标监管代建单位招标监管工作由投资科负责,代建单位招标原则上应在取得可研批复之后,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等其它专业单位招标、采购之前进行。

拟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的代建项目,应在代建管理模式下施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周期内建设单位职责,对概算控制及质量、安全管理等负相应责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服务职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6•【字号】株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和第十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编制年度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

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六条经审定的市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株发改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株发改发【2023】57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1日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株发改发〔2019〕57号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株发改发〔2019〕57号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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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降低醴陵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醴发改〔2019〕8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长沙等9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38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增值税调整等因素影响,下调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门站价格和增值税调整后,形成的空间用于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对你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0.03元/立方米,从2.71元/立方米调整为2.68元/立方米;
2、实施时间。

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6日
——结束——。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 〔2019〕 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 〔2019〕 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政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促就业稳就业的若干措施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持续推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就业大局平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援企稳岗稳定就业1.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

充分发挥国家、省、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 〔2015〕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 〔2015〕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意见株政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融资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1.适度举债。

严格执行《株洲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15号),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债务总规模控制,在省下达的债务规模内依法适度举债。

2.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

投融资计划应当与举债计划相衔接,对政府举债项目和园区、片区开发类项目实行规模控制,严格规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举债程序、资金用途和项目管理,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把园区和片区开发债务纳入园区、片区开发成本,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管理机制(一)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9月7日株洲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改革规〔2020〕111号)要求,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把温暖企业行动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定企业家信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范围1、制定行业和部门专项政策方面。

编制和制定涉企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意见;财税、金融、价费、土地、能源、矿产、人才、产权、信用等方面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专项政策;涉企审批和监管政策等专项政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株政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市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289号修改),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7月31日制定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9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宣布《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废止《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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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发改〔2019〕142号关于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209320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必须推进充电桩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答复:
一、规划编制情况
2016年5月,我委委托株洲市规划设计院编制了《株洲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年限为2016-2030年,近期建设年限为2020年,远期规划为2030年。

近期规划布设充电设施点位702个、总充电桩个数14263个,其中直流充电桩(快充)853个,交流充电桩(慢充)13410个。

二、政策制定情况
2017年7月,我委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株洲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14号),文件明确了全市“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

您提案中所提到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问题均有明确,“通知”还规定:新建住宅停车场配建停车位安装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018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2019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办法的通知》(株发改发(2018)15号),向相关市直部门和新能源汽车企业明确了奖补原则、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

截止到今年7月底,市财政已发放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1043.45万元。

三、项目建设情况
为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2018年3月23日,我委协调市政府组织全市60余家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召开“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会”,会上明确了各单位自选场地建设3-5个充电桩的任务。

随后,我委向全市所有市直机关、中央和省驻株单位以及各区政府下达了充电桩建设任务867个,截止今年8月份,各单位共建设充电桩506个,未完成部分年底前将全部建成。

加上各新能源企业自行选址建设的充电桩221个,截止2019年8月,全市共建设充电桩727个。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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