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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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2016资本题库

2016资本题库

2016资本题库DD、结汇主体可以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或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4、关于外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A、境内(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B、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比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C、特殊类机构,包括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投资性公司等,可继续适用现行外债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

D、外债结汇一次性适用且无真实性证明材料的不能办理。

5、一般情况下前期费用账户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多少金额?(B)A、等值10万美元B、等值30万美元C、等值20万美元D、根据企业申请设立限额6、以下不属于资本项目业务的是(B)A、资本金结汇B、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购付汇C、非居民出售境内房产购付汇D、外债资金结汇7、资本金备用金单月结汇不得超过等值()万美元。

(D)A、3B、5C、10D、208、以下哪个账户结汇需要外汇局核准?(A)A、外商投资基金公司资本金账户B、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C、商务部批准的外资租赁公司D、外资合伙企业9、资本金需在外汇局登记的限额内入账,如果开户币种与限额币种不一致,应当以每笔入账日的()牌价折算占用限额。

(D)A、中行现汇买入价B、中行卖出价C、中行现钞买入价D、人行公布汇率10、关于非居民购房款结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结汇主体是购房者B、非居民购房款结汇由外管局审批C、外汇购房款可以通过境内原币划转至房产商D、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下资金可以结汇购买商品房1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入人民币待支付账户资金不得用于()(B)A、交土地保证金B、购买非自用房产C、偿还关联企业间借贷12、下列哪种结汇需凭核准件办理(D)A、中资企业外债账户资金结汇B、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C、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D、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用账户13、下列关于资本金结汇需审核的材料中,错误的描述是 ( )(C)A、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B、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C、收款人的经营所在地,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D、上一次结汇所得资金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14、境外投资资本金,不同投资人的溢出或缺少部分应当(A)A、按核定出资比例部分退回或补全B、只要保证总体出资金额在限额内即可C、全额退回15、外债备用金结汇每月不得超过()万美元。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适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2003年1月1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后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

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流程图序号1118新

流程图序号1118新
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说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3、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注明开户银行、币别、联系人、联系电话);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4、企业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验资报告(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6、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7、如发生账户迁移,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备注:资本金账户关闭仅提供第1-3项。
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的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汇账户性质1000

外汇账户性质1000

外汇账户性质1000什么是外汇账户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外汇账户的种类外汇账户的分类: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入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外汇账户适用的客户符合国家外汇经营管理有关规范、有收汇需求的单位及个人(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行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基本原则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1、核准制原则。

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经营管理局《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

经过外汇经营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范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经营管理局准许的外汇行为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经营管理原则。

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培训资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培训资料
其中涉及:投资、减资、利润分配、再投资、 股权转让、并购、境外借款等。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室为“跨境人民币业务 部”。
报送管理要求
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外机构, 需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 报送信息包括: 企业信息报送(开户机构) 合规审核报送(贸金部) 账户信息报送(开户机构) 收付信息报送(开户机构)
资本金专 户
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 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 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 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并购款专 户 股权转让 专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 ,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 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 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外债资金 一般户
1、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2、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3、除支付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意外,不可划转 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原则上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 还本付息。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其他资金划转要求: 1、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 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 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2、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 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 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 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 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费用 账户性质 专户 账户名称 存款人名称 加“前期费 用” 境外投资者 无 申请人 开户资料特别说明 个数限制 1个 备注 如为境外自然人,也可开立。 1、境外投资者因人民币利润分配 、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 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 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而 开立的账户。 2、如为境外自然人,也可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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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规定
债务人应在债权人将外债资金汇入外债专户后5日内携带提款凭证或外债专户收帐通知单、外债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及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一致)。
附件四(M):
不合格
合格
合格
(原件)

5
外债签约情况表
(原件)

(复印件)

备注一:
请企业按上述顺序叠成2份材料(其中,1份按外汇局保留材料,1份按应退回企业材料),分别夹好,然后一并交给业务人员办理。
备注二:
1、业务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O);
2、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O);
3、与外债签约即时登记一起办理时,其业务办理手续请参阅《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及外债账户开立》。
四、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在办完外债签约手续后,即可办理外汇账户开立手续。
(二)审批时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需提交的材料
外汇局需保留的材料
退回企业的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
(原件)

2
业务申请/审批表
(原件)

3
开户申请书
(原件)

4
外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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