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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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1—管理。

第四条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网上申报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外债规模和用途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第七条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2013年4⽉28⽇,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式做出了较⼤幅度的改⾰,将于2013年5⽉13⽇起正式实施。

与现⾏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式相⽐,《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点值得关注: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式《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和其他境内债务⼈等三种不同的债务⼈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式。

其中,债务⼈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初10个⼯作⽇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为境内银⾏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外债信息;债务⼈为财政部门、银⾏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银⾏债务⼈”),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作⽇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银⾏债务⼈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

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融资产交易产⽣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外债规模,⽆需办理外债登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资⾦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向境内⾦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内涵和报送主体界定(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本统计)相关规定。

(二)本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统计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

中国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

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统计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统计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

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统计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 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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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研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
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与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相比,《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不同的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用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非银行债务人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行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

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入外债规模,无需办理外债登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

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则应事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外保内贷”原则上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的管理方式,即由作为债权人的境内金融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一旦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则构成债务人的短期外债,债务人应届时办理外债登记。

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外担保履约额还将纳入其“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

4. 明确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明确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境外投资者应在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

《操作指引》还规定了不良资产清收收益的对外购付汇手续,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已在上述备案登记中列明的境内担保不因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而构成对外担保。

5. 明确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分“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外债注销登记”、“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
核准”、“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和“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等15个大项,明确和细化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

6. 废止了部分有关外债的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宣布废止了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等八个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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