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知识题库

航道行政执法实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实施日期是 2015 年( C )A 1 月 1 日B 2 月 1 日C 3 月 1 日D 5 月 1 日2.下列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是( C )A 某市市(郊)区航道管理站B 某船闸管理所C 某县航道管理站D 某航道处航政法规科3. 为方便当事人,交通执法单位可以允许船舶驾驶人员代表船舶所有人接受行政处罚或签收有关文书。
但( B )元以上罚款、吊销有关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代表人提出作为代表的,应当出示委托人的授权证明。
A2000 B 5000 C 10000 D200004. 登记为个体运输户的运输经营者,拥有 ( B ) 总吨以上的营运船舶,交通执法单位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其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A300 B 500 C 1000 D 20005.下列不是航道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C )A 警告B 罚款C 扣押违法船舶D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 江苏省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 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D ) 元以上的罚款A2000 B 5000 C10000 D200007. 《航道法》规定航道管理机构可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B )A 查封经营场所B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C 暂扣施工工具D 查封违章设施8.关于航道行政处罚中说法错误的是( A )。
A 可以以“经济困难”等非法定情形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B 当事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在执行阶段,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通过签订书面执行协议,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C 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执行。
D 法院受理裁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结案证明。
9.下列属于应当收取航道赔偿费的事项是( A)A 损坏航标B 经过许可设置过河管道C 占用航道边坡堆放砂站D 占用通航水域停放加油船10. 根据《江苏省航道赔 (补) 偿标准》设置跨 (过) 河管线的是按照 ( D ) 为收费单位的。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1992.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16号令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航道”、“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含义。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省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航道的建设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切实搞好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批准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局题库

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
防建设的需要
A
(
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
( )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 )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以下罚款。
A 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根据《航道法》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A 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
,及时发布()并通报海事
管理机构。
A 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A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
()同意并公布。
门
在()
A 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当立即。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土地进行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农作物、树木、蔬菜等青苗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的规模、难度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计算。
六、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迁移或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等。
补偿标准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租房价格和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八、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复垦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土地的生产力。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复垦的难度进行计算。
九、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恢复的植被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生态平衡。
补偿标准根据植被的类型、规模和生长周期进行计算。
十、农村道路修复费农村道路修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复的农村道路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
补偿标准根据道路的类型、规模和修复难度进行计算。
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

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来源:江苏省交通厅作者:日期:01-07-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不含长江的内河航道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管理和保护全省的航标,县级以上交通局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的航标,省交通厅航道局负责全省航标工作,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航道站、县级以上航道管理处、站负责本辖区航标工作。
航道局、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所属航道站、县级以上航道管理处、站统称航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全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及交通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开发、研究航标技术,推广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开展航标教育和培训,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全省航标具体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二)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三)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四)审定等级航道及新开辟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五)组织审批四级及四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六)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航标工作;(七)接受省交通厅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级航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本辖区航标具体工作实施管理;(二)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所属航道的航标工作;(三)审定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四)掌握辖区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及时设置或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五)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确定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管理经验,建立航标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六)积极开展航标管理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和应用航标新技术和新材料;(七)参与评审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设置;(八)接受市交通局的委托,苏北航务管理处接受省交通厅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苏交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苏交规〔2012〕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经第5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1月26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全文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六条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与防洪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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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96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苏价服〔2008〕109 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交航〔2008〕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
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
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
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
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
主题词:航道赔偿收费通知
抄送:各市、县航道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
沉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过河管线、架空管道
米/根
500
二
航道边坡
︵
护岸设施
︶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勾缝
平方米
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米
150
实腹式砖砌型
米
180
花岗岩型
米
2000
铸铁型
米
250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米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5.拆除航道护岸
米
1500
6.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三
航道绿化
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株
60-120
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胸径4-8厘米(含8厘米)
株
120-3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株
500-800
胸径12厘米以上
株
每增加1厘米加收15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株
20-60
高度1米以上
株
60-120
3.竹类、花卉
株
20-90
4.草皮
平方米
50
5.藤蔓
株
30-80
6.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按实计取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四
航标
1.岸标基础
按实计取
2.水中灯桩基础
按实计取
3.标体
⑴水泥结构杆形标
座
7000
⑵玻璃钢结构杆形标
座
9600
⑶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
h为高度
h≤5.5米
座
15000
h≤7.5米
座
20000
⑷钢质镀锌框架形标h为高度
h =4米
座
10000
h =6米
座
18000
h =8米
座
25000
⑸玻璃钢质圆形标
h为高度
h =7.5米
座
35000
h =8米
座
40000
h =10米
座
50000
⑹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h为高度
h =6米
座
40000
h =8米
座
50000
h =10米
座
60000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⒋电池箱
玻璃钢电池箱
只
300
不锈钢电池箱只
800
⒌太阳能电板瓦
100
⒍灯器
套
1500-3000 ⒎碱电池
容量22安时只
550
容量45安时只
1120
容量75安时只
1875
⒏锌空电池只
120
五
标
志
标
牌
1.陆上界桩根
375
2.水中界桩根
2000
3.里程牌块
900
4.标志标牌(1)基础个
1900 (2)立柱根
4000 (3)面板平方米2000
5.测量标志(坐标点)
处(个)
5000
6.其它航道标志标牌
按上列类似标志标牌标准计取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六
船闸及附属设施
1.闸门钢结构
依据鉴证的受损值照价赔偿
2.水工结构
⑴钢筋砼墙/底板
立方米
1000
⑵钢护面
吨
8000
⑶砌石墙身
立方米
400
⑷靠船墩
立方米
550
3.附属设施
⑴系船柱
个
1000
⑵系船钩
个
800
⑶铁爬梯
米
300
七、其它未列项目
根据恢复重置费用按双方协商或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