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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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XX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XX年六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

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与部分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与部分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与部分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第一篇: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与部分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东师研发字[2008]06号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与部分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根据东北师范大学与部分高校(以下简称“协议高校”)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做好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明确双方责任,规范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教育与学籍管理1.新生直接到协议高校报到,报到时间由协议高校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当年硕士生报到时间确定,并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为新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新生需在协议高校参加入学体检,并由协议高校指定的体检医院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注册取得东北师范大学学籍。

新生入学教育由协议高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的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联合培养硕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协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东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东北师范大学进行指导。

3.联合培养硕士生评奖评优指标由东北师范大学确定,各协议高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具体组织实施。

研究生三助聘任和困难补助等工作由协议高校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实施。

4.联合培养硕士生须遵守东北师范大学和协议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其违纪行为依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惩处条例》处理。

5.录取为自筹经费的研究生需将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东北师范大学。

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就业”,可享受东北师范大学提供的就业指导,由东北师范大学统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协议高校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为毕业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组织开展离校教育。

二、培养环节与教学管理联合培养硕士生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具体要求如下:1.联合培养硕士生师生互选工作由协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师生互选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管理办法》。

联合培养硕士生实行双导师制,第一指导教师由被东北师范大学聘为兼职指导教师的协议高校相关学科专业导师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指由中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两国(地区)企业、非企业机构或两国(地区)企业、非企业机构合资设立并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经营的高等教育装备的学校。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应符合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原则为:(一)学校的办学目的、办学范围、管理机构组成以及办学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应符合中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学校的学制、办学形式、教学模式、学科专业设置的定位,应服务中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培养;(三)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四)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资料等条件,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投入要求;(五)学校在设立、开办等全过程中,应恪守社会公德、遵守正当商业行为规范,防止形成垄断性市场现象。

第四条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依据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和资料进行申请,本国立案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并及时作出审批结论。

第五条学校申请设立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对外合作办学质量投入标准、设备状况要求,坚持学制标准化、教育质量正规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制度,建立并落实有效的运行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在运行期间,应每学期报备近一学期及以上内容,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的各项活动,学校的运行状况、教学质量及其变化情况,违规执行有关学校设立及变更的行为,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作出具体整改方案。

第七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则,主管部门审批及监督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运行情况,每学。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章程

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章程

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俄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合作办学的优势,特设立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由中俄两国高校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教育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加强中俄高校的友谊与合作,推动中俄两国高等教育借鉴和互通有无,提升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共同促进中俄两国经济、科技及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联盟的任务是:加强高校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学术研究支持,开展人才培养和交流项目,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优化。

第五条联盟成员是中俄两国高等教育机构与研究机构,获得联盟正式会员资格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联盟设置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由双方共同确定。

第七条联盟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联盟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九条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会员机构派遣代表组成,每个会员机构派遣代表人数相等。

第十条秘书处是联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工作,负责联盟日常运行,由双方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席由联盟成员共同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一次;秘书处主任由双方协商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联盟成员享有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并承担阐述观点、服从决策等义务。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应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履行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合作办学和项目合作。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应共享资源、分享经验,互相支持和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联盟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其他资助。

第十六条联盟设立专门账户,用于管理联盟的经费并接受外界审计。

第十七条联盟会员需要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及时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需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并报各会员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机构同意并经备案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领域的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开展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由中方和外方合作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 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管教育事务的部门、机构或单位。

3. 外方:指境外合作方。

4. 合作方:指中方和外方。

5.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中方高等教育机构与外方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项目。

6. 校方: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机关。

7. 教职工: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教学人员。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第四条合作机构的条件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2. 外方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学历教育经验或相关教育资源;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能够满足教育质量保障标准; 4. 具备稳定的校地关系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合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合作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合作方向中方高等教育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包括项目计划、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相关资料; 2.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初步审查和评估结果报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合作机构; 5. 中方高等教育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合作方,并指导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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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部)发生变化,相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

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四)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与我校合作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根据《条例》要求,我校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针对具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理事会。

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项目理事会由中外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权,项目理事会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校内相关单位与外方教育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办报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探讨签署协议事宜。

第七条协议签署后,合作项目所在学院(部)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学院(部)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相关事务实施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校内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的校内办学单位须于每年1月份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学校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合作项目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部)具体实施。

参与合作项目管理与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与协议签署;
(3)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项目审批、复核、评估与认证;
(4)协助各项目所在学院(部)聘任与管理合作项目外籍教师和外方管理人员;
(5)监督检查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对各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跟踪合作项目在国外的教育教学活动;
(6)负责项目学生出国学习的相关工作;
(7)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生院、教务处
(1)负责合作项目的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2)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生归国后的学分认证等工作;
(3)负责合作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三)财务处
(1)负责向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申报与备案;
(2)负责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3)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表;
(4)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评估过程中的财务审计;
(四)项目所在学院(部)
(1)负责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出国学生的日常管理;
(2)参与合作项目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项目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工作;
(3)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的宣传与招生工作;
(4)负责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工作;
(5)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等相关事宜;
(6)协助财务处制定报上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年度预算与决算;
(7)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计划;
第五章经费分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我校合作项目按每一会计年度收入的35%向学校缴纳综合管理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年度收入的50%由项目所在学院(部)支配,用于办学成本支出,包括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等;年度收入的10%用于支持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科的教学、科研等的长远发展,如教师海外培训、科研合作等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工作,此笔款项专款专用,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各相关项目所在学院(部)上报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拨付款项;合作项目学生在500人以下时,年度收入的5%纳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发展基金,合作项目学生超出 500人时,500人以外的学生的学费的3%纳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发展基金,以上款项用于合作项目的申报、复核、评估、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与外方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无效,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未获批准,擅自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学校将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未按规定实质性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造成项目未成功复核或评估不合格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六)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及时准确上报申报、复核及评估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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