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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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9〕19号颁布⽇期:2019-12-25执⾏⽇期:2020-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 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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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当事人和法院收集提供、审核、运用证据应遵循的一般准则。

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可采性规则、排除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优先证据规则、证人证言豁免规则、预防规则。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明价值且为法律所容许,才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即法官能否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付审理,能否将该证据纳入到认定案件事实的视野。

受制于两个因素:关联性和合法性。

排除规则是指证据依其本质应加以采用,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系统规定排除规则,一些被禁止纳入证据体系的证据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证据规定》对下列证据予以排除(1)按照关联性规则应当排除的证据(2)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非法取得的证据(3)有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证据,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

优先证据规则是指应当优先以书证的原件和物证的原物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书证原件或物证原物缺乏时,才能以书证的复印件或物证的复制件作为定案的依据。

传闻规则是指诉讼过程中排斥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不是自己亲身感受,而是对他人感受的转述。

我国对传闻证据并不排斥证言豁免规则又称为特权规则,是指由于特定的身份、地位或者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在诉讼中免于被调查取证以及出庭作证的义务。

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不会因为某一案件的诉讼而遭到破坏,从而稳定人与人之间各种正常的社会关系,保障国家秘密不因诉讼被披露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

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配偶之间、特定亲属关系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因身份或者职务关系知获国家秘密或公务秘密的(除非经公务机关的许可)。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者错误的危险,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的防御性的规范。

分为事先(证人宣誓制度)、事中(证人隔离询问制度)、事后(伪证处罚措施)预防。

二.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当事人必须运用证据向法官证明案件事发生、发展演变的情况,以使法官相信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为裁判奠定事实基础。

边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在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中,当事人承担案件事实的发现与证明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不仅要收集、提供证据,而且还要运用证据证明被证事实,所以有“当事人表述事实,法官表述法律”的格言。

(一)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凡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条件:(1)该事实对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意义,即该事实在诉讼中具有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价值。

实体或者程序 (2)该事实属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

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一般不需要证明,除非法官认为该事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之嫌。

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等,法官就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无需证明。

证明对象的范围:(1)实体法上的事实 (2)程序法上的事实(3)中间事实(4)外国法。

(二)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的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但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提高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1)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重大的人身权事实(2)当事人争讼的事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诉讼证明过程包括证据的收集和提出证据审查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取证分为依职权取证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法官收集调查证据与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证明责任有本质的区别,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程序中存在地问题。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

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

(诉讼程序内容)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也就是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十五条规定的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依当事人申请为之。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有关证据控制在第三人手中而其拒不提供。

申请调查取证的形式要件1 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有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的时间期限及救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一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证据应具有合法性,一是形式合法,不同种类的证据还应具备相应的特殊形式,例如,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面证人证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并有相应的格式。

又如《继承法》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可见,代书遗嘱除了必须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是必不可少,缺少该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不具备证据资格。

二是指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尽管对证实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由于可能使法律保护的更大的利益遭受到损害或者破坏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被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如以威胁、恐吓、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对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调查作了规定。

视听资料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1)录制和获得程序合法,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内容真实、可靠(3)其他证据佐证。

存在疑点而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属于视听资料。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原因:人为因素:证据有可能被故意损毁或者隐匿自然因素:证人生命垂危、具有物证价值的标本、样品等因受环境影响,有腐败、变质的危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鉴定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民事案件涉及鉴定问题的案件类型有: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意外伤害事故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专利与商标侵权纠纷、建筑质量纠纷、建筑工程价款纠纷、房屋买卖的面积纠纷等等。

就是一类型的案件涉及到的鉴定也会有很多类型。

所以还是很有必要熟悉这一块的内容的。

申请鉴定的时间以及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后果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讲,也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项诉讼义务。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人的选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重新鉴定问题《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勘验笔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勘验笔录: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证据的保全措施主观意志 (检验笔录?)法庭审查,制作人应出庭接受质询增强它作为证据的可靠性摘录文件材料《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四、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答辩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举证针对过去存在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随时提出新的主张,导致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举证时限问题。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在通知书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

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时间是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然,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认可就可以。

证据失效制度规定在《若干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例外见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延期举证《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庭前证据交换《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第三十八条之“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意味着在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如果确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晚于举证期限届满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但在证据交换日前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旧要认可其效力。

(交换证据之日来界定举证期限届满)第二种观点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证据的交换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

当证据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不一致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即失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是要求法官将证据交换之日确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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