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丶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年第7号《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已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发布之⽇起施⾏。
主席:刘明康⼆〇⼀〇年⼆⽉⽇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进⼀步完善商业银⾏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为,保护商业银⾏.存款⼈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评价的⾏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应当建⽴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作。
第五条商业银⾏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作负最终责任,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董事履职评价⼯作进⾏监督。
第⼆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章程的要求,专业.⾼效地履⾏职责,维护商业银⾏利益,推动商业银⾏履⾏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利益冲突的⾦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回避义务。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监事能够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四、对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高级管理层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也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且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以上是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我们将继续加强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各位股东和代理人对本行的支持和信任。
在本年度,本行的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本行的各项工作。
高级管理层能够根据本行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推进本行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
高级管理层能够积极引进人才,优化组织架构,提高本行的管理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 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于每年度完结之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 作为本行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自评报告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 定期履职评价,并提出年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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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五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
第三十条 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 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 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 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 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 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 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本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在过去的一年中,董事会充分发挥了决策和监督功能,制定了合理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他们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董事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董事会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二)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能够独立地进行决策和监督,保障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评估,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也积极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和事项,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保护做出了贡献。
三、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本行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价。
监事会能够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能够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监事会的工作得到了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