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烧香案例分析
熊猫烧香与519断网事件

反思:
(1)黑客产业链现象比较严重; (2)缺乏有效技术监督管制; (3)网络软件暗藏后门的危险; (4)当前电信运营商的DNS服务器抗攻击 能力还很脆弱。
愿熊猫不更新。古来病毒皆寂寞,唯有熊猫留其
名。”
背景:
519断网事件
2009年5月19日晚间,我国互联网发生大面积网络故障:包 括江苏、河北、山西、广西、浙江等在内的23个省陆续出现互 联网访问变慢、网站无法访问等现象。该事件被称为“5· 19网 络瘫痪重大事故”,又称“暴风影音事件”。 经过调查,事情起因如下:由于私人服务器互斗,DNS Pod 被攻击(据称攻击流量达10G)。随后DNS Pod所在的IDC将 DNS Pod的服务器断网,即网络上无法访问到DNS Pod服务器。 暴风影音随后出场,其域名解析服务托管在DNS Pod上, 在此事件中,暴风扮演了绝对的主角——为了有更高的广告点 击率,暴风在后台暗藏机关,装了暴风软件的用户一开机会自 动链接至暴风网站。
随着递归域名服务器中缓存内容逐渐过期被删除,刚开 机的用户,其暴风影音会试图访问相关服务器,但是由于 DNS Pod被断网得不到回答而超时。此时,暴风影音的客 户端不断重复发送域名解析请求(据称每分钟约100次),这 些请求以及等待超时的查询不断在递归域名服务器上堆积, 最终网络故障产生。 由于暴风影音的用户众多,5月19日21时当时约超过千 万用户同时在线,每个用户每分钟100次的域名解析请求发 送到电信运营商的递归服务器上,虽然其递归域名服务器有 一些分布式设计,但是多数省的递归域名服务器因请求过量 造成系统过载,CPU利用率接近100%,无法正常解析 以及非baofeng .com的域名请求。此时绝大多 数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互联网应用(直接访问IP地址的应用除 外),当时受影响的省份达到20多个,我国互联网接近崩溃。
熊猫烧香PPT课件

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途径多样,包括局域网、下载软件、电子邮件等, 防范措施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安装杀毒软件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等。
对未来网络安全防护的展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网络安全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需要不断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
施。
未来网络安全防护将更加注重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用户教育 、推广加密技术和虚拟专用网 等,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意识
避免因病毒感染导致数据丢失。
不随意打开未知来源的邮件和链 接
避免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未知来源的文件 。
定期检查系统安全漏洞
及时修补系统漏洞,提高系统安全性。
应对熊猫烧香的方法
发现感染迹象后立即断网:避免病毒 进一步传播。
手动删除病毒文件:如无法清除病毒 ,可手动删除感染病毒的文件,并恢 复系统配置。
和能力。
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将不断创新 和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大数 据分析等新技术的应用,将为 网络安全防护提供更加全面和 高效的支持。
国际合作将成为未来网络安全 防护的重要方向,各国政府和 组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网络安全威胁,维护全球网络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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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ppt课件
目录
• 熊猫烧香简介 • 熊猫烧香的技术分析 • 熊猫烧香的防范与应对 • 熊猫烧香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CHAPTER 01
熊猫烧香简介
熊猫烧香的起源
01
熊猫烧香是一种计算机病毒,起 源于2007年,由李俊编写。
02
该病毒通过感染计算机系统中的 可执行文件、网页文件等,进行 传播和破坏活动。
使用安全模式进行杀毒:在安全模式 下启动电脑,并进行全盘扫描和杀毒 。
案例6 信息系统安全案例

案例6 信息系统安全案例一、背景资料案例1:美国NASDAQ事故1994年8月1日,由于一只松鼠通过位于康涅狄格网络主计算机附近的一条电话线挖洞,造成电源紧急控制系统损坏,NASDAQ电子交易系统日均超过3亿股的股票市场暂停营业近34分钟。
案例2:美国纽约银行EFT损失1985年11月21日,由于计算机软件的错误,造成纽约银行与美联储电子结算系统收支失衡,发生了超额支付,而这个问题一直到晚上才被发现,纽约银行当日帐务轧差出现230亿短款。
案例3:江苏扬州金融盗窃案1998年9月,有两兄弟通过在工行储蓄所安装遥控发射装置,侵入银行电脑系统,非法存入72万元,取走26万元。
这是被我国法学界称为98年中国十大罪案之一的全国首例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银行巨款的案件。
由于技术因素:登陆访问控制不严,不能保证信息与信息系统确实能够为授权者所用。
通过高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系统存在的缺陷,对信息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或盗取资金,导致银行信息系统的瘫痪或资金的损失案例4:一学生非法入侵169网络系统一位高中学生出于好奇心理,在家中使用自己的电脑,利用电话拨号上了169网,使用某账号,又登录到169多媒体通讯网中的两台服务器,从两台服务器上非法下载用户密码口令文件,破译了部分用户口令,使自己获得了服务器中超级用户管理权限,进行非法操作,删除了部分系统命令,造成一主机硬盘中的用户数据丢失的后果。
该生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5:熊猫烧香熊猫烧香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的蠕虫病毒变种,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的档案传染。
对计算机程序、系统破坏严重。
二、案例分析根据提供的背景资料,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下面的问题的进行分析。
1.查阅相关资料,分析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威胁来自那些方面?2.从技术和非技术两方面分析产生信息安全威胁的原因。
熊猫烧香案例

熊猫烧香案例2006年底,许多人在打开电脑后陷入无知状态。
因为电脑屏幕上有一只可爱的大熊猫,它手里还拿着三支香。
没几天,这只烧香的熊猫几乎侵入了所有人的电脑中。
这是我们小国宝来提前给我们拜年吗?当然不是,这是新型网络病毒,传染性很强。
当时除了私人设备,很多政机构和公司的内网都被他们入侵,网络瞬间瘫痪。
加入网络监管部门后,公安部门意识到此事的重要性,立即立案调查,第二年终于抓到了始作俑者。
2007年9月24日,25岁的李俊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网上猖獗的“熊猫烧香”案正式告破。
这个李俊,就是“熊猫烧香”的策划人。
他为什么要策划这起网络病毒案件呢?熊猫烧香在当年到底有多残忍?网络与现实的差距让“天才”误入歧途李俊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他的父母是低收入工人。
从小就痴迷于玩电脑,有空总会跑去网吧。
那时候电脑和网吧远没有现在普及。
在父母眼里,网吧大多是坏孩子待的地方。
为了防止儿子失败,李俊的父母不得不帮他买了一台电脑。
至少这样,他可以呆在家里,而不是去网吧。
但正因为如此,李俊获得了更多接触电脑的机会。
不得不说他真的是计算机天才,愿意花时间学习编程,学习技术。
兴趣和天赋促成了李俊在计算机方面的超高技术。
然而网络跟现实总是有着差距的。
李俊的学习成绩不好。
他没有学习,后来去了社会上工作。
在他的里,他是互联网上的国王,他不是一个普通人。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经历却让他一次次尴尬。
因为他除了网络技术什么技能都没有。
他想从事与互联网相关的工作,比如去一家杀毒软件公司,但因为没有学历背景,一次次被拒之门外。
比较后他不得不去做电脑装修工,甚至是网络管理员,工资低,还被别人指挥,严重损害了他的自尊心。
自命不凡的李俊知道自己唯能找到存在感的地方,就是在网络上。
所以他决定用自己的网络技术去干一件轰动的大事,从而证明自己的能力。
比较早的时候,他是个红客。
2000年前后,黑客经常在国外骚扰中国网站,激起了中国计算机精英的好胜心,上演了一场对外的红与黑的战争。
从“熊猫烧香”案引发的启示

- —- -・- -一
7 4
凋查和控 诉;计算机数据的存储要求 ( 0天 )和数据快速 保 9
2 0 ,河北唐山钢铁厂设 备机 动处 加工分厂工人徐赞 0 4年
时 间内疯狂 敛财 2 3万多 元 ,“ 熊猫 烧 香”之 所 以在 那 么短
的时间里 出现 了那么多的升级变种 ,很 重要 的一点 ,就是 因 为它参 与了盗号灰色 产业链 。“ 熊猫 烧香 ”病 毒具有 强大的
(9 8 1 7 年生 ) ,利用 Q 尾 巴等程 序在互 联网 上传 播其编 写 Q
主要 目的是 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传染尽可能 多的系统 , 而不是
年 1 月中旬 ,王 磊介绍张顺 购买李俊 网站上的 流量 ,李 俊 2 将 张顺提供 的盗 号木马 的 自动下载链 接加到 自己的 网站 上 。
张顺将木 马盗取的含账 号和密码 的大量 网络 游戏 电子信 件 , 以每个 09 .元到 25 . 元的价格在 网上 出售 ,并多次给李俊和 王
第一个阶段 ,李俊制造病 毒 ,小 范围传播 。2 0 0 6年 l 1 月 ,李 俊开 始制 作 “ 猫烧 香 ” 熊 。月 底 ,李 俊 完 成病 毒源 代码并 测试 成功 ,通过送 给 网友 等方 式传播 。 第二个阶段 ,王磊 参与进来 ,提 出出卖 网站 流量获利 的 盈利模式。2 0 0 6年 1 2月初 ,李俊通过 QQ与王 磊联 系上后 ,
处五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但从 法 院查 明的事 实看 ,本 案不光 涉及 “ 毒” 病 ,还 涉及
“ 马 ” “ 猫 烧 香 ” 之 所 以 会 广 泛 传 播 , 疯 狂 升 级 、 变 木 。 熊
熊猫烧香病毒及祸害

熊猫烧香病毒及祸害熊猫烧香病毒及祸害“熊猫烧香”,是一种经过多次变种的蠕虫病毒变种,它能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中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并且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下面由我给你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熊猫烧香病毒:该文件是一系统备份工具GHOST的备份文件,使用户的系统备份文件丢失。
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
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中国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透过下载的文件传染。
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李俊以及其同伙共8人已经落网,这是中国警方破获的首例计算机病毒大案。
[1]2014年,“熊猫烧香”之父因涉案网络赌场,获刑5年。
中文名熊猫烧香程序类别计算机病毒编写者李俊病毒类型蠕虫病毒新变种外文名Worm.WhBoy或Worm.Nimaya感染系统Win9x/2000/NT/XP/2003/Vista/7泛滥时间2006年底2007年初1基本介绍编辑病毒名称:熊猫烧香,Worm.WhBoy.金山称,Worm.Nimaya。
瑞星称病毒别名:尼姆亚,武汉男生,后又化身为“金猪报喜”,国外称“熊猫烧香”危险级别:★★★★★病毒类型:蠕虫病毒,能够终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进程。
影响系统:Windows 9x/ME、Windows 2000/NT、Windows XP、Windows 2003 、Windows Vista 、Windows 7发现时间:2006年10月16日来源地:中国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2病毒描述编辑熊猫烧香其实是一种蠕虫病毒的变种,而且是经过多次变种而来的,由于中毒电脑的可执行文件会出现“熊猫烧香”图案,所以也被称为“熊猫烧香”病毒。
但原病毒只会对EXE图标进行替换,并不会对系统本身进行破坏。
而大多数是中的病毒变种,用户电脑中毒后可能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
“熊猫烧香”烧出的思考

低用户系统的安全性。
百万 。 企业用户 感染数更是成倍上升。 特别是 在近一周内 。 山毒 霸客服 中 有关熊猫烧 金 心
香的 日咨询 量已高达 7 %。 3
户感染。 熊猫烧香”尽管其后续推出的专杀工 , 具在一定程度能对病毒起到遏制作用 。 但由= 于
存储在电脑中被病毒删改 的文件 已无法恢复 ,
据 斯 生 商 绍。 前 国 名 卡巴 基 产 介 当 被 内
大杀毒 品牌 。 热捧 ” 且赋予不同概念的主动 御 技术 ,其实卡 巴斯 基实验室早在 9 年 0 即已掌握 并成功运用于旗下产品 。而卡巴撕 基拥有此技术 的杨 优势主要表现 在 :当犀 户电脑在运行 中间.如果卡 巴斯基 反病毒转 件发现任何危险 的、 可疑的或隐藏的进程 , 就会及 时发 出警报 。并阻断该进程对系统 所 有有害 更改 ,而反病毒软件可在 恶意行 出现 后将 系统复原。 由此可见 , 巴斯基反莽 卡 毒软件具有 。 先天防御 的功能是基 于超强揖
须推出专杀工具 。正版用户只需对软件适
升级 即可 安全使用。
。 闻熊猫色变” 。据国内的病毒专 家介绍 。熊 。 猫烧香” 蠕虫不但对用户系统进行破坏 , 导致 大量应用软件无法使用 。而且还可删不到一个月时间。 熊猫烧香”变种数已高达 。 5 0多个 。 并且 其感 染用户 的数量也在不断扩 大。 据金山毒霸客户服务 中心初步统计 , 目前
熊猫烧香病毒剖析

伪装技术
熊猫烧香病毒会伪装成其他正常 的文件或程序,诱骗用户运行, 从而感染计算机系统。
03 熊猫烧香病毒的防范与应 对
防范措施
安装防病毒软件
选择可靠的品牌和版本,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不随意打开未知来源的邮件和链接,不下载 和运行未知来源的文件和程序。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
以防数据被病毒感染或损坏。
案例二:熊猫烧香病毒的攻击目标与手法
熊猫烧香病毒主要攻击个人计算机和企业网络系统,通过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导致系统运行缓 慢、蓝屏、死机等问题。
该病毒会修改系统注册表、劫持浏览器、禁用安全软件等手段,以实现长期驻留和控制用户计算机。
熊猫烧香病毒还会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如账号密码、信用卡信息等,给用户的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 威胁。
与其他蠕虫病毒的比较
传播方式
熊猫烧香病毒与蠕虫病毒相似,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快速传播 。熊猫烧香病毒利用系统漏洞和用户不慎点击恶意链接等方 式感染计算机。
破坏性
熊猫烧香病毒在感染计算机后,会对系统文件进行篡改,导 致计算机出现蓝屏、频繁重启等问题。此外,熊猫烧香病毒 还会下载其他恶意软件,进一步损害系统安全。
自我保护机制
熊猫烧香病毒具有自我保护机制,通过修改系统 文件、注册表等手段,防止病毒被轻易删除或查 杀。
病毒的隐藏与反侦察技术
隐藏技术
熊猫烧香病毒采用多种隐藏技术, 如将自身嵌入到其他正常文件中、 使用加密和混淆等技术隐藏自身 代码等。
反侦察技术
熊猫烧香病毒会检测自身是否被 检测或查杀,一旦发现自身被检 测或查杀,会采取相应的反侦察 措施,如删除自身、破坏系统文 件等。
熊猫烧香病毒是一种网络攻击手段,与其他网络攻击如拒绝服务攻击、SQL注入攻击等有所不同。熊猫烧香病毒 主要针对个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感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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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俊于2003年开始自学计算机编程技术,并经常向自己的好朋友、也是本案被告人之一的雷磊请教。
2006年10月,被告人李俊从武汉某软件技术开发培训学校毕业后,便将自己以前在国外某网站下载的计算机病毒源代码调出来进行研究、修改,在对此病毒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完成了“熊猫烧香”电脑病毒的制作,并采取将该病毒非法挂在别人网站上及赠送给网友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
“熊猫烧香”病毒具有本机感染功能、局域网感染功能及u盘感染功能,并能中止许多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的运行,中了该病毒的电脑会自动链接访问指定的网站、下载恶意程序等。
其后,李俊请雷磊对该病毒提修改建议。
雷磊认为该病毒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改变被感染文件的图标,二是没有隐藏病毒进程。
电脑感染了该病毒后,很容易被电脑用户发现,建议李俊从这两个方面对“熊猫烧香”病毒进行修改,但没有告诉李俊具体的修改方法。
2006年11月中旬,李俊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同时也请被告人王磊及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
王磊、李俊及其网友一共卖出了约三十个“熊猫烧香”病毒。
其中,王磊帮李俊卖出了三个“熊猫烧香”病毒,并先后三次共汇款给李俊人民币1450元。
此外,李俊还赠送给其他网友约十个“熊猫烧香”病毒。
随着病毒的出售和赠送给网友,“熊猫烧香”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导致自动链接访问李俊个人网站的流量大幅上升。
王磊得知此情形后,提出为李俊卖“流量”,并联系被告人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所得收入由王磊和李俊平分。
为了提高访问李俊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王磊和李俊商量后,由王磊化名董磊为李俊的网站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路的服务器,租金由李俊、王磊每月各负担800元。
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九个游戏木马(也就是盗号木马)通过互联网发给王磊,王磊将这九个游戏木马转发给李俊,然后由李俊将这九个游戏木马挂在其个人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访问其网站的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即含有游戏账号和密码的电子邮件)”,游戏木马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自动地发给张顺,张顺则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
2006年12月初,李俊按照雷磊的建议修改“熊猫烧香”病毒,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修改后的病毒虽然可以不改变别人的图标,但会使别人的图标变花、变模糊,并且隐藏病毒进程问题也没解决。
尽管没有完全解决雷磊提出的两个问题,李俊还是将修改后的病毒挂在其个人网站上,但修改后的病毒没有卖给别人,也没有赠送给他人。
2007年1月下旬,被告人雷磊得知网警在抓“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便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李俊,但没有联系上。
2007年1月24日,雷磊到李俊的租住屋将此消息告诉李,并和李一起离开租住屋住进武汉市逸宝宾馆。
在宾馆里,雷与其在新疆的同学联系准备带李到新疆去避风,但因故没有成行(关于这一情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指控)。
尔后,二人又从逸宝宾馆转至房价相对较低的武汉市京都宾馆。
在京都宾馆,雷磊亲自在手提电脑上对李俊修改后的“熊猫烧香”病毒再进行修改,也没能解决图标变花及隐藏病毒进程问题。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通过“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李俊获利145149元,王磊获利80000元,张顺获利12000元。
“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导致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等省市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
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雷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关于被告人雷磊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问题这是本案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
有的人认为雷磊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其主要理由是,雷磊明知李俊制作的是电脑病毒,还为李俊提修改建议,并亲自为李俊修改该病毒,虽没成功,但说明其与李俊有共同制作电脑病毒的故意,且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因此,雷磊与李俊构成共同犯罪,即被告人雷磊与李俊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共犯。
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其实不然。
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要有共同的故意,这里的“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
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在主观上相互沟通,紧密联系,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
本案中,李俊将“熊猫烧香”病毒制作完成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后才向雷磊请教,要雷提修改建议。
提建议后,雷磊并没有向李俊过问有关修改病毒的情况,也没有关心李俊在修改中是否碰到什么问题等;李俊在得到雷磊的建议后,也没有将自己在修改病毒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向雷磊进行反馈。
从这些情形来看,很难说李俊与雷磊在主观上是紧密联系的,也很难说他们有共同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合意”。
此外,李俊通过“熊猫烧香”病毒获利十多万元,但李俊并没有分给雷磊一分钱,雷磊对此也没有表示出任何不满和异议。
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佐证雷磊与李俊在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上没有“合意”。
或者至少可以说,要认定雷磊与李俊有共同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合意”,在证据上是不充足的。
第二,必须有共同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尽管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都可能有所不同,但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紧密联系、有机配合的;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雷磊的行为与李俊的行为之间是不是紧密联系、有机配合的呢?显然谈不上。
此外,雷磊的行为与“熊猫烧香”病毒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因为,雷磊给李俊提建议时,“熊猫烧香”病毒已经制作完成并已经在互联传播。
即在雷磊提建议之前,“熊猫烧香”病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基本上已经发生了。
雷磊后来虽然亲自为李俊对该病毒进行了修改,但并没有成功,且李俊按雷磊建议修改后的病毒既没有卖给别人,也没有赠送给他人。
所以,“熊猫烧香”病毒造成的严重后果与雷磊所提的建议及其以后的亲自修改,这之间没有什么因果关系。
即使雷磊不提建议、不亲自修改病毒,“熊猫烧香”病毒也照样传播,其危害结果也照样发生。
因此,从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上来看,雷磊与李俊都不构成共同犯罪,即雷磊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有些人认为雷磊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雷磊亲自修改 “熊猫烧香”病毒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自己的技术不成熟的原因)而未成功,属于制作计算机病毒未遂,即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未遂)。
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因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后果严重才构成此罪的。
制作计算机病毒未遂(即未成功)又怎么产生严重后果,没产生严重后果也就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也就是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虐待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一样,要么是犯罪既遂,要么是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还有人认为,雷磊的建议与李俊修改 “熊猫烧香”病毒有因果关系。
雷磊如果不建议,李俊不一定会修改 “熊猫烧香”病毒。
这也难以认定雷磊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为,如果认定雷磊的建议与李俊修改 “熊猫烧香”病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而进一步推定(认定)雷磊的建议与“熊猫烧香”病毒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推定不一定成立,笔者认为这种推定是不成立的)。
即使这样,雷磊也只是对修改后的“熊猫烧香”病毒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修改后的“熊猫烧香”病毒不改变别人图标,这个不改变别人图标的“熊猫烧香”病毒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呢?这没有证据证实。
从现有证据来看,危害后果几乎全部是修改之前的、把别人的图标改变成“熊猫烧香”模样的病毒造成的(“熊猫烧香”病毒也是因此而得名的;其实,李俊自己将该病毒命名为“下载者”,并不是命名为“熊猫烧香”)。
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仅要求造成了危害后果,而且要求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
因此,即使这样,要认定雷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还缺乏危害后果方面的证据。
那么,雷磊是不是无罪呢?也并不是这样的,雷磊得知网警在抓“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后,为李俊通风报信,与李俊一起离开租住处躲进宾馆,并联系在新疆的同学准备带李到新疆去躲避,增加了抓获李俊的难度。
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特征,构成了包庇罪。
三、关于被告人张顺是不是李俊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共犯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看张顺是否参与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以及是否参与了“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
显然,张顺并没有参与“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
那么,张顺是否传播了“熊猫烧香”病毒呢?我们从张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结论。
张顺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并将购买“流量”款项汇给王磊和李俊;二是提供了九个游戏木马并将这九个游戏木马通王磊转给了李俊,然后由李俊将这九个游戏木马挂在网站上;三是利用李俊的网站及“熊猫烧香”病毒的特性,通过这九个游戏木马盗取“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来获取利益。
这些行为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是否有关系呢?笔者认为,这些行为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并没有什么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并将购买“流量”的款项汇给王磊和李俊,这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没有什么关系。
有的人认为,张顺给李俊汇款就是为李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提供资金,就是帮助李俊传播“熊猫烧香”病毒。
这种观点明显颠倒了这里面的因果关系。
因为,只有“熊猫烧香”病毒传播开了,李俊的网站才有“流量”;有了“流量”后,张顺才会购买;也就是说,先有“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然后才有张顺的汇款;而不是先有张顺的汇款,然后才有“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与张顺的汇款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提供九个游戏木马挂在李俊网站上,也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没有什么关系。
因为,游戏木马的功能只是盗窃“游戏信封”,对“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没有任何影响,即使不在李俊网站上挂游戏木马,“熊猫烧香”病毒也会一样地传播,不会有什么区别,游戏木马既不会推动、也不会加快“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
再就是,利用李俊的网站盗取“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来获得利益,这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也没有什么关系。
因为,用游戏木马盗取“游戏信封”,只不过需要利用“熊猫烧香”病毒的特性(自动链接访问指定的网站的特性),才能盗取成功;对“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也没有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张顺没有传播“熊猫烧香”病毒。
既然张顺没有参与“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也没有传播“熊猫烧香”病毒。
那么,在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这个犯罪中,张顺就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