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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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依法规范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依法规范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依法执业管理,规范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医院成立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药剂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依法执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科室设立依法执业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依法执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依法执业内容1. 人员资质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医务人员合法执业。

(2)对新入院人员,严格执行执业准入管理,未取得独立执业资格前,不得单独执业。

2. 医疗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包括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医师交接班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评价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3.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1)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合法、合规、安全使用。

(2)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杜绝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流入医院。

4. 传染病防治(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

(2)做好传染病监测、报告、隔离和治疗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 医疗广告管理(1)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法规,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2)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四、依法执业监督检查1. 医院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各科室依法执业负责人定期对本科室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医院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

3. 医院依法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1.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确保医疗服务的有序进行。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评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1.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德医风,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

2.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医疗活动,不得违规行医或者滥用医疗资源。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医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医疗废物的处理等。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核算、财务监督等。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患者和家属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附则。

1. 医疗机构应当不断完善规章制度,适应医疗服务的发展和变化。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章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医务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操作规程,遵循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处方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滥用药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带病从事诊疗活动。

第四章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确保手术病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急诊、急救工作的管理,确保急诊、急救病人的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及时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患者隐私保护,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纪律、职责分工、医疗行为规范、患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内部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医生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认真履行医疗职责,确保医疗质量。

第十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生的指示,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应当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第四章医疗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进行医疗行为。

第十三条医生应当遵循诊疗规范,确保诊断准确,治疗合理,不得滥用药物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生的指示,正确执行医嘱,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或虐待患者。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将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

医院依法执业规章制度

医院依法执业规章制度

医院依法执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的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依法办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依法执业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以及医院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设施和设备,保证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保障医疗质量。

第六条医院应当依法对患者实行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医师执业规范第八条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违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得违法虐待患者。

第十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医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诊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治疗。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医师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积极协助患者进行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护士执业规范第十四条护士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护士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违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护理质量。

第十六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进行护理工作,关心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十七条护士应当与医生密切合作,配合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护理方式和注意事项,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护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

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

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

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机构的定义和登记1. 医疗机构的定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1)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2) 所有制形式;(3) 诊疗科目、床位;(4) 注册资金。

三、医疗机构执业规则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四、医疗保障定点管理1.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3.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4.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五、医疗机构快速检测(POCT)管理制度1. 为了规范和加强现场快速检测( Point-of-care testing,POCT)医学装备管理,促进POCT在医院内合理配置、安全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价值,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议。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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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及相关制度门诊登记管理制度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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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及相关制度门诊登记管理制度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七、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制度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处方制度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规则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诊所(门诊)制度一、诊疗业务用房及其功能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便于病人就诊。

二、医务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佩戴标牌。

三、接诊的病人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简洁扼要准确地记载疾病诊断与处置方案。

四、对疑难重症病员不能确诊或复诊不能确诊的,应及时转诊。

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发现传染病,按规定做好疫情登记报告。

六、治疗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关心体贴病员,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知识。

七、一切诊疗行为必须以处方为依据,并且与门诊日志、病历记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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