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7号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审批项目和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
国家审批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试生产环境保护和竣工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从源头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4(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报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三)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准入管理,组织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预审;(四)组织重大环境敏感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试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五)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7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境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和合同等,为工程项目策划、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三)编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集团公司规划框架,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五)组织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六)指导、协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工作;(七)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三)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四)负责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派出,并对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向上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三 )负 责向⊥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辖
工程项 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笫三章 第七条
监理项 目承接
在集 团公司从 事建设 工程监理服务活动的监理 单
位 ,必 须具备相应资质 ,在 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 工程监理业务。 承接集 团公 司工程监理服务项 目还应取得集团公 司工程建 设承 包商准入资格 ,并 符合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工程建设及检 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承包商管理办法》)的 相关 规定。 第八条 包商资格 承担下列工程建设项 目主体 工程的监理单位 ,应 具 有化 工石 油工程专业 甲级监理资质和集 团公 司一类工程建设承
,
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和合 同约定,以 诚少服务 内容 、降低服务 质量等不正 当手段恶性竞争 ,扰 乱监理市场秩序。 监理单位 中标 后应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 同约定 ,共 同抵制和投诉违规行 为 ,公 平 、独立、 诚信 、科学地开展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 动。
第 四章 第十二条
监理项 目实施
;
(三 )专 业监理 工程师应 由总监理 工程师授权 ,负 责实施某
一专业或某一 岗位 的监理 工作 ,有 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其 应具 有 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 中级及 以⊥专业技术职称 、 两车及
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格。 第二 十五 条
;
(四 )监 理员应具有 中专及 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 业务培训合
⒛ 16年 3月 1日 印发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 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 团公 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
司 )工 程建设监理 (以 下简称 工程监理 )业 务管理 ,规 范工程监 理行为 ,进 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依 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结 合集 团公司工程建设 实际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 直属企事 业单位 (以 下统称所属企业 )境 内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 工 程监 理 与相关服务活动。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 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工 程监理 业务是 指监理 单位 受建设单 位委托 ,根 据 法律 法规 、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 施 工 阶段对建设 工程质量 、 造价 、 进度进行控制 ,对 合 同、 信息进行 管理 ,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 履行建设 工 程安全 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以 及在建设 工程勘察 、 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 的服务活动。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丁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丁金林篇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物等(详见附件)。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 3 —目管理(EPM)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 4 —(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全资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区公司)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计划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以下简称质量计划)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和部署安排,是项目实施阶段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南和依据。
第四条可研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一类、二类、三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编制质量计划。
四类项目及投资1亿元以下的一、二、三类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质量计划,其相关内容可在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或项目实施(执行)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质量计划可适当简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其质量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计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股份公司质量计划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和检查质量计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质量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计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股份公司质量计划管理规定;(二)监督检查所属地区公司质量计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质量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质量计划管理规定;(二)负责本单位质量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三)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质量计划编制和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3-12-(7151)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计【 2013 】478 号2013-11-20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以下称建设单位 )的境内项目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 (气 )站、建构筑物等 (详见附件 )。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 (ERP) 系统、项目管理 (EPM) 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 )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 (预 )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 (初步设计 )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三 )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 )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 )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六 )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 )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 、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 )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 )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 )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境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和合同等,为工程项目策划、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三)编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集团公司规划框架,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五)组织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六)指导、协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工作;(七)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三)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四)负责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派出,并对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向上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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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
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
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物等(详见附件)。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目管理(EPM)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三)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业主项目部;(四)组织编制项目基础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基础设计,组织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交底;(五)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订,以及权限外的报批工作;(六)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审批三类、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和开工报告;(七)负责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八)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九)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十)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和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十一)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
第九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以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未纳入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
特殊、复杂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待批复后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委托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
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
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总责的承包商。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批复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相关批复文件及委托函或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资源、市场、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项目可行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结合项目特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需要可开展初步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风险分析,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主要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防范风险对策。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市场、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竞争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价项目竞争力。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影响评价分析。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
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不涉及新征土地、变更厂址的改扩建类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专项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规定要求,研究结论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单独成册。
第十七条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核准、备案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后,应组建业主项目部。
集团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建业主项目部,按建设单位管理并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业主项目部,并授权其负责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业主项目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能力等条件,按以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选择方案:(一)投资规模大、一体化程度高、工艺技术复杂、实施环节多的大型炼油化工及液化天然气(LNG)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需要项目管理团队(PMT)或与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组建联合项目管理团队(IPMT)的,采用“PMT/IPMT+EPC+监理”模式。
(二)技术复杂的整装油气田地面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大型炼油化工装置、大型油气储运、多个加油(气)站捆绑建设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EPC+监理”模式。
(三)其他项目可采用“业主+设计(E)+采购(P)+施工(C)+监理”、“业主+EP+C+监理”或“业主+E+PC+监理”等模式。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一)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二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三)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明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编制项目管理手册。
项目管理手册应全面覆盖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采购、风险、文档等管理内容,明确项目管理目标、职责划分、管理界面、工作流程,建立项目管理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引等。
四类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可适当简化。
项目管理手册由建设单位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报专业分公司备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发布实施。
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一节工程设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设计承包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范;(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
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项目设计应按照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基础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详细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和建设工期。
详细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开展,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
实行EPC模式的项目,详细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
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炼油化工项目,在基础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设计。
建设单位在组织总体设计过程中应统一确定设计标准和原则,协调指导各设计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三)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基础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详细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设计承包商应按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