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人〔2008〕71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干部试用期规定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0月17日印发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暂行)

1 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公司以及各分厂科级及其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按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干部任职试用期

3.1 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对新提拔干部给予一定的试用期。通过试用,进一步了解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公司新提拔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度。

3.2 任职试用期期限

公司新提拔任职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3.3 任职试用期职责待遇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3.4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期。考核不合格的,不计为任职期限。

4 任职试用期干部的管理

4.1 任职试用干部应在到岗的一个月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分厂和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工作满半年后,写出半年工作及思想总结,经所在分厂(部门)审查后,报分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

4.2 对任职试用期内的干部,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应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同时依据其本人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检查其工作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其改正。

4.3 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应定期听取试用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试用干部的评价意见,并做好记录。

5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有以下情形的,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另予安排工作:

a)思想上、行动上不能同公司、分厂保持一致的;

b)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不认真、不得力,不顾大局,酿成不良后果的;

c)有以权谋私,腐败行为和经济问题的;

d)使企业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e)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f)不能胜任工作的;

g)出现其他重大失误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6 任职试用期满干部的考核

6.1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6.2 任职试用期满后半个月内,试用干部应写出述职报告,汇报自己一年来学习、工作和思想作风情况。以上材料全部存入试用干部工作情况考核档案。

6.3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一个月内,干部管理部门应组织考核组对试用干部进行考核。

6.4 考核程序

a)试用干部进行述职。召开试用干部任职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大会,由任职干部向干部职工述职;

b)进行民主测评。由干部职工对试用干部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c)个别谈话,广泛了解干部群众的反映;

d)试用单位出具试用鉴定意见;

e)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核结论意见和全面、真实、准确的考察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聘免意见。

7 考核结论

任职试用期满的干部,经考核后,形成以下结论:优秀、称职、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a)民主测评为优秀得票率达到95%以上,且考核组综合评价结论为优秀的,考核结论为优秀;

b)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在95%以下,优秀和称职总得票率达到70%以上,且考核组综合评价为称职的,考核结论为称职;

c)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低于30%,不称职和基本称职总得票率达到30%及其以上,或考核组综合评价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结论基本合格;

d)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达到30%及其以上,或考核组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8 考核结果的处理

干部考核结束后,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办理聘免手续。

8.1 考核结论为优秀和称职的干部,按干部审批程序审批后,予以聘任。

8.2 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干部,可延长任职试用期,但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结束后,再进行考核。

8.3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干部,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任职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9 其它

9.1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按本规定执行。

9.2 根据公司实际,为锻炼干部,在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干部主持部门工作,期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主持工作期间执行原职级工资福利待遇,计入原职级任职期。主持工作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干部管理选拔程序,经批准后,可聘任为试用干部。

9.3 本规定与公司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干部按过去政策已享受相关待遇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认定。

9.4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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