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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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1年3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制定节能目标和计划
首先,公共机构应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计划包括明确的时间表和必要的措施。

二、加强能源管理
公共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能源监测和数据分析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能源使用情况,并持续改进能源使用效率。

三、加强能源意识和培训
公共机构应加强员工的能源意识和培训,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四、改善建筑能效
公共机构应对建筑进行能源审查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如提高建筑外墙和屋顶的保温性能,采用高效的照明设备等。

五、优化设备使用
公共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可以考虑使用节能设备,如高效空调和节能灯具。

六、推广可再生能源
公共机构可以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来满足部分能源需求。

此外,可以与当地的能源供应商合作,推广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七、加强能源监测和评估
公共机构应定期进行能源监测和评估,评估节能措施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八、设立奖励机制
公共机构可以设立节能奖励机制,激励员工和单位积极参与节能工作,并鼓励创新和共享经验。

九、加强合作与交流
公共机构应与其他单位和机构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和推广节能技术和经验,加快节能工作的进展。

十、加强监督和问责
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节能工作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不履行节能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消耗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成本,还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为公共机构提供可行的节能方案和技术支持。

二、公共机构的能耗问题公共机构的能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能耗:建筑是公共机构的主要用能领域,能耗占比较大。

公共机构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保养过程中可以采用节能措施,如加强隔热、使用节能灯具、优化空调系统等。

2. 文化设施能耗:公共机构往往拥有大量的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

这些设施的能耗主要来自于照明、空调、电影播放等,采用LED灯具、高效空调系统、降低照明强度等技术可有效降低能耗。

3. 物资能耗:公共机构在日常办公、教学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物资,如纸张、耗材等。

采用双面打印、节约用纸等简单方式就可节约大量物资的能耗。

三、公共机构节能方案针对公共机构的能耗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节能方案:1. 建筑节能方案(1) 加强隔热:采用更好的墙体材料、优化窗户、安装隔热层等方式,减少建筑物的散热,降低能耗。

(2) 优化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系统,如采用太阳能冷气、采用冷暖二用系统等,减少能耗。

(3) 使用节能灯具:采用更节能的LED灯具,如T8 LED灯管、LED射灯、LED日光灯等,有效降低照明能耗。

2. 文化设施节能方案(1) 采用高效空调系统:公共机构如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采用较强的空调系统,采用更高效的空调系统可以根据需求来降低能耗。

(2) 优化照明系统:通过减少灯具数量、降低照明强度、使用光感调光等方式,减少文化设施的照明能耗。

(3) 采用节能设备:如采用节能播放设备、投影仪等设备,减少电能消耗。

3. 办公节能方案(1) 双面打印:办公过程中,双面打印可以有效减少用纸,降低物资的能耗。

(2) 采用节能设备:采用节能台式计算机、节能投影仪、节能打印机等设备,降低耗电量。

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

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

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
《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倡议书》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推动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我们特向全市各公共机构发出以下倡议:
一、绿色办公
办公室内要提倡绿色环保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工具和材料,提倡使用可重复利用的办公用品,如可回收的文件夹和资料夹等。

二、节约用电
要制定合理用电方案,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降低用电量。

在离开办公室时关闭电器设备,避免因为无人的情况下浪费能源。

三、宣传倡导
在办公场所设置节约用电、节约水资源等相关标语标牌,提醒员工注意节约用能。

开展相关的节能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节能意识。

四、科学用水
在使用自来水的同时,充分利用雨水和二次利用污水来浇灌绿色植物和清洗地面,减少水资源浪费。

五、建设绿色办公
在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增加绿色植物和开展绿色环保活动,创
造办公环境和谐舒适的办公氛围。

总之,兰州市公共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推动绿色办公,营造节约用能的工作氛围,以实际行动为创建美丽、宜居的工作环境贡献力量。

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三篇)

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三篇)

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三、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四、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六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电耗。

六、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七、对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及其它用电器具,定期进行检修,杜绝漏电现象。

八、各单位设置专门的用电管理人员,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如有违章行为发生,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水管理制度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公共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

五、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六、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七、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八、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促进节能降耗,减少能源消耗和空气污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做好日常能源管理工作公共机构日常能源管理关系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做好日常能源管理工作,公共机构需要按照下列要求:1.设立全方位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的收管、使用、保管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2.建立配电网络系统,实现设备用电互动共享,增强配电系统的稳定性和节能性;3.根据建筑特点,合理设计或调整节能设备,如合理布局空调系统,合理安装新风机,定时检修、维护;4.制定合理加温降温方案,合理控制室内温度范围,保障室内舒适度;5.建立发现问题和及时解决问题的机制,积极参加联合查漏活动,确保能源不被浪费或滥用。

二、贯彻落实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消耗针对公共机构日常消耗的能源,公共机构需要贯彻以下措施:1.发挥管理功能,优化设备使用效率;2.在选购设备时注重品质,提高整套设备的性价比,确保设备质量、性能和效率的优化;3.建立合理机制,推广绿色环保的供电方式和供热方式,例如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绿色供能方式,减少传统用能工艺造成的能源浪费;4.注重节水节电,合理使用水和电资源,注意用电安全;5.建立节能风气,吸收社会力量,举办节能讲座、宣传单位节能成果等活动,争做节能降耗优秀单位。

三、加强节能措施体系建设为全面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公共机构需要加强节能措施体系建设,具体措施如下:1.大规模拓展新型绿色建筑工程,利用绿色环保材料建造绿色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做到节能降耗,并且能有效减少建筑垃圾;2.鼓励采用先进的绿色能源技术,在能源综合利用中,采用多种绿色能源技术,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降耗;3.培养技术人才,加强专业技术领域的力量,加强对节能降耗方面的研发,同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加强人才培训;4.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积极营造节能降耗氛围,加强资源统筹管理;5.建立媒体宣传机制,通过宣传介绍优秀节能企业,鼓励公共机构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积极倡导公共机构运用资源和出行卫生环保意识,建立绿色意识,改善公众环境和安全。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1、用电管理(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

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

提倡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

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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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xx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 * [xx]第2号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 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以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八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

县(区)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

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对本级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时间和楼层,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七)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对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型车辆;(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四)实行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五)定期公布公务用车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六)鼓励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网站,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十)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十一)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举报查出有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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