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安全立法的思考
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之对策思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算机 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互联 网服务管理办法 ) 、 《 c第三 , 司法解释 :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 《 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 。第四, 行政规章: 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出入 口信道管理办 《
备及 与之有关 的一切物 品 。同时 由于计算 机犯罪 分子 大多对其 犯 罪方法 不具 有 习惯 性 , 因而对 其判处
一
定 的资格 刑 , 剥夺其 长期 或短期从 事某 种与 计算机 相关 的职业 、 如 某类 与计算 机相 关 的活动 的资格 。
此外 , 罪对 象的范 围偏窄 , 要予 以适 当扩大 。例如 ,刑法 》 25条规定 的非 法侵人 计算机 信息系 犯 需 《 第 8
[ 王英锋 : 1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现代教育技术 中心主任 。 [ 孙景仙 、 2 ] 安永勇 : 网络犯罪研究 》知识产权 出版社 2 0 年版 。 《 , 06
5 7
王英锋 : 防范计 算机 网络 犯罪 之对 策思 考 法 》《 算机 网络 国际联 网安全保 护 管理办 法 》《 、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计算 机 网络 国际 联 网管理 暂行规 定
一
、
建立健 全法律 法规
我 国惩 治计算 机 网络犯罪 的现行 规范 性文件 , 按法 律位 阶为 主 、 间顺 序 为辅 的标 准排列 如下 : 时 第
一
,
法 律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国人 大 常委会 关 于 维护 互 联 网安 全 的决 定 ) 《 、全 ) 。第二 , 政法 规 : 行
犯罪 , 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 、 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 施 的犯 罪 , 包括 行 为人借 助 于其居 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网站 IP 分 为 网络接 入提 供商 l 还 即 S, AP和 网络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网络法律问题,包括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的规制以及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平衡。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法学在解决网络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法学应用于网络法律问题的优势。
未来网络法律问题的发展趋势也在文中得以预测,并总结了法学视角对网络法律问题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网络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法学在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网络法律问题、法学视角、网络侵权责任、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学优势、发展趋势、法学启示。
1. 引言1.1 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网络法律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而逐渐凸显的,它涉及到网络侵权责任、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等多个方面。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法律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和演变,给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需要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说起。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与此网络也成为了一片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许多法律规定在网络空间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种种问题的产生。
网络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也是背景介绍中需要重点强调的一点。
由于网络的跨境特性,很多法律问题不再受限于国界,跨国互联网公司、海外侵权行为都给网络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具有国际性视野的网络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2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通过运用法学视角,我们能够更客观、全面地审视网络法律问题,使法律对网络环境的需求和挑战有所回应。
法学的理论思考和实践经验可以为处理网络法律问题提供有力支持,使网络法律规定更趋完善和可操作,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网络安全》演讲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网络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网络安全的知识和思考。
一、网络安全的重要性1. 保护个人隐私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如同“裸奔”在网络上。
一旦个人信息泄露,轻则遭受骚扰,重则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名誉受损。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网络安全的首要任务。
2. 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
黑客攻击、网络间谍活动等威胁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3. 促进社会和谐网络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网络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和谐。
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
二、网络安全现状1.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涉及银行、电商、社交等多个领域。
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也引发了社会恐慌。
2. 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网络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3. 网络安全隐患突出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网络安全重视不够,导致网络安全隐患突出。
例如,部分企业网站存在漏洞,容易遭受黑客攻击;部分个人使用密码简单,容易被破解。
三、如何加强网络安全1.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念,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从个人做起,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加大对网络安全的立法力度,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3. 提升网络安全技术企业和个人应关注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例如,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防护措施,降低网络安全风险。
4.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学校、企业和社会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全民网络安全素养。
加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思考

来 看 , 是 涉 及 到 计 算 机 网 络 上 信 息 的 保 2加强信息安全威胁的几点建 议 凡
密 性 、 整性 、 用性 、 实 性 和 可 控 性 的 完 可 真
相 关 技 术 和理 论 都 是 网络 信 息 安 全 的研 究 全 保 障 工 作 并 不 能 单 靠 某 个 人 或 某 个 部 制 度 , 保 障 信 息 网 络 健 康 发 展 和 运 行 是 领 域 。 本 文 所 指 的是 广 义 上 的 信 息安 全 门 , 应 该 采 用 综 合集 成 的 方 法 , 思 想 教 的 客 观 需 要 。4 而 而 从 lJ 问题 。 国 目前 面 临 的 信 息 安 全 威 胁 主 要 育 、 度 建 立 、 施 建 设 、 术 开 发 、 员管 2 5加 强 国家 之 间及 国 际组 织 的 交 流 合作 我 制 设 技 人 .
安 全 、 会 稳 定 的 重 大 问题 之 一 。 社 因此 , 本 犯 罪 案 件破 获 以 后 , 有 惩 罚罪 犯 的 明 确 事 件 , 专 门 的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机 构 进 行 处 没 由
文 针 对 我 国信 息 安 全 面 临 的 现 状 , 如 何 刑 事法 规 。 就 由于 法律 制 定 的不 完 善 , 导 致 理 。 也
经 济 、 事 、 化 等 各 个 领 域 , 络 互 连 给 诸 多 的 问题 。 是立 法工 作 严 重 滞后 , 能 府 信 息 安 全 与 信 息 资 源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军 文 网 一 不 … 人类获取信息及交 流带来极大 的便利 , 但 满 足 社 会发 展 的 需 要 。 律 体 系 没 有 涵 盖 凡 是 和 信 息 安 全 有 关 的事 件 , 由专 门 的 法 都 网 络信 息 安 全 问 题 也 日益 上 升 为 关 系国 家 现 有 各 种信 息 安 全 问 题 , 使 有 些 计 算 机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处 理 。 息安 全 预 警 和 应 急 致 信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研 等各个 部 门。 有关专 家于 测 , 贞 在今 后 5 l 至 0年左 右, 国的 汁 罚金 ; 节特 别严 重的 , 我 情 处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并处 罚
笄. 机犯罪 将会 大量 发生 , 从而 成为 社会 危害性 最 大、 也是最 危险 的 一种犯 罪 。
金。 此 种规定存 在着逻 辑上 的不平衡 : ” 非法侵 入涉及重 大国家利 益的“ 国家事 务、 国防 建 设、 尖端 科技领域 ” 三大领 域的 , 只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而非法 侵入“ 大领域 ” 外的 其他 计算: 信息 系 三 之 机
惠 于未 然, 一直 以来有 很 多观点 。本 文试从计 算机 犯 罪的概念 及原 因和 完善 法律 等方 面来探讨 计算机 犯 罪预防 , 从而 更为
有 效地 预 防和打 击计 算机 犯罪 关键 词 计 算机 网络 计 算机犯 罪 犯罪预 防
中图分类 号: 905 D 2.
0
文 献标识 码 : A
统的 , 定 刑更 重, 然 不妥 。 法
( ) 算机犯 罪 的原 因 二 计
1 汁锋机 网络安 全方 面的缺 陷诱 发 汁算机 犯 。 汁锋. . 机技
术 的最 大特 点是信 息共 享, 决 定数据 交换格 式必 须具 备规范 由此 性, 而使得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具有相 对 的开放 性 。因此 , 从 计算机 中所有 信息 不仅对 直接操 作人 员是完全 公开 的, 对进入 网络 而且 的 其他 成 员u 是完全 开放的 : 成 计并 机信 息 系统 安全脆弱 的另 三 造 :
“秩序”还是“自由”——有关网络实名制的思考

的法 律无 法有效 适用 于其 中, 也就无 从谈 起法 律作 用 的发挥 以及 网 民权利 的保 障 , 而网络 实名 制 的出现 使这 些 问题 迎刃 而解 。
网络 实名 制 秩序 言论 自由 隐私 权
实实在在是网络犯罪爆发 的根源, 所以为 了网络安全畅通 社会稳定, 推行网络实名制 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0 D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0.0 .2 10 .5220 )8130
而 网络 实名 制 通过 要 求 网民在进 行 网络 活动 时提 供真 实 的
居 民身份 证确 认的制 度 。
基于 上述 ,法律 主 体 的确定 使得 网络 与现 实 的差 距急 剧缩
中 国的 网络实名 制 的出现应 该 是在 2 0 02年 , 华 大学 新 闻 小 , 清 因此法 律 可 以在 网络空 间 中产 生实 质性 的效 力 , 么法 律 的 那 学教 授李 希光 在谈 及 新闻 改革 时提 出并 建议 中国人 大 应该 禁止 指引 、 评价 、 测 、 预 教育 、 制的 作用将 得 以完全 的发挥 。 强
网络 技术 的 日新 月异 , 网络经 营方 式的平 方 式增 长 、 数据信
息 的高速 传递 为各种 网络 暴力 的滋 生创造 了条 件 , 而 网络 的高 个人 信息 , 而达 到 网络虚 拟 主体与 现实 主体 的对应 , 补 了网 然 从 弥 速发 展和 法 律 固有 的滞后 性使 得迅 速 制定 一部 能 够适 应 实时变 络法 律关 系形成 的缺 陷 , 奠定 了法律对 网络 中形成 的各种 关系 进 化 的针对 网络管 理的专 门法律 成为泡 影 , 网络实 名制 ” 以成 行有 效 调整 的基 础 。 网络 实名 制提 高 了网络 中法 律关 系主 体 的 而“ 可 为 改善 网络秩 序的 一条捷 径 。
涉网问题清查思想汇报

涉网问题清查思想汇报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信息传播、交流和商务活动的重要载体。
然而,与之相应的涉网问题也随之增多,给社会治安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我对涉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清查和思考,并就此进行了本文的汇报。
二、涉网问题清查概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
其中涉及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摸清网络领域的现实问题,我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调查和分析:1.网络诈骗案件2.网络侵犯个人信息事件3.网络传销以及其他非法网络活动三、涉网问题的影响与危害涉网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与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2.网络空间秩序受到破坏3.社会信任度下降4.个人隐私泄露四、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面对日益加剧的涉网问题,我们必须正视挑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
具体而言,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涉网问题的监测与预警2.增加网络安全投入,提升网络空间安全等级3.完善网络立法,加大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4.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教育五、结语在网络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和个人生活的重要议题。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涉网问题的清查和思考,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与管理,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实现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双重保障。
以上是我对涉网问题清查思想的简要汇报,希望能引起大家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共同为构建网络安全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
关于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思考

三、 结论
策方 面向科研 一线人员倾 斜 ,尤 其是对 中年科技人 员
在职称 、 科研条 件 、 活待遇等方 面给予 更多的优 惠政 生 策, 以提高科研 人 员T作积檄 性 。另外 。 在提 高管 理人 员、 服务人 员业务 素质及 管理 、 务水 平 , 低人 员 比 服 降 例 的同时 。应注重加 强培养科 技人员 自我管理 和 自我
格利益远远超出了现有具体人格利益 的范围 , 是现 这也 有法律框架无 法对网络个人资料提供切实 、 充分保护 的
根本原因 。
对于是否将 网络上 的隐私权 侵害甚至 网络上 的侵 权作 为民法典 的内容加 以规定 , 则存在不 同的认 识 。有
人 认为 , 于网络安 全立法 , 于计 算机技术 和互联 网 关 对
私权 的问题上基本上处于一 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 尚没有
单地规定 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 肖像权 、 名誉权 。而
事实上 , 隐私权 、 肖像权 和名誉权 同属 于人身权 中不同
性质 的权利 。
对于 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规 范的可能。所以 , 在信
息 网络法律 中单独构建我 国的网络 隐私权 法律保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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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安全立法的思考一、网络安全是不仅限于国家网络安全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实际上,抑或是从法律上,从(攸关)主体(利益)上看,网络安全都应该包括国家网络安全、公共网络安全和私人网络安全。
所谓的国家网络安全,应该是指攸关国家安全利益的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般来说,它包括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机密与安全的重要网络及其信息系统。
所谓的公共网络安全,是指攸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这是一个被忽视的网络安全问题。
实际上,网络空间跟现实空间一样,都存在所谓的公共空间及其安全问题。
这里的公共空间不是指网络空间及其信息系统的归属而言,而是指它是不特定多数人---公众可以自由访问、可能攸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空间。
在实际中,有人利用他人网站的技术漏洞并在其中埋置木马、病毒等有害程序,一旦不特定的用户访问该网站或网页,很可能会被这些木马和病毒程序侵入,从而导致其利益损害(如窃取隐私、盗取财产等)的问题。
由于木马和病毒程序跟现实空间的危险物品一样,可以对不特定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网络上传授、制作、销售和使用木马和病毒程序的行为跟现实空间里的非法制作、运输、销售和使用危险物品一样都是一种对公共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的行为,因此,立法也应该将这些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规制。
所谓的私人网络安全,实际上是指特定的个人或企业对其自己所有的网络及其信息系统所享有的安全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虽然针对私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规范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应该是私法(侵权法)而非公法(网络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任务,但是,对于严重的侵害私人网络安全的行为同样应该被纳入到公法规制的范围。
目前正在起草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来看,它显然只注意到了国家网络安全,而忽略了公共网络安全以及私人网络安全问题。
从现行刑法以及修正案(九)的内容来看,现行刑法第285条的款所规定的所谓“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的行为实际上是针对国家网络安全利益的侵害,理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而不应该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予以规制的。
而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并没有认识到现行刑法的错误并予以改正。
现行刑法第285第三款、286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做法是有问题的。
由于像病毒、木马等有害程序类似于现实空间的危险物品,如果利用(除了攸关国家安全利益之外的)一般网站或网页的技术漏洞埋置这些有害程序的话,很可能会使不特定的访问用户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符合刑法理论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后者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责任的轻重有显著区别。
因此,在公共网络空间上制作、传播、销售和使用有害程序的行为应该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来规范。
可见,现行刑法第285第三款、286第三款的规定是有问题的,而修正案中并未认识到现行法律的这种缺陷并予以改正。
因此,未来应该在完善有关内容后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进行规范。
另外,应该根据所破坏和侵入信息系统的性质区分不同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不加区分地把所有破坏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都纳入到同一种犯罪中予以规定。
从现行刑法第286条所谓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内容来看,它并未区分不同性质的信息系统,而是笼统地把所有破坏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都一视同仁地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予以规定。
实际上,破坏或侵入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及其信息系统的行为和破坏或侵入一般企业或一般个人的信息系统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完全不同。
前者是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侵害,性质最为严重;后者有的是对公共网络安全利益的侵害,其性质比较严重;有的是对私人网络安全利益的侵害,其性质最轻。
因此,从刑法理论上讲,应该区分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非法侵入或破坏网络及其信息系统行为并分别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非法侵入或破坏私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犯罪。
显然,现行刑法的这种规定是有问题的,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它并未认识到刑法的这种缺陷并予以改正。
二、有关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等方面的内容不应纳入到网络安全法中网络安全战略是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就本国网络安全所采取的政策和策略,在我国它是由最高层来决策的。
因此,把这种本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的内容放在法律条文中的做法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就网络安全的规划与促进问题来说,它是属于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政策规划方面的内容,也不应该属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内容。
而且,从草案规定的内容来看,这部分都是宣示性、很虚的条文。
总体来看,将国家战略和政策规划纳入到法律的这种做法混淆了法律与战略、政策,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可操作性。
因此,这部分应该删掉。
三、网络安全立法应该兼顾公民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传统时代主要体现为使用邮政通信的自由与邮政通信秘密,因此,为了落实宪法的这种规定,现行刑法第252、253条做出了保障公民享有使用邮政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通信已经取代了传统的邮政通信方式,现行刑法第252、253则无法适应网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要求。
因此,如何从立法上落实宪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公民使用包括电子邮件通信在内的网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保护,对实施非法监听、拦截公民通信内容的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刑法修改的一大任务。
然而,从网络安全法草案以及正在起草的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并未着眼于网络时代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对现行刑法的缺陷予以完善。
四、网络安全的保障需要双重机制来实现的对于网络安全价值的实现而言,网络安全法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保障网络及其基础设施上的软硬件本身的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从而构筑起安全可信可靠的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另一方面,对于网络安全价值的实现还必须要针对外界的非法攻击和侵入行为实施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即通过立法构建起有效的法律制度来打击非法破坏、攻击和侵入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之盾。
纵观已经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其基本着眼点在于构筑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设施,而缺乏对破坏和非法侵入行为的应有规制,因此是片面的,不利于全面和真正保障网络安全。
五、网络信息安全不等于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在法律上和技术上讲具有不同的内涵。
技术上的信息安全是指信息本身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
在我国的法律上,信息安全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即它特指信息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有害,尤其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上看网络信息安全只能是指信息本身是否合法有害,而不是指个人信息保护和垃圾信息发送行为的规制问题。
但从网络安全法草案第四章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具体内容来看,它恰恰没有规定哪些信息是违法有害的,发布违法有害信息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内容,而基本上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垃圾信息防治法了。
显然,这种做法是对我国法律上信息安全的误解[1],尤其是对网络安全立法意义上的信息安全的误解和背离。
因此,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和垃圾信息防治的内容有关分别由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垃圾信息防治法来规定,而不应该在网络安全法中予以规定。
六、网络安全法应处理好与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空间作为独立于陆海空天之外的第五空间,已经是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了。
因此,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也是宪法有关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精神体现。
网络安全既涉及到国家和公众的安全利益,又涉及到个人的通信秘密与通信安全利益。
网络上的有害信息不仅会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乃至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于网络不同主体的网络安全利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一部网络安全法所能够实现的,还需要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害信息防治法[2]、侵权责任法、(软硬件)市场准入法、政府采购法等诸多部门法的配合才能实现。
另外,从立法依据来看,网络安全法作为保障国家在网络空间安全的一部法律,它首先应该是国际安全法第25条[3]规定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具体化。
七、网络安全法的指导思想与宏观架构基于上述考虑,在制定网络安全法时应该兼顾到它与宪法、国家安全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软硬件)市场准入法、政府采购法、有害信息防治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条文的和谐一致,避免在执法和法律适用时产生分歧。
然而,纵观网络安全法草案,它不仅混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垃圾信息防治法与网络安全法,不当地将这些本来不应该由网络安全法规制的内容拉进来了;同时对于本应该协调的部门法关系却被疏漏了。
总之,未来的网络安全法在立法上应该是有关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因此它应该坚持(宪法、刑法、民法等)规范的体系化思维,把中国互联网作为一个整体来通盘考虑整体网络安全架构;树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体化保护的思想;既要做到分级保护,更要确保整个社会网络在软硬件上(可信)安全。
既要注重权力管理,也要注重权利保护,尤其是个人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以及企业合法正当权益的保护。
要坚持战略性思维,既要注重网络安全,也要注意信息安全。
这里的信息安全,不仅仅是违法信息的预防和治理,还包括云计算、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安全,防止敌对国家收集我们的企业、个人的数据[4],用以开发、制作诸如基因武器之类的恶意行为。
为此,对互联网上的数据流向进行管控,防止其流向国外并被恶意利用也应该是未来的网络安全法规范的内容。
具体说来,未来的网络安全法在宏观架构上可以概括为“三纵四横”。
所谓的三纵,是指网络安全法在体系上应该包括国家网络安全、公共网络安全和私人网络安全这三个方面。
所谓的四横,是指网络安全的具体内容上包括(软硬件设施)市场准入、运行监管、信息内容管理与数据流向管控、非法侵入行为规制这四个方面。
这里的市场准入方面,既包括软硬件设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基本规则,还包括政府采购方面的基本规范。
我们现在很多人以为网络安全就是国家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至于社会公共网络安全和私人网络安全问题,不是网络安全法关注的对象。
我觉得这种观点具有偏见性,既不符合现在互联网的实际,也不符合未来互联网安全的趋势。
如果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话,我们维护和保障网络安全的成本会更大、效率也更低。
这是因为无论是现在乃至未来,互联网“互联”的程度越来越紧密,包括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也越来越难以完全被隔离于其他互联网。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在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市场准入方面构建基于可信安全(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软硬件设施才可以进入,从而减少整个网络安全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