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汇编(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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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财务管理制度

建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行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稳健经营原则:坚持稳健经营,合理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效益优先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行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我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二)编制、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财务报表;(三)组织全行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财务收支平衡;(四)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工作;(五)组织全行财务培训和宣传;(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七条财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二)收入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三)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支出,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合规、合理;(四)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优化成本结构,降低成本费用;(五)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盘点、评估和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六)负债管理:合理控制负债规模,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七)资本管理:加强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率达标;(八)财务报告管理:编制、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级机构、各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计划、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效益、风险控制的原则,确保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财务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五条财务计划应当根据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包括收入、支出、资金筹措和使用等方面的计划。

第六条预算管理应当实行全面预算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收支平衡、重点保障、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重要财务信息。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单位资金安全、流动性和效益。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支票等资金收支环节的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和借款的管理,实行投资和借款审批制度,确保投资和借款的安全性和效益。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资产采购应当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建设银行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银行会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会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管理等。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经济业务,不得遗漏;(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五)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第五条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一)凭证编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编制记账凭证;(二)账簿登记: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三)财务报表编制: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四)会计报表审核: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六条会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七条内部监督:(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二)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三)定期开展会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外部监督:(一)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会计监管工作。

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九条会计档案是反映本行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资料,必须加强管理。

第十条会计档案包括:(一)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三)财务报表;(四)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完整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完整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完整一、总则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

二、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责(一)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部门设财务经理一名,会计若干名,出纳若干名。

(二)财务经理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审核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协调与税务、银行等外部单位的关系;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等。

(三)会计的职责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核算成本费用,计算和缴纳税款;管理会计档案等。

(四)出纳的职责包括: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印章等。

三、预算管理(一)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

(二)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资金管理(一)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

(二)资金的筹集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合理选择筹资方式和渠道,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三)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五、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的管理1、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公司的审批程序进行,购置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财务政策计提。

(二)存货的管理1、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加强对存货的采购、验收、存储、发出等环节的控制。

2、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和清查,及时处理存货的盘盈盘亏。

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权责分明:明确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财务责任,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财务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包括各项业务收入、财政拨款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

(三)投资预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等。

(四)资金平衡预算: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等。

第六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预算编制要符合实际情况,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

(二)实事求是:预算编制要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不得虚报冒领。

(三)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算。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八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二)专款专用:各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三)安全防范:加强资金安全防范,防止资金损失。

(四)监督考核: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考核,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资金收支应当实行下列程序:(一)预算内资金:按照预算执行,严格审批程序。

(二)预算外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付。

第四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十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1996年6月3日)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充分调动各方面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达到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利用率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总行机关的各项财务开支,实行由机关行政财务集中核算和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财会部是统管总行机关各项费用的核心部门。

其主要职责:审查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核批年度计划,指导行政财务的业务工作。

机关行政财务是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核算承办部门。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行政财务由机关服务中心代理其职能。

其主要职责:制定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编制年度费用计划;根据财会部核定的年度计划,组织机关财务核算;协调内部财务关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汇总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经办费用的请领、报销、核算业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整理财务资料。

总行办公室、人事部、教育部、计算中心、国际部是总行机关费用分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负责分管归口费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归口费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在服务中心下达的计划额度内掌握费用的支出。

凡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应从行政财务划出。

二、管理分工(一)服务中心分管以下费用:1.营业费用。

2.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

4.应付福利费。

5.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室分管以下费用:1.宣传费。

2.公杂费中的报刊订阅费、业务书籍购置费等。

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我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

2. 规范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3. 效率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4.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财务体制。

第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总行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全行财务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对全行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分行、直属分行、省直分行财务部门负责本级行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总行财务政策和制度。

3. 各级机构财务部门负责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上级财务政策和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管理原则:资金统一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 效率优先原则: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资金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筹集:通过发行债券、同业拆借、银行间市场交易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八条资金运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合理运用资金,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九条费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费用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

2. 经济合理原则:费用支出应当经济合理,避免浪费。

3.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费用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第十条费用预算:各级机构应当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报销费用,严禁违规报销。

第五章成本管理第十二条成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成本效益原则: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2. 成本核算原则:准确核算成本,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各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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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汇编(doc 20页)分配利润;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的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十条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对编制本年度财务计划的有关要求,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测算财务收支的数据,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

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一)营业收入;(二)营业外收入;(三)营业支出;(四)营业外支出;(五)业务费支出;(六)管理费支出;(七)税金;(八)利润或亏损;(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十)附属企业利润;(十一)成本率;(十二)综合费用率;(十三)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

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新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审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时,可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批准后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各级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信贷资金管理第十六条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

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第十七条国家信贷基金是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

其来源:①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资金;②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资金;③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

在发放贷款中的经营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

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减少。

第二十条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

信贷资金往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

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信息,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库存现金尤其是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办理;各行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占款。

第二十三条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

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对应收贷款利息,会计部门应负责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督促业务部门收回,不得久悬。

第二十八条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息,并及时收取利息。

第二十九条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成本管理第三十一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

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一、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

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1、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储蓄存款贴息;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3、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销期的,须经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

具体项目如下: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

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的存款利息和按规定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应付未付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贴补利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

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

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

包括:1、公用费用项目:印刷费、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旅差费、房租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公证费、鉴证费、会议费、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招待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2、个人费用项目:(1)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职工福利费。

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1%提取。

(3)工会经费。

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开支。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5)职工待业保险费。

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八、管理费: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八、营业税和其他税;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一、成本率=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100%三、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四、综合费用降低费=基期综合费用率一报告期综合费用率第六章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第三十八条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其它税。

一、营业税: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建设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计营业税包括:1、贷款业务利息收入;2、手续费收入;3、外汇买卖收益;4、其他利息收入;5、与国外同业往来净收入(即:与国外同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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