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肢体残疾人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某一部分功能的丧失或减弱,严重影响了个体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针对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以便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评定的相关标准和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肢体残疾的评定,需要考虑残疾的部位和程度。
残疾部位包括上肢、下肢、躯干等,而残疾程度则需要考虑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残疾部位的数量和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
其次,评定肢体残疾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程度。
功能障碍包括肢体活动受限、肌肉力量减弱、关节功能障碍等方面。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对工作和学习的影响程度。
另外,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辅助器具使用情况。
辅助器具对于肢体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需要借助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以及辅助器具对于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作用程度。
此外,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康复治疗情况。
康复治疗对于改善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接受了规范的康复治疗,以及治疗效果对于改善残疾人功能障碍的程度。
最后,评定肢体残疾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包括残疾人在社会交往、就业和学习等方面的能力,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对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评定肢体残疾需要综合考虑残疾部位和程度、功能障碍、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康复治疗情况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进行公正、科学的评定,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保障。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某部分肢体受损或无法使用,造成残疾的一种状况。
肢体残疾主要分为四大类:肢体功能残疾、动作残疾、感觉残疾以及神经残疾。
肢体残疾标准由各国家就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关于残疾容忍度的历史经验和伦理传统等考虑,制定出来的。
从肢体功能残疾的角度来看,归结为三大类:动作残疾、力量残疾和柔韧性残疾,每一类又拆分为若干小类。
一般将肩关节和髋关节的动作残疾分为六类,以表示肢体的活动度和力量变化,即:完全动作残疾、四级动作残疾、三级动作残疾、二级动作残疾、一级动作残疾和正常动作。
力量残疾一般分为四级,分别是:完全力量残疾、三级力量残疾、二级力量残疾以及一级力量残疾,柔韧性残疾一般分为三级,分别为:完全柔韧性残疾、二级柔韧性残疾以及一级柔韧性残疾。
从动作残疾的角度来看,是指肢体的活动能力出现局部异常,造成肢体的活动度及力量变化,可分为完全动作残疾、四级动作残疾、三级动作残疾、二级动作残疾、一级动作残疾和正常动作等六类,一般情况下,肩着关节与髋关节的动作残疾指标最为常用,其中,完全动作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活动能力,动作受限,力量下降;四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减弱严重,动作受限,力量减弱;三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逐渐减弱,动作受限,力量较弱;二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较差,动作受限,力量较轻;一级动作残疾即肢体的活动能力略差,动作受限,力量较轻;正常动作即活动能力正常,力量正常。
从力量残疾来看,指肢体的力量度出现局部异常,可分为完全力量残疾、三级力量残疾、二级力量残疾以及一级力量残疾等四类,其中,完全力量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的力量;三级力量残疾即力量减弱严重;二级力量残疾即力量减弱;一级力量残疾即力量较轻。
从柔韧性残疾来看,指肢体的柔韧度出现局部异常,可分为完全柔韧性残疾、二级柔韧性残疾以及一级柔韧性残疾等三类,其中,完全柔韧性残疾即完全失去肢体柔韧度;二级柔韧性残疾即柔韧度减弱;一级柔韧性残疾即柔韧度较弱。
10.肢体残疾人

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肢体残疾人主讲徐凤建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一节概述各位学员,大家好!这一讲,我们将给大家介绍与肢体残疾人相关的知识。
首先我们来学习什么是肢体残疾人,哪些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的内容。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常见肢体残疾及致残原因肢体残疾致残原因三瘫一截偏瘫脑血管意外,脑损伤,脑肿瘤,病毒、细菌等脑部感染性疾病,中毒等致脑内病变所引起。
脑瘫妊娠期病因宫内感染,孕妇自身疾病,用药不当,中毒或有毒环境影响,遗传因素等导致婴儿脑损伤分娩期病因难产,早产,新生儿窒息等导致婴儿脑损伤出生后病因婴儿核黄疸,脑部感染,头部外伤,高热等导致婴儿脑损伤截瘫外伤性脊髓损伤交通事故、工矿事故、高处坠落、运动损伤、暴力行为中直接或间接外力作用造成脊髓结构与功能损害非伤性脊髓损伤肿瘤、结核、畸形等造成脊髓结构与功能损害截肢严重外伤,动脉闭塞性疾病,肢体严重感染,肢体肿瘤,肢体严重畸形和发育异常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儿麻后遗症)经消化道感染脊髓灰质炎病毒致脊髓灰质炎所留后遗症,可引起肢体不对称性弛缓性瘫痪,以影响下肢运动功能为常见。
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裂手裂足,抗维生素D佝偻病,重症肌无力,周期性麻痹,脊柱裂人类遗传物质(染色体与基因)发生异常,导致胎儿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出现机体结构和功能异常的疾病。
具有家族性,先天性和终身性。
大骨关节病,地方性高氟肢体残疾与所在地方土壤,水质作物中某种物质缺少或含量过高有关麻风病肢体畸形残疾由麻风分支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侵害肢体导致一级肢体残疾人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肢体残疾人帮扶方案

肢体残疾人帮扶方案
背景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部分或全部功能失常,造成肢体运动能力受限。
据统计,全球有超过3亿人患有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需
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帮扶方案
针对肢体残疾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案给予帮助:
生活方面
1.提供定制化的辅助工具,如助行器、轮椅等,帮助残疾人更方便地移
动和生活。
2.提供住宅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改造服务,以方便残疾人出行和使用设
施。
3.设立残疾公益基金,用于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上的基本支持,如住房、
基本医疗服务等。
教育方面
1.加强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残疾人的权益。
2.提供残疾人专业教育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让残疾人能够获取更好的
就业机会,提高其生活质量。
3.对于孤残儿童提供特殊关爱和资助,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生活
和成长。
社交方面
1.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其社交能力。
2.设立残疾人互助组织以及残疾人交流平台,促进残疾人之间的交流与
互助。
结语
肢体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容易被忽视者之一,我们应该积极关注并给予他们帮助
与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达到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目标。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的身体部位结构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了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
对于肢体残疾的鉴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客观地评估残疾程度,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鉴定的标准。
首先,肢体残疾鉴定需要考察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情况。
这包括肢体的活动能力、力量、协调性等方面的评估。
鉴定人员会对残疾人的肢体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以确定其肢体功能的受损程度和影响范围。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客观地了解残疾人的肢体功能状态,为后续的评定提供依据。
其次,肢体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这包括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如穿衣、洗漱、进食等方面的情况。
鉴定人员会观察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技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另外,肢体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
这包括残疾人在学习、工作、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鉴定人员会对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障碍和困难。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和支持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最后,肢体残疾鉴定还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心理和情感状态。
这包括残疾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情感需求等方面的情况。
鉴定人员会通过面谈和观察等方式了解残疾人的心理和情感状态,以确定其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和支持。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服务,帮助其更好地适应残疾状态。
综上所述,肢体残疾鉴定需要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和心理情感状态等方面的情况,以全面客观地评估残疾程度和需求。
通过科学、严谨的鉴定程序,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精准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重视肢体残疾鉴定工作,为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肢体残疾鉴定标准是许多法律实务案件中⼀定会运⽤到的⼀项标准,但许多⼈对什样的残疾在法律上有怎样的等级并不明确,造成维权困难。
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系统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欢迎阅读。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以下内容均来⾃《残疾⼈实⽤评定标准(试⽤)》中“肢体残疾标准”板块。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的肢体残缺、畸形、⿇痹所致⼈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关节、肌⾁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的⽆辅助器具帮助下,对⽇常⽣活活动的能⼒进⾏评价计分。
⽇常⽣活活动分为⼋项,即:端坐、站⽴、⾏⾛、穿⾐、洗漱、进餐、⼊厕、写字。
能实现⼀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为三个等级。
(⼀)重度(⼀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常⽣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主动活动能⼒。
3、严重偏瘫,⼀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中度(⼆级):能够部分完成⽇常⽣活活动(4.5分—6分)。
1、截瘫、⼆肢瘫或偏瘫,残肢有⼀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拇指伴有⾷指(或中指)缺损。
5、⼀肥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常⽣活活动(6.5—7.5分)1、⼀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肢功能中度障碍,⼆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北畸形⼤于70度;脊柱侧凸⼤于45度。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或缺失,严重影响了个体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
在社会中,对于肢体残疾的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鉴定的相关标准。
一、解剖学缺陷。
对于肢体残疾的鉴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解剖学缺陷。
解剖学缺陷是指肢体结构的异常,包括肢体长度、形状、数量等方面的异常。
例如,先天性短肢、畸形肢等都属于解剖学缺陷范畴。
对于这类情况,鉴定者需要进行详细的解剖学检查,以确定肢体结构的异常情况。
二、功能障碍。
除了解剖学缺陷外,功能障碍也是肢体残疾鉴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功能障碍是指肢体部位的功能受限或丧失,包括肢体的活动能力、感觉功能、协调能力等方面的障碍。
鉴定者需要通过临床检查和功能评定,确定肢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和范围,以便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和辅助服务。
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除了解剖学缺陷和功能障碍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也是肢体残疾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穿衣、洗漱、进食、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鉴定者需要通过观察和评估,确定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自理困难程度,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护理和康复训练。
四、社会参与能力。
最后,对于肢体残疾的鉴定还需要考虑个体的社会参与能力。
社会参与能力是指个体在社会中参与各种活动的能力,包括学习、工作、交往、娱乐等方面的能力。
鉴定者需要通过面谈和观察,确定残疾人在社会参与方面存在的障碍和困难,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和辅助服务。
综上所述,肢体残疾的鉴定标准包括解剖学缺陷、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多个方面。
鉴定者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全面评估残疾人的身体和功能状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康复和辅助服务。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肢体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包容、温馨的社会环境。
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标准

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时间:2012-09-27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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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肢体残疾人主讲徐凤建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一节概述各位学员,大家好!这一讲,我们将给大家介绍与肢体残疾人相关的知识。
首先我们来学习什么是肢体残疾人,哪些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的内容。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常见肢体残疾及致残原因肢体残疾致残原因三瘫一截偏瘫脑血管意外,脑损伤,脑肿瘤,病毒、细菌等脑部感染性疾病,中毒等致脑内病变所引起。
脑瘫妊娠期病因宫内感染,孕妇自身疾病,用药不当,中毒或有毒环境影响,遗传因素等导致婴儿脑损伤分娩期病因难产,早产,新生儿窒息等导致婴儿脑损伤出生后病因婴儿核黄疸,脑部感染,头部外伤,高热等导致婴儿脑损伤截瘫外伤性脊髓损伤交通事故、工矿事故、高处坠落、运动损伤、暴力行为中直接或间接外力作用造成脊髓结构与功能损害非伤性脊髓损伤肿瘤、结核、畸形等造成脊髓结构与功能损害截肢严重外伤,动脉闭塞性疾病,肢体严重感染,肢体肿瘤,肢体严重畸形和发育异常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儿麻后遗症)经消化道感染脊髓灰质炎病毒致脊髓灰质炎所留后遗症,可引起肢体不对称性弛缓性瘫痪,以影响下肢运动功能为常见。
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裂手裂足,抗维生素D佝偻病,重症肌无力,周期性麻痹,脊柱裂人类遗传物质(染色体与基因)发生异常,导致胎儿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出现机体结构和功能异常的疾病。
具有家族性,先天性和终身性。
大骨关节病,地方性高氟肢体残疾与所在地方土壤,水质作物中某种物质缺少或含量过高有关麻风病肢体畸形残疾由麻风分支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侵害肢体导致一级肢体残疾人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截至2012年,我国有肢体残疾人2472万人,占残疾人总数29.07%。
在上面一段,为大家介绍了肢体残疾的定义,那么有的学员就会问既然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为什么看到有的肢体有残缺的人却不能构成肢体残疾呢?还有的人已经经过了工伤鉴定,认定为伤残但在残联办理肢体残疾人证时不能通过相应的医学鉴定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5°的驼背或小于45°的脊椎侧凸。
按以上标准鉴定肢体残疾时,一些肢体结构存在缺陷或在工伤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伤残的人员,就不一定符合发放残疾人证的标准,这是基层工作中经常遇到且容易被前来办肢体残疾人证的人员误解,甚至产生矛盾的情况。
还有就是,现在有些地区将低保、动迁补贴等政策与残疾等级捆绑在一起,不同残疾等级给予的待遇不同,使得一些残疾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要求给残疾等级定得高一些等等,都是基层常遇到并容易产生矛盾的问题,这就需要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不仅要熟悉肢体残疾的定义、鉴定标准(这些在《残疾人概述》一课中会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多说),还要了解相关的知识,比如工伤鉴定等与发放肢体残疾人证标准之间的差别等,将问题解释清楚,避免误解和产生矛盾。
第二节肢体残疾人身体、心理特点肢体残疾人不仅有残疾程度的区别,致残年龄、致残原因和身体残疾部位也存在很大的差别,而这些差别会最终影响到他们的康复需求、身心发展、个性形成、回归社会方式等。
比如侏儒症和袖珍人身体在活动能力上比儿麻、截瘫、偏瘫的肢体残疾人限制要少。
这种不同的身体特点,使他们在生理障碍上、社会活动范围及社会关注度层面上会受到不同的限制和影响,从而使得其心理特点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别。
下面我们以年龄阶段为分类指标对肢体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做一个总体上的了解。
一、身体特点1.婴幼儿期:肢体残疾婴、幼儿多是先天性的残疾。
轻度肢体残疾儿童的身体只是部分失去功能,其他肢体器官还能发挥功用;而重度肢体残疾儿童会出现全身瘫痪的症状,失去一切活动能力。
一般来说,肢体残疾婴、幼儿的生理发育还是和正常婴、幼儿一样,只是残疾部位不能发挥正常功用。
2.儿童期:轻度肢体残疾儿童的身体发育在这一阶段一般与正常儿童一样,在智力、思维、语言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他们的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的认知或认识活动,这些活动要逐渐度过直接经验阶段,以间接经验为主。
他们的思维初步过渡到抽象逻辑思维,逐步具备思维的完整结构。
不过,部分中重度肢体残疾儿童由于身体虚弱,精力有限,感知会受到一定影响。
3.成年期:大部分肢体残疾青年身体除残疾部位以外,其他部位都能正常发育,他们都会经历身体的快速增长与心理发育相对迟缓的矛盾期,除部分脑瘫患者及伴有综合残疾的肢残人以外,其他肢体残缺的青年大脑发育正常,智力发展速度和正常青年基本一致。
4.中老年期:中老年期的身体的认知活动产生退化,身心都有逐渐衰退的表现,各器官出现老化现象,更加容易出现退行性病变。
5.老年期:老年期肢体残疾人,行动上更加不便,社会交往减少,处处需要家人的帮助,老迈感会逐渐产生,以往性格上偏执的人会更加固执己见,性格也会变得多疑,容易发脾气,容易“上火”。
二、心理特点1.婴幼儿期:肢体残疾婴、幼儿一般仅有肢体上的残疾或缺陷而心理上并无明显缺陷,他们在感知、注意、记忆、思维等认知过程方面与正常婴、幼儿并无明显的区别,只是在个性特征方面存在着不同于正常儿童的突出特点。
肢体上的残疾,给他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困难,在这样的困难面前,肢体残疾幼儿会感受到自己的特殊,接触外界的机会相对减少,缺乏与人交流、沟通的机会,心理上会出现矛盾,既想和同伴玩耍,但是自己又没有能力,不能从那里获得快乐,由此而产生自卑感,行为拘谨,感到处处不如别人。
部分严重的肢体残疾婴、幼儿由于身体缺陷,生理上的发展会受到影响,比如严重脑瘫等病症,他们大脑发育不及正常儿童,感知觉发展缓慢,感受性低,反应迟钝,导致他们的思维发展也相对迟缓,精力有限,注意力不稳定。
加之他们的身体缺陷,使他们的活动能力有限,只能进行单独的游戏,同伴群体之间的游戏无法体验,从而影响他们思维、个性、道德品质、人格的发展。
2.儿童期:儿童期的肢体残疾人的个性发展特征会明显受到所处环境的限制和挫折的影响。
这一时期,肢体残疾儿童已经完全体验到自己身体带来的痛苦,他们的生活和学习都不能像正常儿童一样进行,生活范围受到限制,学习时间不能保证,这种情况导致他们缺乏与人交往、沟通的条件,具有一定的孤独感。
身体的残缺给他们心理上带来负担,常有不安全感,敏感、焦虑,害怕给别人造成麻烦而受人冷落。
因此,他们心理上对关心自己的人充满愧疚与感恩,总想通过行动表明自己的心迹,但往往失败居多,事与愿违。
他们比正常儿童面临更多的失败,所以容易出现退缩与过激行为,容易将自己的消极情绪发泄到别人身上。
3.成年期:由于肢体残疾,他们的身体发育可能落后于正常青年,身高、体重可能不及正常青年,但他们也会出现青春期性的发育,也会有第二性征的出现,心理上也会有成人感和幼稚感的矛盾。
肢体残疾青年年龄越大,心理越敏感,身体缺陷给他们带来的挫折感越强,因为身体的发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缺陷,本来青春期的青年对外表十分关注,当他们与正常人比较发现自己没有健康与美丽时,自卑感和失落感便会更加强烈。
4.中老年期:在中年期除伴有智力残疾的肢体残疾人,会更多的表现出如何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对生存到这个阶段的肢体残疾人来说,他们已经掌握了求生存的技能,并能灵活处理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他们会将更多的技能展现并传授给下一代,以起到示范作用。
5.老年期:到老年期,智力会减退,记忆、感觉降低,心理上的消极情绪会逐渐增多,性格也可能会产生变化,如坚持己见,沉默寡言等。
由于社会角色不断改变,丧偶、独居、离退休使他们的人际交往减少,社会及家庭地位改变,心理上容易产生失落感。
此外,由于担心患病使原有的残疾加重,尤其是担心本来与健全人有差异的自理能力下降,行动上更加不便,产生忧虑、恐惧等心理负担。
第三节肢体残疾人的需求一、不同年龄段肢体残疾人的需求婴、幼儿期(0—6岁)肢体残疾人的需求其医学康复主要是抢救性康复,矫形手术等手段使肢体功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恢复,为未来的生活和康复打下更好的基础。
这个时期的肢体残疾孩子,社区和社会康复需求主要是康复训练,社会和家庭应该尽全力对他们的身体进行康复训练,消除他们的行动障碍。
对于不能利用的身体部位,应尽早引导其学会有效利用正常肢体部位,比如:手臂残疾的孩子,应更多地学会用脚和腿来代替手部的运动,许多手部残疾的孩子学会了用脚写字,甚至还能在书法上有所造诣,这都是社会、家庭和孩子共同努力康复的结果。
儿童期的肢体残疾儿童(7—15岁)的需求主要是接受教育,良好的教育可以开阔肢残人的眼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生活、职业技能,为下一步的就业做好准备。
如果在这个时期,社会、家庭、教育工作者能够对其提供更多的关爱,积极地进行教育和引导,采取科学、有效的教育措施,通过宣传改善社会环境,从而使他们改善残障程度,提高肢体应有的机能,就能帮助他们及时克服消极的影响,促使其个性品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提高自我社会适应能力,让其将来也能参与社会建设,成为身残志坚的人。
成年期肢体残疾人(16—59岁)的主要需求是就业,就业不仅关系到肢体残疾人个人独立生活和自信心的养成,还关系到肢体残疾人家庭、婚姻等。
我们了解了成年期肢体残疾人的主要需求和身心特点,在工作中就能比较容易地发现影响他们康复和参与社会的问题,就能及时地给予他们需要的帮助。
比如通过组织心理辅导、各种肢体残疾人参与的活动,给予他们正面的影响,帮助树立肢体残疾人的自信,克服他们的自卑感,让自我意识、独立能力增强。
可以经常鼓励他们要自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不足之处,正常人是这样,残疾人也一样。
如果一个人既能看到自己的长处,又能看到自己的不足,对自己能一分为二,认识到自己的优缺点,就能较现实地做自我评价并扬长避短,化劣势为优势,战胜自卑感。
其次,要学会自爱。
一个人对自己的评价如何,对自己抱什么态度,会直接影响其情感生活和行为模式,与其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