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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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施行日期】199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996年9月2日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二章经营资格及认定第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企业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储罐、铁路或公路专业运输车辆;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2.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建设布局符合当地地、州、市级以上政府(行署)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3.加油站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4.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新政办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6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新疆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期间尤为关键。

为加快新疆科技发展,以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引领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本区的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十五”时期科技发展状况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新疆的科技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科技工作和科技兴新开创了崭新局面。

“十五”时期,成为新疆发展科技并发挥其社会功能的最好时期。

“十五”时期,新疆的科技工作确立了服务于优势资源转换、服务于大规模开发建设、服务于生态改善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方向,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为核心任务,优先发展面向优势资源转换的科学技术,实行常规技术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发展路线,以“创新、结合、普及”为重点开展的各项科技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这一时期,全区科技队伍得到较快成长,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基础条件逐步改善,建立起基本适应需要、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体系,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基础性研究这三个层次上形成纵深配置,各族科技工作者为新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新政发[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4]4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增强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规范我区风险投资活动,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机制,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我区高新技术产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11
【实施日期】200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
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21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新人函[2006]185号)收悉。

鉴于绿化工、花卉工、果树工等工种在培训考核当中必须利用活体乔木,不能重复使用以及考核场地不固定等特点,经对所消耗的材料、场地等费用调研审核后,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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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305项目办、知识产权局、兴新办:为规范我厅科技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政办〔2012〕134号《关于开展自治区机关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通知》规定,我厅对科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梳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新疆人大常委会公告9-3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修订通过。

现予公告,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环保、卫生、物价、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积极培育、扶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商品交易市场。

新疆环评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探讨

新疆环评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探讨
加强市场监管,健康平稳地推进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引进。公
开监管信息,发展和完善信用征信机制,净化市场环境,激励有
序竞争,维护环保技术开发者和引进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企
业参与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引进的意愿,提供环保技术发展的动
力源泉。另外,打通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整合现有信息服务
资源,构建属于中山市的环保技术高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技术
料由四部分组成:())项目调整或变动原因、必要性和可行性论 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辖区内建设项目特点和技术力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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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与统筹推动作用,成为中山市企业环保技术开发和引进的
支持者、组织者和推动者,不断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对话,促进
环保产业与环保目标的携手进步与发展。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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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胜 陈玉新 董亚明 陈勇民
(+ 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 .)&&() ! 新疆生态环境厅 新疆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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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熏蒸消毒企业
39
出入境业务代理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调整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513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代理报检机构
40
阿拉山口口岸服务费
口岸
《关于阿拉山口陆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服务费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8〕569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全区、接受水文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
详见文件
水文局
2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
交通
《自治区计委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1〕487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告〔2007〕3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公路工程检测机构
23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费
交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等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新计价费防范工程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新计价费〔2004〕51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气象服务机构
12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
气象
《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防雷检测机构
13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检测检验机构
2
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费
建设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02〕897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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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2002修正)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199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
(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
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一切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技
术贸易中介、技术培训、技术经纪)、技术入股、技术联营、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以及开展科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经营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服务基层的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技术贸易双方以及中介方、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有偿技术贸易活动,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
(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
(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
(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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