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法律顾问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法律顾问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还参与企业决策,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企业法律顾问在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的实务经验。
二、案例一: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案例背景】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业绩下滑,为了实现转型,A公司计划收购一家从事新能源产业的公司B。
双方初步达成收购意向后,A公司聘请了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
【案例分析】1.尽职调查:法律顾问对B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诉讼、合同履行等方面。
2.发现风险: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法律顾问发现B公司存在以下风险:(1)股权纠纷:B公司存在股权纠纷,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合同履行风险:B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存在违约风险。
(3)知识产权风险:B公司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3.风险防控:针对上述风险,法律顾问提出了以下防控措施:(1)股权纠纷:与B公司协商解决股权纠纷,确保公司稳定运营。
(2)合同履行风险:对B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履行。
(3)知识产权风险:协助B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清理,避免侵权风险。
【案例启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识别并防控潜在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企业合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控【案例背景】某C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近期,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一项新的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C公司担心无法满足法规要求,遂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审查。
【案例分析】1.合规审查:法律顾问对C公司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员工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2.发现风险:在合规审查过程中,法律顾问发现以下风险:(1)生产流程不规范:C公司部分生产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2)产品质量问题:C公司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律顾问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亿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亿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但随后B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交货。
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并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聘请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此次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法律顾问在案件中的具体操作及成功案例分析。
二、法律顾问的介入1. 收集证据法律顾问首先协助A公司收集了与合同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同时,针对B公司拖延交货的事实,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2. 法律分析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合同中存在以下关键条款:(1)B公司应在收到A公司付款后30日内交付设备;(2)如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根据以上条款,法律顾问认为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策略制定(1)调解:法律顾问建议A公司与B公司进行调解,争取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法律顾问协助A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并就交付设备的时间、方式等与B公司进行协商。
(2)诉讼:若调解失败,法律顾问将协助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进展1. 调解阶段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多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了沟通协调能力,成功促使B公司认识到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设备,并支付部分违约金。
2. 诉讼阶段调解失败后,法律顾问协助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了专业素养,对合同条款、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力地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并支付A公司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未签订书面合同怎么证明合同关系

未签订书⾯合同怎么证明合同关系在现实⽣活中签订合同是⾮常重要的,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当事⼈的利益,合同依法成⽴后就具有约束⼒,合同的当事⼈要遵守合同的约定,那么未签订书⾯合同如何证明合同关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签订书⾯合同怎么证明合同关系未签订书⾯合同,但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需要寻找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如:1、书证。
当事⼈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2、物证。
当事⼈移交的货物、产品等。
3、证⼈证⾔。
4、视听资料。
如录⾳录像等。
5、电⼦数据。
如聊天记录、邮件等。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书⾯合同或⽆有效书⾯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头协议⼤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实际履⾏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类劳动争议发⽣后,⽤⼈单位往往以双⽅没签订书⾯合同为由,否认双⽅之间在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
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中,⼀般来说都会根据证据进⾏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中所描述的这⼏种辅助证据,会在这个确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
有助于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单位下发的各种⽂件。
如:通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件应有⽤⼈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签订的合同。
“签约代表”或“代表⼈”⼀栏有劳动者作为⽤⼈单位代表的签字,且合同上⼜有⽤⼈单位所盖公章。
3、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如某⽤⼈单位的代表,在代表⽤⼈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后,到第三⽅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单位的签名。
4、录⾳、录像、照⽚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作时间在⽤⼈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他有关⼯作⽅⾯的录像也可作为给⽤⼈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没有签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没有签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在当今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对雇主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双方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手段,然而,并非所有雇佣关系都有明确的书面合同。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没有签署合同,这给劳动关系的证明带来了困难。
本文将探讨在没有签合同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几种可能方法。
一、薪酬支付记录虽然没有签署合同,但记录薪酬支付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雇主通常会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工资,这些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员工与雇主之间的金钱往来。
此外,通过收据、打卡记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支付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这些支付记录可以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并反映出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经济交往。
二、雇佣证明信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证明信是一种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
雇佣证明信是由雇主出具的一封正式信函,其中包含员工的个人信息、雇佣期限、职位、薪酬以及其他任职细节。
这封信信函应该由雇主亲自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作为一种官方文件,雇佣证明信可以为员工提供正式的劳动关系证明,尤其是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
三、证人证言当缺乏书面合同时,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员工可以寻找其他与之有直接接触的人,如同事、上司或客户,并请他们提供证言,证实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
这些证人证言应该包含工作的性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为了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好能够提供独立的证人证言,以便与主要的证人证言进行验证。
四、工作内容及成果员工可以通过提供自己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完成的任务和作品来证明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些工作内容和成果可以是文件、报告、项目或其他相关的材料。
员工可以向管理层、同事或客户请求书面证明或他们对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表现的评价。
这些工作成果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也证明员工在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
当然,以上提到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还有其他一些方法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拖欠的加班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入职时,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被告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 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原告认可。
2. 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工作表现不佳,被告公司有合法依据。
3. 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费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3. 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重要性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2.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存续3.案例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与实操建议正文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重要性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对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获取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在某公司工作的小张,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张因工作受伤,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案例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小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小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后来,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裁员,小李被裁员。
此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求。
3.案例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小王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
后来,小王因工作劳累过度生病,要求两家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两家公司以小王存在多重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
没签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没签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白女士在陕工网职工留言板反映称,她在西安一培训学校工作,但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想
知道这种情况如何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陕西职工帮扶服
务中心律师崔芊。
崔芊表示,白女士虽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
也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
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崔芊表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
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
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
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崔芊提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
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批原材料,合同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和规格向甲方提供了原材料,甲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
然而,在2019年1月,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产的产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本案中,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旨在设立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 买卖关系根据《供货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原材料,甲方应支付相应款项。
因此,本案中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买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方将原材料转移给甲方,甲方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关系。
3. 质量责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产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 违约责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质量责任关系和违约责任关系,均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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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设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应依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确定。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57号。
[案情]
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尤某陆续向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兴商场)提供价值人民币145905.20元“艾X”牌日用化妆品,由良兴商场进行销售。
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良兴商场先后六次支付尤某货款人民币13567元(汇到尤某指定的帐户上)。
2004年7月12日和2004年8月30日良兴商场两次退货人民币3187.80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
2005年12月30日良兴商场库存的价值人民币2441.40元货物(其中“艾X”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 的49瓶)被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
原告尤某于2005年7月4日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良兴商场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
审理中良兴商场对尤某提供的50张进货清单中盖有良兴商场业务专用章的6张清单提出异议,2005年11月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6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良兴商场的业务专用章。
[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活动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依法有效。
尤某请求良兴商场按照买卖关系支付货款证据不足。
良兴商场要求按照交易习惯和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应予采纳。
良兴商场主张从总货款中扣除被封存的货物证据不足,应依法退还给尤某。
据此,依法判决:1、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货款人民币58214.11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库存的“艾X”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的49瓶退还给原告尤某。
一审判决后,尤某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进货清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
上诉人总供货价款为145905.2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35687元以及退货3187.8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被上诉人应予支付,并支付从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认为应当从总货款中扣除30%的退点以及扣除10%的工资和每月1000元的柜台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中被有关部门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的,要求将该批封存货物退给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认为其中的六单进货清单不实,并未收到货物,但是因为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商场中被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良兴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尤某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继续进行交易的协议,属于买卖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主要区别为: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提供商品的厂商、销售商处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厂商与转卖关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
经销商依经销合同取得经销商品的所有权,其经销活动的市场风险由经销商自己承担,行纪人以行纪合同并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权,代售商品的市场风险(如因行情变化而滞销等)由委托人承担。
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的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购入与卖出之间的差价;行纪人在代售活动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卖出后的佣金。
正确审理本案,关键在于正确确定本案合同的性质。
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性质是经销合同(即买卖合同),理由如下:
1、良兴商场与尤某之间书面的“进货清单”上写明了供货单位,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双方是供销关系,购销合同是《合同法》实施之前通俗的名称,新的《合同法》实施后,应以买卖合同定论。
2、被上诉人提供了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三份合同,欲佐证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为行纪合同关系。
该三份合同均明确约定了柜台费、工资及30%—45%不等的退点等,正因为如此,被上诉人与他人签订了明确具体的代销书面协议,而却未与上诉人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且未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更进一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是有别于其他客户的。
3、买卖合同性质主要是以货物和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来认定,至于双方的货款结算方式和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要素,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
在双方无法举证证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应依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推断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谓的“代销货物”被龙海市质量监督局查封并被罚款5000元后至诉讼前均未告知供货方尤某,如果如被上诉人所说“本案存在代销关系,被扣货物属尤某提供”,那么被上诉人的行为就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此,从被上诉人的行为可以推断出本案属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