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区别
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容大致相同;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容,通常表现为规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_三、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尽管当代两大法系有趋同的趋势,但就两者的历史传统和特征来看,仍然存在各自的基因,其差异大致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法律渊源。
按照颁布制定法的国家机关的等级和法律效力,全部法律可以分为、议会制定法、由议会托付行政机关颁布的委任立法、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矩和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地方性规矩。
除此之外,制定法还包括国家所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
按照的原则,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按照议会的授权具有委任立法权,同时为了执行的职能,行政机关也具有制定行政规矩规则的权力。
按照原则,国家主权具有对内的至上性和对外性,一切在这个国家建立之前所形成的法律和来源于外国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在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和制定法。
判例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所谓判例法普通是指高级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章,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遵循先例”的意思是:上议院所作的判决是有强制力的先例,对其他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上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院所属一切下级法院及(除外)上诉法院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先例;高等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应当敬重,虽然不具有肯定强制性,但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并且十分普遍地为高等法院各庭与皇家刑事法院所遵循。
有些学者认为,一般法法系的判例法是习惯法,这是一种片面的观念。
事实上,在英国,“一般法的作用就是曾使存在于地方习惯中的习惯法从英国消逝。
”[12]与此同时,制定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的另一主要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都采纳了法典形式,而在大多数一般法法系国家,法典很少用法。
而且,一般法法系的制定法,因为其判例法的传统而具有与民法法系不同的特征。
例如,美国的制定法在形式上法律重述占有很大的比重。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公共知识-法律(十)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共知识-法律(十)(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在30天内向甲支付并过户A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第三天,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50天后出租A房屋给丙居住,从这两份合同中,可以看出,对于甲的行为,法律显示出哪些作用?• A.评价作用• B.预测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SSS_SIMPLE_MULA B C D分值: 2.5答案:A,B,C,D[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2.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______。
• A.法律渊源• B.法律分类• C.法律编纂• D.诉讼程序SSS_SIMPLE_MULA B C D分值: 2.5答案:A,B,C,D[解析]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在于:(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型的。
(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
(5)在法典编纂上,民法法系强调的是法典编纂的严谨性、完整性;普通法系强调的是单行性法典编纂,不强调完整的法典编纂。
由此可知,四个选项均应入选,故本题答案为ABCD。
3.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产生的标志的是______。
• A.国家的出现• B.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C.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D.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SSS_SIMPLE_MULA B C D分值: 2.5答案:A,B,C[解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包括以下三方面:(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法理学之简答题

法理学1、法的(外在)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5)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6)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2、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3、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体现(真题2009年简答题2)(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4、法律自身缺陷的体现: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的歧义性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真题2006年简答题2)(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古代社会义务本位,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6、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1)成文法明确具体(2)成文法修改废纸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7、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真题2011年简答题2)(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变化、成文机械(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条文表达、不完善不周密、需要解释、解释与立法原意(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只是指制定法,法源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自考《法理学》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的根源是由三⽅⾯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是法产⽣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是法产⽣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的社会根源)。
⼆、法产⽣的标志有: 1.国家的出现; 2.权利义务的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的⽅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量不同。
4.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的⼀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 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体到相对独⽴、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是⼈类社会发展到⼀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这⼏个答案都是对的。
第⼆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根据法产⽣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出来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1.奴⾪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制法;4.社会主义制法。
⼆、法的发展从其他⾓度还可以分为其他的类型。
如:英国的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份法到契约法的发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有五个阶段;我国的学者也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
(完整版)法理学多项选择题解析

多项选择题解析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共同点______。
A、都是调整人们生活关系的社会规范B、都是上层建设的组成部分C、都具有阶级性D、都具有强制性答案:ABD解析: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反映了原始社会部落全体成员的意志,其主要形式是习惯规范.它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外在压力,也有强制性,违反这种规范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例如驱逐出氏族之外的制裁,这在当时条件下无异于判处死刑。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思想、观点以及制度、设施和组织的复杂体系.在阶级社会主要是指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道德、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组织的总和。
上层建筑由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两个部分构成。
思想上层建筑构成社会的观念结构,政治上层建筑构成社会的政治结构。
思想上层建筑也叫观念上层建筑或社会意识形态,它是指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是由一系列的思想、观点构成的无形的上层建筑,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艺术、哲学以及绝大部分社会科学和部分思维科学等。
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与思想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制度、设施和组织等,主要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等设施,以及政党等组织。
可见,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1)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2)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3)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4)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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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由于民法法系是继承罗马法而来的,所以又称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所有又称大陆法系;由于大陆各国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又称罗马--日曼法系,或罗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common law) 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称英国法系。
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
但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两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点:
(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当立法
者。
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
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
规的权力,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
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本的渊源。
(二)法的体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和程序法界限清楚。
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
在普通法法系,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还有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
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类的比较
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法系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
在英国,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认为涉及英王的利益,适用的法都是公法。
但也有学者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把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归于公法,而把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等归于私法。
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
学界有“罗马法为私法之模范,英国法为公法之典型”之说。
(四)司法组织的比较
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则不然,如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长同时又兼任检察长。
在民法法系,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
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五)诉讼活动的比较
1、制度
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清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限制。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诉讼双方不居主要地位,发言需经法官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
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辨论制或对质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法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定者。
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在法庭中对质。
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干涉证据调查或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他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权衡摆在眼前的案件的证据。
2、方法
(1)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
而普通法法系开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
一个是按计划办事,一个是摸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适用法律时,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定。
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从中抽出适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则,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明扼要,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判决书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多的可达几百页;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从以往案例和有关制定法中归纳出一般原则,然后得出适用于本案的结论;判决书最后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个人署名;几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判决的结果。
五、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
近些年来有些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
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的拘束力。
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
二次大战以后出现了象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
在共同体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
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
这就标志着英国法开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陆法汇合。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互相接近的趋势。
当然,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弥两大法系的区别。
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