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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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完美排版)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完美排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编者按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及信贷管理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2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与2009年7月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初步构建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法律框架,必将作为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

从本期起,本刊特借“监督保障”栏目,对此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国内外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纳入法制化,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该《办法》第3条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具体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8章43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总结。

一是扩大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适用主体范围。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而《办法》规定贷款人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也就是说,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甚至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只要有资格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均是贷款人。

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关注贷款规则的新变化——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为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较之于《贷款通则》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

准确把握并有效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仅是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的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具体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借款人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固贷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上述规定与《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实践中,应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并可以将《贷款通则》的该条规定纳入固贷办法和流贷办法规定的“国家规定”范畴。

二是确立了贷款全流程管理原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将贷款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一)受理与调查。

对借款人、项目建设、借款用途、担保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者尽职调查评价意见。

个贷办法还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二)风险评价与审批。

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价,按照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审批。

(三)合同签订。

涉及合同内容、签订及履约管理等方面。

(四)发放与支付。

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强化贷款发放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讲解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与2009年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 年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 区别: 区别: 一是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 资金需求,并明确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资金需求 并明确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量的参考方法。 量的参考方法。 二是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合理确定内部绩 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 效考核指标 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 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六、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考核规定 第八条明确规定: 第八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根据经 济运行状况、 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 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 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 不得指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管理指标, 不得指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管理指标,不 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二)主要规定 1、总则的规定 、 2、尽职调查环节的规定 、 3、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环节的规 、 定 4、贷后管理环节的规定 、
(三)测算方法 1、基本原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 、基本原理。 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 动资金的差额确定。 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即: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现有流动 =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现有流动 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 资金± 资金±其他因素影响 2、测算步骤: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测算步骤: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估算借款人现有流动资金→估算需要考虑的其 估算借款人现有流动资金 估算需要考虑的其 他因素 →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三、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管理 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 后,并不是就放弃了支付管理,而是要突 并不是就放弃了支付管理, 出支付管理的针对性。主要包括: 出支付管理的针对性。主要包括: (一)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 事人约定。 事人约定。

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心得体会与建议

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心得体会与建议

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心得体会与建议银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心得体会与建议今年,中国银监会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业贷款业务管理,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政。

在当今这个金融全球化、经济日新月异的社会,加快信贷制度创新,强化贷款质量管理,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但如制度执行不到位,再新、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个传说。

本课题组结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实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特别是2月20日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析,并对可预见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拙见,以期得到银监部门重视和支持,以使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一、对银监新政的总体认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紧扣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对当前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与防范,有极强的针对性。

特别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围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推进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从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以及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出台了“新政”或作了改进和完善,体现了鲜明的与时俱进管理特色。

在贷款门槛不变的前提下,办法强调对支付环节的控制与贷款用途的管理,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有效防范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充分体现了银监会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和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必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发展,进而助推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执行中可预见的困难与问题从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工作实践看,推行办法的困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支付管理环节。

受托支付意味借款人不能与交易对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付款的滞后性难以避免。

受托支付个人贷款业务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先办毕借款,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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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工作参考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
2010第7期(总第7期)
重庆银监局政策法规处2010年4月28日“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问题解答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以来,重庆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监管部门,成立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问题解答小组,及时解答贷款新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结合银监会的有关解释口径,对近期“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贯彻落实过程中,各银行集中反映的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范围的确定问题
《固贷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不论贷款人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

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贷款发放的有关问题
《固贷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
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为此,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合理约定提款条件,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并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

贷款人应根据《固贷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发放贷款之前,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

三、关于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确定问题
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合法、合理、明确、详细的贷款用途,即用于支付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的款项。

借款人在上述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中的对手方即为《固贷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所称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四、关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有关问题
《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单笔金额”是指支付给借款人
某一交易对手单笔款项的金额。

《固贷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发放贷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为此,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做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五、关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有关问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贷款人应按照《固贷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有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固贷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贷款人应按该条规定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等有效措施。

六、关于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问题
问题1:专用账户属于人行哪种账户类型?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为监督控制贷款资金而开立的办理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账户。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非特指《人民币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以是“一般结算账户”等其他账户。

问题2: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要求按各个项目分设专户?
《固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必要时”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担保人现金流情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来判断是否需要设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照项目对应开设专户。

七、关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也应执行《固贷办法》。

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

银团贷款合同应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与控制进行明确授权并做出具体要求。

代理行应根据《固贷办法》的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八、关于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问题
《固贷办法》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限额制度。

九、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公式问题
《流贷办法》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
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贷办法》中附件“需求测算公式”供各银行贷款时参考适用。

十、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信贷人员数量要求的理解问题
《个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为保证贷款的真实性,对两名信贷人员的要求应理解为调查环节。

十一、集团客户如何执行“实贷实付”原则问题
集团客户或大型国有企业内部采用“统借统还”的资金管理模式,将资金归集到“资金池”统一使用,应仅限于其除贷款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不应影响贷款行对贷款资金监管权利的行使。

对于上述企业,贷款仍需要按“实贷实付”的原则使用,根据借贷双方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即时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

十二、项目总投资的认定问题
《固贷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项目总投资”应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作为认定标准。

十三、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的确定问题
《流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对于“受托支付”的标准,由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十四、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认定问题。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并且在贷款发放时应严格执行《固贷办法》中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的有关要求。

抄报: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发送:局领导,万州、涪陵、黔江银监分局,办公室、各监管处室、统计信息处,巴南、渝北、永川、江津、合川监管办事处
抄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期编辑:陈莉联系电话:6372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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