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建设与信托责任在中国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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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制度修改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信托法制度修改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信托法制度修改问题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第1篇:信托法适用若干问题浅析法国著名律师皮埃尔·莱勃勒曾对信托有这样的一段评论:“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的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

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处不在。

信托是昂格魯·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移植,信托制度亦在我国生根发芽,信托业务在整个经济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的被纷繁的问题所困扰,正如维特洛克所说“无疑没有其他部门法能比信托法带给人们更多的理论研究机会”,揭示信托本质,充分发挥信托架构的固有优势,拓展信托业的范围,诚为笔者写作本文的主旨。

一、信托法律规则的理性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一界定揭示了信托制度的两个特征:一是信托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涉及到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以创设信托,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实际管有该信托财产,而受益人直接享受该信托财产所生收益。

二是信托制度设置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财产处理模式,信托财产一经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即成为来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该信托财产,然而收益权则归属于受益人。

细思我国立法对信托的界定及其揭示出来的特征,并不能充分说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彰显信托本质,因为通过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的委托制度同样能够达到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间分离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信托的本质属性应表现为信义关系,亦即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受托人即对受益人产生信义义务,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谋取最佳利益时所要履行的最为严格的、最高的法定义务。

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

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

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论文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全文如下:关于民法的实施角度、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造成信托受益权作用下的具体绝对性物权、必要法定公式内容,和相关原则结构之间,产生一定的冲击效果。

信托法在民法体系格局出现的时间不算久远,其自身携带的对民法整体结构的不稳定影响效应内容,还有待考量。

为了实现国家民法健康体系的构建目标,完善适应信托法引入的良好机遇结构,保证传统民法理论内容知识的不断创新。

信托法自身在民法体系结构中出现这样一类问题,即物权法领域的概念内容模糊不清,定位不够精确,若想实现关键问题的诊断,就必须透过信托法的适应考验研究活动,做好内部排斥效应事件的筛选,确认整个系统环节,以及信托法具体违反民法规定的问题结构形式,以满足后期必要改革工作的依据考察要求。

一、信托法与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内容的具体关系分析关于信托的主体概念研究工作,是在一定双重所有权的影响制约下,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凭借各自的所有权格式进行工作活动的引导,这类关系的直接制约效应使得民法法系自身矛盾重重,这不得不引人所思,关于信托受益人的所有权,以及相关本质功能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有权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绝对水准,但其带来的价值层面的主观意识过于沉重,因此被法律的逻辑客观规划范围所摒弃;实质性财产所有权的本质,是借助权力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碎片化理论内容等进行总结。

关于财产权形式的划分,可以针对权能分解以及部分效能作用进行法律特别内容规定的总结。

传统观念下的所有权一直停留在占有、收益等表面内容,在现代化绝对性,以及完整性推理作用下,关于剩余权的规则确定标准也逐渐衍生,这是在法律特定结构中全新的产物形式,是对所有权承担者具体结构内部要素的肯定性认证。

在剩余权作用理论延伸的过程指导作用下,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概念还是不能充分认证,在绝对所有权产权结构主要形式的控制下,弥漫着其他财产结构权力的放纵,这就验证了绝对所有权下的财产权和限制性结构的共性存在依赖关系,是保证财产权力独自存在的必要隐形优势。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

浅析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壮大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化建设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重要任务。

法治化建设是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全社会的各种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在这一进程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立法、司法和执法三大方面的工作,推动法治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在立法方面,中国政府积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从各个层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立法修法力度,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国家赔偿法》等,都进一步规范了公共图书馆和国家赔偿的相关问题。

在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社会稳定和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司法方面,中国政府注重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是法治化建设的关键一环。

中国政府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效能,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中国还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公诉人、法官等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执法方面,中国政府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要想实现法治化建设,就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从严治警”的基本方针,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规范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化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国政府需要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司法公正,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

还需要加大对执法力度的投入,建立健全的执法规范和执法程序,确保全社会的各种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治建设 申论作文

法治建设   申论作文

法治建设申论作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逐渐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方向和基础性工作。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公正与公平的体现。

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法治文化,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加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使社会成员遵循法律,遵守法律。

通过加强对法律的教育宣传,引导人们依法办事、依法行事,以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其次,法治建设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能够消除社会不公,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每个人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坚定地贯彻执行,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力量。

再次,法治建设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

建立健全法治执政的国家架构,构建科学、高效、公正、廉洁的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是实现国家现代化治理的重要途径。

只有坚持以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法治建设有助于增强国家的全球竞争力。

法治环境是对外开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际投资者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向法制健全、法治环境稳定的国家。

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法治保障水平,可以吸引国际资金和国际人才的流动,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法治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增强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法治体系,构建法治社会,为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建设范文

法治建设范文

法治建设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成为了一个国家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法治建设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意识,推动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的一系列活动。

下面将从法治的定义、法治的重要性以及法治建设的路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治的定义是指在国家治理中,法律作为最高规范和最重要的约束力量,统治一切人和事物,保证公平正义,并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依法裁决,依法维权,依法治国。

法治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促进国家的持续发展。

法治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治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有力工具,法治的建设可以确保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治建设的路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每个人都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其次,要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

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再次,要加强法律教育和普法工作。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推动法治建设。

此外,还需要强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推动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

金融信托业法制建设论文

金融信托业法制建设论文

金融信托业法制建设论文内容摘要:信托是金融业的重要产业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信托业的特点:灵活性和复杂性,指出信托法制建设必须要遵循这两个客观规律。

认为通过对信托业分别划分监管范围,实施法制建设,符合信托业的两个基本规律,能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托业,法制建设,金融特点信托业是金融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1979年,随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我国的信托业获得重生。

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历史的我国信托业仍没有取得大的进展。

本文认为,信托业没有获得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种根本缺陷。

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信托业发展特点的分析,探讨我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制建设问题。

信托业的灵活性特点及其影响信托业与法律的关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这种关系反映了信托业的灵活特性。

并且,这种复杂的关系在信托业起源时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欧的“尤斯”制,它与西欧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

尤斯制的含义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代为掌管,受托人将土地上的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对土地收益的权利。

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暂时分割,委托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

通过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实现了土地的自由转移,受托人将土地收益交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会。

这样既规避了法律的转让限制,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从以上对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发现,信托起源于对法律的规避。

这是信托业与其他行业在与法律的关系方面最大的不同点,这种不同点也一直保持到现代—信托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托业务纷繁复杂,无法整齐划一。

但另一方面,信托业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护。

由于信托行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

且这种信托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并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信托一般由商业性的机构如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经营,如何对它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一切,都决定了现代信托业必须要有严格而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只有这样,信托机制才能够顺利运行。

法治申论大作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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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申论大作文范文在当下的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和社会治理方式。

然而,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努力,推动法治建设,实现法律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执行。

首先,法治的核心在于依法治国,这意味着所有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平等。

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例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贫富差距等。

为了实现真正的法治,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其次,法治的基础在于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系统。

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然而,由于人为和制度因素的影响,司法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判不公、腐败现象等。

为了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大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反腐败机制,提供更多的司法资源和培训机会,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此外,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法治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培养,只有让每个人都了解和尊重法律,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培养大家对法治的信仰和支持。

最后,法治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法治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要承担法律的制裁,而是因为我们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教育,从小培养起,使每个人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总之,法治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石,我们应当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加强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和支持。

通过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正,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实现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和有序的社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民法典下的信托法规

民法典下的信托法规

民法典下的信托法规在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的法治国家建设中,民法典下的信托法规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信任意识的增强,信托业务逐渐兴起并受到广大群众的青睐。

信托法规的确立与完善,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本文将从信托法规的意义、法律适用、信托合同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托法规的意义信托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信托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法规的出台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信托法规为信托活动提供了合法、规范的框架。

信托业务涉及资金和财产的托管和管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就可能导致乱象和风险。

信托法规的制定,使得信托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障了信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托法规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托业是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于促进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信托法规的确立和完善,为信托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为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

最后,信托法规有助于提升社会信任度和增强公众信心。

信托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财富,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不仅容易导致风险,也会削弱人们对信托业务的信任度。

信托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可以提升社会对信托业务的认可度和信心。

二、信托法规的法律适用在信托活动中,法律适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信托法规对于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

首先,信托法规明确了托管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必须履行诚信、保密等义务,同时有权获取合理报酬。

受益人则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并有权要求托管人履行管理责任。

其次,信托法规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也提供了明确规定。

信托财产应当独立于托管人的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托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再次,信托法规对于信托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信托合同是信托活动的基础,法律对于信托合同的成立条件、内容要素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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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化建设与信托责任在中国的意义[摘要] 信托责任在英美法系公司法中极其重要。

中国该不该借鉴英美公司法中的信托义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已具备某些制度环境时(比如说,有判例法制度以及具有相当商业法律经验的法官),它会起到一个很积极的作用,但如果条件不成熟,会使法院无视法律,为所欲为。

这种做法与法治精神是水火不相容的,也不适合中国。

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证,我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 信托责任论制度万能论法制化建设香港中文大学教授、全球知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郎咸平教授素以敢于直言著称。

他的一些独特的观点每每在业界引起巨大的反响,他对中国的贪污腐败的内幕敢于直言和严厉指责,面对中国的众多学霸洋奴严厉也毫不畏惧。

这一点除了中国的左派,也只有郎咸平一人了。

郎咸平算哪个派?就今天的中国而言,他毫无疑问属于左派。

比如说中国国企改革其实是右派贪官们侵吞人民财产的“大业”,一直被左派穷追猛打之中,郎咸平出来批评通过国企改革侵吞人民资产,自然就被划入左派了。

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可以算是史无前例的严重,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郎咸平总体上有两个看法:1、信托责任论。

中国的职业经理人没有“信托责任”,而西方有,所以西方的贪污情况少,他们也不会胡扯。

2、制度万能论。

中国贪污之所以如此严重,是因为制度问题,而西方的制度就很好。

这些问题听起来也很有道理,但是真的是问题的根源吗?说真的,制度万能论恰好是贪官学霸洋奴们天天鼓吹的,郎咸平也推崇这个就显不出自己的水平了。

比如说: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多如牛毛,反腐机构和反腐人员也远处不在,媒体也经常揭露,民主党派的数量比西方两党多很多,这些不都是从西方学来的吗?怎么腐败就越来越严重呢?西方的腐败问题就好吗?比如说美国竞选,大企业一掷千金的赞助,这不是赤裸裸的腐败是什么?至于很多赞助者在竞选之后当上了官员,这不是花钱买官是什么?仅仅因为常见,仅仅因为穿上了“选举”的马甲,就不是腐败了吗?中国以前腐败没有这么严重,比西方好太多,是因为制度好吗?那怎么之后就变得这么严重了呢?好制度怎么就凭空变成坏制度了?怎么制度不万能了呢?下面再说说这个信托责任论。

郎咸平教授试图分析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的股市都不好,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国家的股市都活跃。

该文认为这一切都要归功于英美法系中信托责任这一法律概念。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市是否都不好、普通法系国家的股市是否都活跃,姑且不谈。

在中国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那就是我们的一些上市公司,无论是国企也好,民营企业也好,对股民确实都缺乏应有的信托责任。

以国有企业而言,其管理者往往着重强调激励机制的不足,却忽略了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对国家、人民应有的责任。

经营成功的管理者确实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也正因此国家给了他们一个很好的机会,才能有今天的成就,并非他们有多么卓越的才能,时势造英雄而已。

比如说非法集资,如果说资金链不断裂的话,那么这个“盛景”会一直持续下去而不会破产,但是资金链一旦断裂就全盘崩溃,以往的繁荣就全部化为乌有。

而西方的这个信托责任论也有同样的问题:如果西方一直这样繁荣下去直到灭亡(西方文明产生的东西,越来越有毒了,所以也越来越倾向于毁灭人类),这个理论还真的没错。

但是这不可能,一定会破产。

这不,西方的金融危机一暴露,真是史无前例的严重!这个时候就要问了:以前那美好无比的“信托责任”,怎么就不灵了呢?这些问题是突然之间从天上掉下来的吗?这些问题难道不正是他们奉行郎咸平的“信托责任论”而日积月累下来的,直到持续不下去的结果吗?西方的繁荣是因为郎咸平的“信托责任”,崩溃也是郎咸平的“信托责任”,只能说信托责任可以解释暂时的表面现象而已。

相信到了今天,郎咸平也会承认自己的这个看法有很大的局限性。

同样的,“制度万能论”、“产业链论”、“工商链条论”也都有类似的局限性,可以解释一部分问题,却不能说明根本性的问题。

有破就有立。

那么这些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呢?西方金融危机,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马克思主义早就分析得清清楚楚:是生产的过剩与人民的贫穷之间的根本矛盾的爆发。

中国腐败大业,是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开始的。

郎咸平曾经说“先富起来的不是人”,真是一针见血!而这个腐败大业,恰好是贪官学霸洋奴奸商们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向西方学习的结果!这些人就是通常所说的资产阶级和统治阶级!我个人认为该文提出的一个见解是很对的,即信托责任在英美法系公司法中极其重要。

但正因为如此,把它向中国读者做出一个准确的解释就尤为重要。

该文在解释英美法系中的信托责任这一概念时恐怕有一些错误的地方。

中国借鉴任何法系的好东西固然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应该的,但该文所形容的信托责任并不是英美法系中的信托责任。

信托义务被移植到公司法中后有一些变动,但基本内容相似。

投资者把财产(钱)交给公司,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就完全支配该财产,必须为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服务,不能利用他们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然,这个道理说起来容易,在具体案件中应用起来经常很困难,但基本原则并不复杂。

中国该不该借鉴英美公司法中的信托义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已具备某些制度环境时(比如说,有判例法制度以及具有相当商业法律经验的法官),它会起到一个很积极的作用,但郎教授所主张的“信托责任”不但与英美法系的信托责任相距甚远,而且会为法院无视法律,为所欲为,任意判罪大开绿灯。

这种做法与法治精神是水火不相容的,万不可取。

我认为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证,是一项事关全党、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

正因为我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水平,从而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保障经济发展奠定重要的社会基础。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建设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要完成这历史性的进步,必须把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一、认清形势,把握我国法制化建设所面临的机遇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随着国家建设和对国家的管理的需要,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发展,但是由于全国人民急于在短时间内“超英赶美”,致使法制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忽视,最终在“文革”中公、检、法被彻底砸烂,成为忽视法制建设的一颗苦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百废待兴的民主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生机,“政治发展实现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理论更成为国家法制秩序得以迅速恢复的良好开端。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如果说普法“五年规划”的启动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第二个春天,那么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就是普法教育工作的历史性升华和飞跃,预示着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发生了重大转变和进步。

特别是“四五”普法规划“努力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目标的提出,加强对公民权利义务对等观念的培养,对公民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做守法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增强遵纪守法和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普法教育5年规划已经进人第20个年头,法制化建设和法制化内涵不断丰富,层次逐渐提高,领域不断拓展,已经成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更需要公民和企业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以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

二、抓住重点,解决好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受封建主义思想的禁锢,许多公民法律意识仍然淡薄,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司法不公正、特权思想创造了滋生的土壤,导致了法律天平的倾斜。

笔者认为,推进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民主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结构。

社会主义法制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推进法制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法律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亟需解决。

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正。

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终极目标,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扎实推进司法建设,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正,以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提高,得民心、顺民意,富民强国。

法律尊严需要得到全民维护。

实现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的全面提升。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律教育的传统,主张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者”。

随着社会矛盾和各种问题的增多,许多平民百姓也敢于地拿起法律武器对执法不公现象进行“理论”,从以往的不愿告状、不敢告状,到依法维权打“官司”。

这说明经过多年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得到了增强。

三、与时俱进.构建全民警法教育的长效机制经过2 0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制度,如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和干部提拔任用前的法律考试考核制度,推动了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完善,并推动了社会进步。

但由于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形势的变化,需要经常完善并建立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法规,只有强化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才能使公民与时俱进提高法律素质,熟练掌握运用好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构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格局。

现在所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全国人大决议的一种义务宣传教育。

如果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也和其他法律一样实现国家立法,那么,其工作机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都会有规范化的标准,有法律效力,将会有利于建立起健康的运行机制、创新的管理机制、可靠的保障机制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有力地推进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同时,由于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很宽,应当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普法教育部门协调,各系统、部门全面参与的格局。

加快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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