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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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审批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审批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审批指南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是指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法定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允许其在一定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设置和审批,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在申请执业许可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医学和管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以及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等信息。

2.审查标准:针对申请材料,审查部门需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可以包括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正常执业所需的设施和条件,医学人员是否符合执业资格要求,医疗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3.审查程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查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和终审等环节。

申请受理环节是指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初审环节是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现场核查环节是审查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终审环节是管理部门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核发执业许可证书。

4.许可时限和费用:审查部门应明确执业许可的办理时限和费用。

许可时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过长时间的等待。

费用应根据实际成本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并在审批指南中公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审批指南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同时,审批指南的制定还可以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不合理的干预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促进行政审批的便利化和效率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指南的制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多方参与的基础上形成共识,促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工作的改善和提升。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范
是指医疗机构在进行各项技术操作时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以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范包括以下方面:
1. 设备操作规范:对医疗设备的操作进行规范,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操作步骤、操作参数的设置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检验操作规范:对各种检验项目的操作进行规范,包括样本采集、标本处理、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的步骤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治疗操作规范:对各种治疗操作的步骤和操作要点进行规范,包括手术操作、注射操作、药物给予操作等,确保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护理操作规范:对各种护理操作进行规范,包括卫生操作、体位操作、导管护理等,确保护理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5. 放射操作规范:对放射诊疗操作进行规范,包括放射设备的使用、辐射防护措施的采取等,确保放射操作的安全性和辐射防护。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范,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掌握并遵守这些规范,提高医疗操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持续监测和评估技术操作的质量和安
全风险,及时纠正和改进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7) 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13)依法执业承诺书;(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注册要求、申请与审批流程、执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等。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开展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注册要求:规定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如机构类型、注册资格、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申请与审批流程:明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审查和评估、公示和公告以及执业许可证的发放。

3. 执业许可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颁发、续期、变更和注销等管理要求。

4. 日常监管:明确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包括机构运营情况的定期检查、违规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程序等。

技术操作规程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对技术操作进行规范的制度和规程。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内技术操作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 技术操作流程:规定技术操作的步骤和流程,确保操作的顺利进行。

2. 操作规范:明确技术操作的规范要求,如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操作环境和设备的要求等。

3. 安全措施:规定技术操作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措施,如个人防护、消毒和灭菌等。

4. 质量管理:明确技术操作的质量管理要求,如操作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等。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和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附件(fùjiàn)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shèzhì)规范目录第一(dìyī)部分医院(yīyuàn)设置规范一、综合(zōnghé)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dìèr)部分门诊部设置(shèzhì)规范一、综合(zōnghé)门诊部二、中医(zhōngyī)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jiéhé)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shèzhì)规范一、床位(chuángwèi)住院床位(chuángwèi)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kēshì)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ér kē)、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执业登记适用对象:融水县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和申请开展静脉用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或者考核。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引言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这些设施的合规运营、安全性和质量,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本文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审批机构与人员1.设置审批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审批机构。

2.审批机构成员由相关的行政、法律、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确保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审批条件与材料1.申请人需具备医疗临床职业资格,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个人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需提供基本信息、诊所村卫生室的位置、面积、设备、人员等详细资料。

3.申请人需提供有关卫生环境、设施、安全等方面的材料,保证诊所村卫生室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申请理由等内容。

2.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在一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4.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人发出设立许可证明文件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利益相关方。

五、审批时限与结果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提交后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审批及时性。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的通知,明确是否批准设立。

3.如果审批结果不予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建议其改进或重新申请。

六、监督与处罚1.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应包括医疗质量、卫生环境、设备运行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合规运营。

3.对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医保审核流程及具体规范操作

医保审核流程及具体规范操作

医保审核流程及具体规范操作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一)申办条件: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是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符合医院登记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经办程序(1)申请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需要定点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定点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零售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资格(复印件);2.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3.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零售药店备药情况;4.职工人数几个专业技术人员情况;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以及可承当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6.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市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8.其他需要材料。

(2)审核和实地考察:医保部门收到定点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为提交材料的相关内容。

(3)审批:对实地考察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其定点资格,会议确定为定点的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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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公章)拟设医疗机构名称:
填写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12、需提交文件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5)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还应提交使用“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名称的理由说明,以及使用该名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3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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