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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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法律

202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法律

1、某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等待就医的过程中,其所坐的椅子塌陷,导致其尾骨受伤,该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针对该事件的论述正确的是 *• A.该事件属于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医疗纠纷• C.该赔偿应该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D.该纠纷应该通过医疗纠纷调解程序进行• E.该纠纷不能提起诉讼,只能协商解决2、2016年某医疗机构内,因患儿医治无效死亡,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该案件的处理,以下处理原则正确的是 *• A.属于医疗纠纷,无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C.只要是医闹,都可以依照新刑法修正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D.属于医疗纠纷,没有造成医务人员人身损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E.患者死亡,家属悲痛因此行为可以理解3、侵犯以下权益,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外 *•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名誉权• C.肖像权和隐私权• D.所有权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我国医患双方不能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A.双方自愿协商• B.申请人民调解• C.申请行政调解• E.提起诉讼5、根据侵权责任法,给患者有损害,下面哪些情况不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D.销毁病历资料• E.伪造、篡改病历资料6、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错误的是 *• B.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C.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D.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E.本条例是首次增加了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7、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意味着 *• A.非在职医生可以自己开诊所,无需注册• B.在职医生可以自己开诊所,无需注册• E.以上都不对8、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以下正确的论述是 *• A.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B.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医生和患者• D.是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纠纷• E.是发生医疗事故的纠纷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理,以下哪个是错误的 *• A.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B.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D.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主治医师张XX在医院急诊值班,凌晨1时,由好心路人报警后,经120送来的昏迷患者,经初步检查,该患者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否则显示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此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下面正确的是 *• A.救死扶伤,为了挽救患者生命立刻手术• B.立即上报上报医院医务处值班领导,领导决定前什么都不能做• C.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必须等待家属签字后才能手术• D.因情况紧急,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因此医生应该立刻手术,无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施11、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书面同意,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 A.并不是向患者说明的所有病情和医疗措施都需要取得书面同意• B.需要实施手术存在一定危险性的,需要取得书面同意• D.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E.紧急情况的手术,无法获得家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12、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有关申请人民调解,以下错误的是 *• B.申请人民调解,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 C.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 D.申请调解后,任何一方如果有异议还可以再提起诉讼• E.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13、给患者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有一定差错,但是没有造成患者损害1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施行后,处理医疗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B.按照条例处理,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 C.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只能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 E.为避免行政影响,处理医疗纠纷不再通过行政调解,只能通过人民调解15、对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以下正确的是 *•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赔偿损失• E.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多重适用。

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发布背景与目的-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80号-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5-01- 修改变更: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以及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进行了修正。

####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提供良好卫生环境。

-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背景与目的- 发布日期:1994年8月29日- 修正情况:2006年11月1日、2008年6月24日、2017年2月21日分别进行了修正。

####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些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医疗卫生领域的活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公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独立透析中心设置规范(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独立透析中心设置规范(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

独立透析中心设置规范(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规范透析中心的设立和管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2月下发了《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下称“67号文”)。

“67号文”的出台标示着独立透析中心有了国家统一的规范,且在全国放开独立透析中心的设置和服务。

透析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对慢性肾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透析部门。

独立设置,不属于其他医疗机构,表明透析中心需要独立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2017年2月最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血液透析中心”属于医疗机构的类别,所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对独立透析中心的设立、登记和执业监管。

第1节中国独立透析中心的发展历程一、血液透析的发展和规范1. 血液透析技术的引进和发展近代医学意义上的血液净化始于1850年对清除毒素和净化水的研究。

1854年,苏格兰化学家Thomas Graham 首先提出“透析”(dialysis)概念。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现代透析机之父William Kollf开展一系列透析技术研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华盛顿Georgetown 大学医院的George Schreiner医生开始为慢性肾衰竭患者提供长期透析治疗。

我国的透析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1957年上海夏其昌医师在我国首次报道Skegg leonard型人工肾的临床应用。

1958年天津马腾骧教授用法国Kolff人工肾治疗急性肾衰竭患者。

1966年,北京于惠元教授用英国Lucus型人工肾治疗慢性肾衰竭病人,从此我国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拉开了序幕。

1989年底,全国血透机约762台,患者约为19,325例,2000年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分会统计:全国血透机4967台,患者约41,755人。

2008年底,中国医院管理协会统计共有102,863例慢性透析患者。

【原创】2017最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17最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试题及答案

2017最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试题及答案2018.11姓名:成绩: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A)A、十五B、十C、五D、三2、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年。

(C)A、一B、二C、三D、四D)A、五B、十C、二十D、三十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内完成校验。

(A)A、三十日B、四十日C、五十日D、六十日5C)A、县级卫生计生委B、省卫生计生委C、国家卫生计生委D、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20分)1、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等进行综合评价。

(ABCD)A、基本标准B、服务质量C、技术水平D、管理水平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

(ABCD )A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B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C 、医德医风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D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人员任用情况3、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ABC )A 、中医医疗机构B 、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C 、民族医医疗机构D 、西医医疗机构(BC )A 、资料评审B 、周期性评审C 、不定期重点检查D 、电子邮件访问5、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ABC )A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B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C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D 、应取得《执业药师证书》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20 分)1、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模板】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模板】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解读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命名规则、执业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抓手,是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持续发力,有效地促进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新的背景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条款需要做进一步调整,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二、《实施细则》增加了那些医疗机构类别?为深化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委自2016年起先后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据此,《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此外,根据《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7-11-15第14 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2017年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17年医疗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1
2017年1月9日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2
2017年2月28日 国家卫计委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
2017年3月6日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4
2017年5月23日 国务院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 样化服务的意见
5
2017年8月14日 国家卫计委
3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工信部办 公厅、财政部办公 厅人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 2017年7月11日 商务部办公厅、税 方案的通知 务总局办公厅、工 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办公厅
药品零售:医药分开+鼓励连锁+飞行检查
序号
时间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
1
2017年6月26日
药养医
内容
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
级诊疗
内容 规划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按政 策生育。 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 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 实行分级诊疗,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推进和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
力争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 、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 、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 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服务供给基本 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 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doc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doc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7 2017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 _ 卫计委第 2 12 号 2017 年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对原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内容修改。

修改之后全文内容如下。

7 2017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发文字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2 号【修正时间】:2017 年4 月 1 日【相关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四章名称第五章执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修改《实施细则》的决定内容解读相关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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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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