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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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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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2017版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2017版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 50358-2017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 50358-2017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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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项目经理的任命和罢免 ..........................(3-4)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的建立 ..............................(4-5)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5-7)第五章项目经理的权利 (7)第六章项目经理的考核.................................(7-13)第七章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13-14) 第八章项目部的材料采购管理 ..........................(14-22) 第九章项目部的合同管理 ..............................(22-23) 第十章项目的资金计划、使用管理办法....................(23-25) 第十一章项目成本核算管理..............................(25-26) 第十二章项目的机械、资产管理.. (26)第十三章施工队伍内部招标管理办法 (27)第十三章生产例会制 (28)第十四章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28-41)第一节项目总工(分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28-30)第二节技术主管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0-31)第三节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1-33)第四节试验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3-34)第五节资料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4-35)第六节统计员、核算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5-36)第七节材料员、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7-38)第八节报账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8-39)第九节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40-41)2017年项目管理办法其他补充部分第十五章安全责任管理办法...........................(41-44)第十六章质量管理规定..............................(44-47)第十七章工程项目前期规定 (47)第十八章项目机械、服务车辆及油料管理规定...........(48-51)第十九章项目部运输车辆管理规定......................(51-52)第二十章工程项目前期地上地下设施调查管理规定........(52-53)第二十一章项目部使用商砼、水泥(散灰)检查的管理规定..(53)第二十二章经营管理部对县市经理、分公司工程决算管理办法(53-58)第二十三章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办法......................(58-60)第二十四章公司财务审计部对分公司财务及各项目报账员的管理规定........................................(60-61)第二十五章财务发票管理要求.........................(61-62)第二十六章人事工作管理办法..........................(62-64)第二十七章生产质量技术部档案管理制度................(64-68)新疆昌吉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为坚持公司以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为坚持公司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为坚持公司以县市经理、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前提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关系,更好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以创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求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本着“全员围着项目转,项目围着效益转”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要求项目部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办法是规范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各管理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是考核与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基本依据第2条在总公司的范围内,内部项目部负责的项目工程,均按此办法实施管理。

第3条本办法属于市政公司内部管理资料,不容许任何人员外漏。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任命和罢免第1条项目经理通过内部招标选拔任用,公司重点选择出2-3个项目经理,通过内部投标的方式进行竞争,每个项目经理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写出自己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初步的施工方案和成本分析报价,由公司评定小组根据公司核算科做出的目标成本分析审定后确定项目经理的最终人选。

(内部招标)第2条行政任命,公司针对一些特殊的、有政治性任务的工期紧、工程量大的工程。

由公司领导班子推荐有资格、能够胜任的同志直接担任项目经理。

(直接选派)第3条针对一些项目上人品好、有经验、有潜力的优秀技术人员,公司会选拔出来进行培养,在工程初期投标阶段就让参与进来,能保证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避免新手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大的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培养新人)第4条在项目经营管理中,由于项目经理个人指挥、决策失误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责任成本任务的,主动辞去项目经理职务或公司可罢免。

第5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纪,或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现象,给公司及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公司上级领导的管理不理不睬,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者,可罢免。

第6条对自己的团队建设不利,人员思想不稳定,项目部建设没有发展壮大反而倒退,民主评议时,有一半不同意继续担任项目经理者,可罢免。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的建立第1条项目经理先报名、审查确定,然后再全公司进行双向选择组建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名,项目部其它成员按照项目的大小情况进行设置,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原则上根据项目的生产需要设置技术员的名额,但试验员兼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报帐员、统计员、安全员必须要有,而且要明确岗位责任,可以兼职。

第2条项目经理应自觉接受公司的考核,这些考核结果建立在公司管理部门、项目部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即项目经理要接受上级领导的考核、项目部人员的考核、外部相关单位的考核。

)考核和岗位工资挂钩。

第3条各项目开工后,项目经理要与分项负责人及其他岗位人员签订考核岗位责任书,并报公司生产质量技术部备案,工资与考核直接持钩。

第4条项目经理部的副经理、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参与审批确定,其他各岗位人员由项目经理从公司技术人员中聘用,如公司的技术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时,方可外聘,外聘人员工资可在公司岗位工资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可特殊考虑(主要针对有能力独立完成一项工程任务的技术员人员、试验工程师),但必须报公司劳资科备案,提供有效证件(学历证、职称证、其他有效注册证件)。

第5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总公司下发的一切收文登记保存工作。

第6条项目经理部的班子成员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的稳定,除特殊情况外,项目未竣工交验之前,不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1条项目经理带头响应公司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服从公司生产质量技术部及所在项目部的县市经理、其他职能科室的工作安排,自愿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的各项项目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如工程目标承包合同、小型器具的管理办法、分部分项目标责任书、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各种管理办法)。

第2条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团结本项目人员,积极完成每日工作任务,维护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利益。

第3条项目经理要代表公司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合同的变更。

项目经理必须认真执行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成本”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4条项目经理要组织好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保证工程开工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

第5条项目经理要按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实际的、可操作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责任书,组织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基础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进度款的计量工作。

第6条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的把目标责任成本分解给各分部分项责任人,并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7条项目经理抓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审计工作。

第8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完工后,上报公司生产质量技术部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积极配合咨询公司搞好工程决算工作。

第9条项目经理必须主动协调项目在施工过程与业主、监理、设计方、质监站等方的关系。

第10条项目经理要创建激励创新机制,提高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按照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对违纪的项目人员给予处罚。

第11条项目经理必须在成本控制上下功夫以此来提高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项目人员的生活。

并开发人才、培养下属、关心员工、教育管理好员工。

第12条项目经理要按时完成公司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权利第1条项目经理有权以县市经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或以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建设单位洽谈业务,签署有关工程中业务性文件。

第2条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有施工和生产指挥权。

对现场的人、财、物资、设备由项目经理统一调配、管理。

第3条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4条对项目人员有任用、考核项目人员的权力;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可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奖罚。

第六章项目经理的考核项目经理的管理主要通过生产质量技术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为主,公司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参与进行考核。

主导思想是“负什么责拿什么钱,干多少活拿多少钱”,彻底打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陈旧观念。

项目经理的管理通过考勤、材料计划、工期计划、质量控制、技术负责、成本控制(工程量为主)、项目财务管理、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文明管理、施工创新、施工日志进行逐级段的进行考核。

第1条项目部的考核采取月考核的形式,月考核以分项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为依据。

按实际完成工作的情况,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对项目经理考核评定。

第2条在工程施工大忙季节生产质量技术部会定期不定期的对项目经理的考勤进行抽查,除正常有事不在工地外,项目经理不能以身作则坚守工地,经检查或经项目部人员反映,出现一次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罚款100元。

第3条项目经理在工程开工初期,就要组织项目人员核实工程材料数量,如工程中所用到的沥青、钢筋、水泥、砂石料、商品砼、土工布、透层油、管材、雨水井盖、雨水篦子、红砖、给水管材主要构配件及批量等施工中所用的大宗主材和人行道地砖、路缘石、道牙、树穴板、沥青砼等公司内部生产的材料,由项目部材料人员按照生产需要提前10天内上报生产质量技术部,经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生产质量技术部再转交给材料科进行采购,对于公司内部生产的材料应在开工10-15天之内与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签订内部订购合同,在使用前7天与各生产单位联系,给予通知,如有变动,应在三天前通知对方,两方如有一方如成耽误应承担对方经济损失,对于工程在施工中由于材料计划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给予项目经理罚款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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