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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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例如,有些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 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 根本就不存在共同犯罪。
(二)主犯的处罚
• 1.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 子的刑事责任原则
•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 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 • (2)其他主犯刑事责任原则 •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 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整体责任原则:
讨论:
• "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1亿赎金 被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
司考真题(2012年)
• • • • • 下列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 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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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 的重要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 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
• 但是,教唆犯也并非都是起主要作用,如教唆他人帮助别 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别人犯罪,对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 可以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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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 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 犯罪情节具体确定。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应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

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例如,某贩毒集团各成员共同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

而一般的集团成员通常仅对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

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①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②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二.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跟着来了解一下吧。

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在很多的犯罪⾏为中都有可能尊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有相应的分类。

很多⼈对于这点了解得不是特别清楚,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来进⾏共同犯罪⾏为的认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1)⼀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是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犯,是指⼆⼈以上共同直接实⾏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为,共犯⼈都是实⾏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之间存在着犯罪分⼯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实施共犯⾏为的实⾏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实施的犯罪⾏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以上的共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实⾏犯罪前形成。

后者即指事前⽆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的共犯故意,是在实⾏着⼿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为,⽽且其⾏为是犯罪结果发⽣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的区别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的区别解析与实例分析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从犯的区别解析与实例分析在刑法中,犯罪共犯和从犯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与定义。

本文将对犯罪共犯和从犯进行深入的解析,并结合实例进行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差异。

一、犯罪共犯的概念与要件分析犯罪共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刑法中,犯罪共犯将与主体的行为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的共同犯罪标准。

具体而言,犯罪共犯的要件可分为以下几点:1.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共犯的首要要件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多人之间在犯罪行为中有着实质性的参与或共同行动,共同策划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2. 主观上的共同犯意在犯罪共犯中,主观上的共同犯意也是一个必需的要素。

这意味着共犯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即明确了解并愿意接受主犯的犯罪行为并有意参与其中。

3. 具有辅助性行为除了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和共同犯意外,犯罪共犯还需要具备辅助性行为的特征。

这包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是煽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以上是构成犯罪共犯的主要要件,当具备这些要件时,依法将认定涉案人员为犯罪共犯。

二、从犯的概念与要件分析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观上的犯罪主体有一定的行为上的配合与参与,但没有实质性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与犯罪共犯不同,从犯参与犯罪行为的方式有所差异。

下面是从犯的要件分析:1. 达到共犯规定的行为从犯的首要要件是达到共犯规定的行为。

虽然从犯没有实质性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其行为与犯罪主体有一定的配合与参与。

2. 达到共犯规定的主观犯意与犯罪共犯相似,在从犯中,达到共犯规定的主观犯意也是一个必需的要素。

从犯需要明确了解并愿意接受主犯的犯罪行为,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

以上是从犯的主要要件,当达到这些要件时,依法将认定涉案人员为从犯。

三、犯罪共犯与从犯的区别解析在理解了犯罪共犯和从犯的概念及要件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与程度上。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分类的⽬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以及他们各⾃造成的实际危害,⽬的是可以对他们进⾏正确的处罚。

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并对他们各⾃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主犯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这⼀规定清楚地表明:主犯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以及在共同犯罪集团中,⽽且也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的其他形式中。

⾄于在共同犯罪中有⼏个主犯,这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包括⾸犯或⾸要分⼦,这些⼈通常是罪⼤恶极,情节严重的犯罪分⼦。

他们起到组织、领导、指挥犯罪的作⽤,往往是这类⼈发起组织犯罪集团或团伙,发展犯罪成员,策动犯罪,制定犯罪计划,进⾏犯罪分⼯,具体指挥其他犯罪成员进⾏犯罪活动。

所以,他们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中的核⼼⼈物,应承担该集团犯罪的主要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主犯不仅要对⾃⼰直接实施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且还要对其他成员依据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切犯罪⾏为负责。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集团的⼀般成员的犯罪活动都是具体实现主犯规制的犯罪计划,并受其命令、指使的。

但是,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的犯罪计划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该主犯则对此过限⾏为不负责任。

主犯的主观恶性很⼤,他们不仅⾃⼰实施犯罪⾏为,⽽且还指挥、策划、影响、制约着其他犯罪成员的犯罪⾏为。

因⽽,他们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也就更⼤,应当在犯罪集团中承担主要的刑事罪责,这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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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
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是我们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当中常常涉及到的考点,然而因为种类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常令考生们头疼不已,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共同犯罪人的不同种类及相应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
1. 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 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相应处罚
1. 主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在考试中的具体运用
1.主犯:首先,考生们往往认为主犯就是首要分子。

其实不然,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可能构成主犯的,故而构成主犯并不当然构成首要分子。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需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2.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是需要对其所犯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刑法规定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处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性质比胁从犯严重,故而处罚力度也可看出,从犯相对于胁从犯而言,在处罚上比胁从犯多了一个词汇为“从轻”,刑法这么规定,也就意味着当认定为从犯的时候,应当优先去适用从轻原则,而一旦被认定为胁从犯时,应当优先适用减轻原则。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从犯的处罚力度是大于胁从犯的。

然而正因为有这样的结论,所以考生们往往认为既然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从犯相应所有的词汇就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实根据法条可以看出,从犯与胁从犯在处罚方面的共同之处都是使用了“应当”这个词汇。

而没有使用“可以”这一词汇。

故而这也是出题人常常出题的考点。

3.胁从犯:胁从犯常常会与从犯的处罚对比考察,这是考点之一。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胁从犯尽管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是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后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胁从犯。

则应当认定为主犯更为适宜。

4.教唆犯:首先,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吗?其实不然,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辨别的。

如果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则是,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所以教唆犯大多数情况都被认定为了主犯,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教唆犯都一定为主犯。

其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但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成立间接正犯。

对被教唆的人应当单独处罚。

最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会构成教唆犯,只是构成教唆未遂。

【例题】
(多选)1.王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犯罪,王某:
A.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雇主
D.是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BD。

本题考察间接正犯。

解析:法律规定,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故选项A错误,B正确。

王某只是教唆李某,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C项错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

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

选项D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BD。

(单选)2.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周某参加,周某不肯。

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周某一同前往,三人路遇一行人,上前要求其交出钱包,该行人不肯,奋起反抗,周某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300元。

对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被教唆犯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在本案中周某起初是被胁迫犯罪,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不应当在以胁从犯定罪,而应以主犯定罪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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