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客观地检验和评价工程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江苏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经国家或省、市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对水利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建筑安装质量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上述各方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市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水利局委托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水利局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第四条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应严格实行进场报验、检测制度,收集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要求进行抽样自检,报监理单位复核。
未经报验或抽样检验不合格、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主要检验项目、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所承担工程的规模和建筑物等级,配备相应的工地试验室。
如果没有条件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按规定抽样送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其中混凝土、砂浆试件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临时养护室(箱),以备试块临时养护使用,试块拆模后须立即送至试验室进行标准养护。
超龄期或者非标准养护的试件均不能作为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评定依据。
第六条外购配件、金属结构、机电产品等出厂前应按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出厂或到工验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锡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2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8日无锡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体系,提升市区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智能设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一般设施)。
智能设施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监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
一般设施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同步配套建设、市区两级管养”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行“四同步”制度,即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下统称道路工程)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道路工程时,与既有道路形成交叉的,交叉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应纳入“四同步”范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苏建工[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9]13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我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苏建工[2002]321号)作废。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机构和已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应按照141号令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申请。
(二)新设立的机构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一种或多种方法),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分检测方法,统一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含增扩检测方法)的机构,应先取得与申请检测能力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检测人员(地基基础类)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不少于10人)后,方可申请资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锡建城〔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锡建城〔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无锡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使用行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9号令)、《无锡市建筑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以及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及管理(一)实施范围。
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均应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登记。
(二)实施管理。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建局委托,依据锡建工[2012]5号的相关规定,负责市区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登记申报资料审核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原材料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类产品质量抽查、抽检等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锡山区和惠山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所用原材料进行抽查和抽检,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市政工程原材料登记制度的实施。
市政工程原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依据本通知、锡建工[2012]5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原材料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随机抽检、比对试验和日常动态监督管理。
二、原材料登记办理程序(一)申请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持相关材料,到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梁溪区广瑞路926-88号)办理登记手续。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锡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市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范围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开展;(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020年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精品

2020年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精品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web/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92be125b-01ae-42d9-ad4f-8c9f0dab73c3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基桩(地基和桩基)的工程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应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3 《导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凡在江苏省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都必须取得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4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
1.5 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1.6 《导则》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地基承载力)”。
第二章基本规定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
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的各条强制性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在检测工作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现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对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锚杆锁定力等进行委托检测。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担。
同一地基基础工程项目(或标段)的检测工作宜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完成,相同的检测项目不得分解给不同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内容和比例,不得降低检测标准,要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应与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四)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必须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方法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实行后续监督管理。
资质条件不达标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由省建设厅撤回其资质。
(六)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接检测工作时,实行首次进省核验与以合同为单位的单个检测项目核验相结合的制度。
在办理首次进省核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4、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关于基桩现场检测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基桩现场检测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监理(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对检测行为的监督意识,规范我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秩序,我站联合开发区质安站于2011年7-8月组织开展了基桩现场检测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检查全市范围内现场正在进行的静载测试项目。
共抽查了7家检测机构共19个项目。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各检测单位均能做到网上备案及检测数据即时上传,检测现场相关资料基本齐全。
但仍存在检测单位对现场管理不到位、检测上岗人员数量不足、位移传感器安装数量不规范、加载卸载不规范、监理(建设)方对静载试验的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现场检测人员责任心不强,虽然静载按选桩备案桩号测试完成,但上传至我站JCQ系统的基桩号混淆了楼号。
2.现场使用的油压千斤顶、压力传感器无编号或编号与标定证书上仪器编号不一致。
3.部分检测机构加载、卸载不规范,越级加载(从4、5级开始),卸载未卸至零。
4.绝大部分检测机构未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的规定对称安装4个或2个(测试基桩直径或边宽小于等于500mm)位移测试仪表,现场安装3个位移测试仪表。
5、部分检测单位未按要求配备检测人员,现场只有1个有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6.个别检测机构现场资料不齐全,如无检测方案、无桩位图等。
7. 绝大部分现场监理(建设)人员未按我站要求填写《基桩静载荷试验桩位确认单》,由检测单位代填。
三、处理意见对于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站已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完成。
经研究决定,对苏州市科研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各检测机构以及监理(建设)相关人员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规范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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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基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确保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现将《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无锡市建设局工程建设处联系。
附件:《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基桩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市重点办、市质监站、市铁路建设处、各有关单位
打印:朱烨昕校对:顾持真
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印发
共15份
无锡市基桩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基桩质量检测行为和基桩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桩质量检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桩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运用静载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高应变动力检测等检测技术,对基桩(地基和桩基)的承载力、完整性等指标进行检测并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基桩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桩质量检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的要求,确保基桩检测工作质量,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在我市从事基桩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检测机构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应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地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进锡承接业务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
4、驻锡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检测人员上岗证原件;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基桩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市检测机构或经备案登记的外地检测机构进行。
基桩质量检测应当签订基桩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检测数量应严格遵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执行,不得任意减少基桩检测数量。
检测机构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时,不得压价竞争。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
所有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法定有效期内。
检定或校准的资料(证书复印件)应放在工作现场备查。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确定检测数量、检测位置、检测程序、检测方法等内容。
工程桩必须进行承载力检测,试桩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桩的检测结果,也不得作为工程桩的验收依据。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将原始记录(含测试曲线)、检测报告等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档案资料的保存应便于查阅。
外地进市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对检测机构的下列不良行为应予记录,外地检测机构取消备案登记:
1、未经备案登记承接检测业务的;
2、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备案登记的;
3、外地进市检测机构未单独建立在本市承接业务的档案和台账的;
4、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5、不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
6、检测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或不在有效期内,或检定(校准)资料在现场无法查验的;
7、其它按规定应当记录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基桩质量检测的综合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有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和外地进市检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各质监机构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基桩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和信用记录工作,并督促外地进市检测机构在承接基桩质量检测业务前进行备案登记。
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应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录。
在每年12月底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市质监站汇总后报市建设局,作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主要依据。
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