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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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生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良好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是指提供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四条中学的学生包括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生。

第五条中学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各项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发展的多元素素质。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中学依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七条学生的招生与录取工作由中学依法承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中学应及时发布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确保广大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第九条中学应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招生考试或面试,公平评定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应依据学生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以及个人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十一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管机制,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中学应及时通知录取考生及其家长录取结果,并做好入学登记和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中学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表彰奖励、处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应保存在中学,并做好保密工作,严禁随意外传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学、转专业的调整。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依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的,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告知家长。

第十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如需休学、复学,应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并按照中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条中学有责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学应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二条中学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教育资源,支持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一直是教育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它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学习历程和未来发展。

近期,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学籍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和管理。

它就像是学生在学校的“成长档案”,涵盖了从入学到毕业的全过程。

过去,学籍管理可能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情况,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不少困扰,也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而新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籍管理工作。

这一办法明确了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使得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在入学方面,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入学程序和条件。

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孩子都能顺利入学,享受应有的教育权利。

同时,对于转学、休学等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学生在学籍变动过程中的权益。

比如,转学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重重,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能按照流程顺利办理。

其次,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过去,可能会出现学籍信息错误、缺失等问题,现在要求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每一位学生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可靠。

这对于学生未来的升学、就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新办法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家长和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学籍状态,方便快捷。

这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让学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

对于学校来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颁发,意味着需要更加严谨和细致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按照规定办理各种学籍业务。

同时,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告知家长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解答家长的疑问。

对于家长而言,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地学籍管理工作,制订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苏教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

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

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1月26日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籍中监护人信息填写错误有影响吗?

学籍中监护人信息填写错误有影响吗?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页眉可删)学籍中监护人信息填写错误有影响吗?学校在为学生填写学籍时,监护人名字填写错误,以后一般是没有影响的。

学籍中,其实对监护人的信息没有严格的检测。

若是想修改填写错误的信息,可以去学校相关部门——学籍管理中心或教务处,进行现场更改确认。

接下来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学籍方面的一些信息。

一、学籍中监护人信息填写错误有影响吗学校在为学生填写学籍时,监护人名字填写错误,以后一般是没有影响的。

1、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一般是填写父亲或者母亲。

2、对于父亲或者母亲丧失监护能够或者资格的,监护人可以填写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或者叔伯、姨妈、舅父等。

3、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的,可以通过手续,取消原监护人资格。

4、监护人因为死亡、取消资格等情况,可以更换新的监护人。

5、监护人填写错误了,在一定时期可以更正或者更换。

上述是学籍中监护人信息的规定。

年8月11日,教育部以教基一〔2013〕7号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5章30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每个中小学生都将有唯一学籍号,实行“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办法》规定,学籍信息监护人错误的修改方式:1、请携带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2、到你学校的教务处去提交资料要求修改;3、由于现在学籍信息都是网络化管理,所以一定要让教务处学籍管理的老师提交修改。

二、学籍是什么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

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陕教规范[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沪教委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颁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教育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制定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中小学教育的有效进行。

一、背景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学籍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籍记录是学生在学校的所有课程、活动和成绩的抽象表现,它是学生学习记录和绩效评价的基础。

随着中小学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小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管理和沟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难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教育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有效,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加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对每一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平时表现、课程情况等,对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做出明确要求。

同时,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确保学籍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办法强调,学校要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将电子化学籍管理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数据标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查询。

同时,也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技术人才建设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运作。

3. 严格防范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办法对学籍管理中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做出明确禁止和处罚规定,包括将未经正式考试或者考察通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录在学籍档案中等行为,强化对学生考勤和课程评价记录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考试和考查的安全和准确性。

4. 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办法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应以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评价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学生学科特长和素质管理的制度,及通过合理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培养优秀的学科和素质特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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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 接,终身不变。二、抓紧制 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 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 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
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 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 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 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 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 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
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 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 学、初中
、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信息化方式,实行 分级负责、
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 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 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 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 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 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指导、
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 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 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 度,严肃追究违反规
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 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 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 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 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 况和成效挂钩。五、营
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 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 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 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 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 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
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 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 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 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 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 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
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 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 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 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
订。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
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 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 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 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 化,同时保
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 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 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 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 明、转学申请、休
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
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 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 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 及健康体检信息、
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 水平的坚定决心。有关进展情 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1日中小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 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 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 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 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 档案备份,同时保留
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 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 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 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 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 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 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 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 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 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 总、校验、上报,应用
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管理。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
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 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 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 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 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 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
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 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 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 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 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
操作办法。三、有效开展《办 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 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 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 重要意义、
《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 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 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 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 教育部(微博)教育管理信息 中心实施。四、建立
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 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 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 籍信息,
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 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
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 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
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 生成,一人
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 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 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 生卡。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 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 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 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
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 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 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本省(区、市)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
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 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 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 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 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 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 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 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 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 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 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 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 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 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七条 学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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