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正所谓学 问学 问,有学 必有 问。 在欣 赏 “ 西方法 律思想 史” 这棵参天大 树的 同时 ,我便产生 了许 多疑 问。 人 的观 前 点虽然博大精深 , 鄙人 却不 完全赞同, 但 或者 说是对 其 中的 某些观 点持怀 疑态度 。主 要从 以下两方 面谈起: 人生 来就有 理性 ? 人生来就 有理性 , 一论 断在近现代, 这 似乎 已经 成为被 般常人所普遍 接受 的真 理。 古希腊斯多 葛学派把人 之 自 然 规 定为理性 , 认为理 性是遍 及 宇宙的力量, 以存在 一种基 所 于 理性 的自然法 , 整个 宇宙 中都有效,自 在 然法 是理 性的法 律 。 洛克认 为:理 性 “ 就是 自 法 ,教导者有 意遵 从理 性 然 的全人类…… ” 0 劳修斯 认为 ,自然法 的存 在是源 于人 的 。格 理 性 ,理性是 自然法 的核 心和基础 。“ 人类的理 性 ”是 “自 然 本性 ”在人 身上 的一种 体现 。 它昭示着公平 正义 、天 赋 人 权、 自由平 等。我 们可 以看 出, 理性 ” 这个 概念 被文艺 “ 复 兴以及启蒙运 动时 期的人 用来表述 “ 自然法 ” 由此可 以 。 推 出一个 观点 , 自然 法= 断 事物的理性 。 于是 理 性是什 判 么 ?人生而就 具有理 性 ?我对这个观 点持怀 疑态度 。 课堂上 在 做 浅谈康德 的演 讲 时我 已经 表达 过我的观 点—— 我否认
学习西方法律 思想史的点滴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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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理 性 、法 治和 民主
程 伶 10 4 ) 0 1 4
( 北方工业火学 北京
摘 要 :从古希 腊到 近现代 ,从柏拉图到 边沁 ,从 自然法学派到功利 主义 分析法学 派,一路走来 穿越过 儿个世纪 这里 无 数思想存碰撞 ,擦 …绚 烂的火 花,使我备受 启迪 。于 是乎阅读和学 习,会 : 有快感 ;思考和发 问,会 让人变得 更加 睿 人更 钳 。本文通过学 习 方 法律思 想史后,针对 两个 问题 ,三 个方面——理 性 、泫 治和 民 ,谈谈 自己的一些愚 见。 关 键字 :胛 性 民 法 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思维导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
年)
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订立的互不相害的契约,法 律就是这种契约的一种。正义与法律是相通的,正义的东西只要一视同仁地适用 于大家,就是法。伊壁鸿鲁虽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和正义,但他并 没有把正义说成是主观随意的东西,仍然注意和强调正义的客观基础——对社会 有利,只不过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这个基础。
安提丰
正义在于不仅在公开场合遵守国家法律,而且在私下场合遵守自然法。但并非所 有的法律都是正义的,如雅典的法律就是暴力而非公正,因为它承认奴隶制、气 势外邦人,而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给人带来自 由。
(1)他否定了智者的怀疑精神,维护了传统的正义观念,把道德正义视为一种客 观的东西,认为人的诸种品德,包括正义是一种知识。(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 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3)“守法即正义”。 守法可以感谢国家的恩赐,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服从法 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苏格拉底之死】
前苏格拉底时期,哲学家 主要关注的是自然现象, 故称之为“自然哲学”。 从苏格拉底开始转向人类 社会诸现象,特别是道德 问题,故称之为“道德哲 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 德将进一步发挥他的思 想。
聪明人依靠理性认识了自己的必然性,就可以安排自己的道德生活,从而获得幸 福。正义是个人以符合自然必然性的方式而生活,从而求得灵魂的安静。他主要 是把正义作为道德问题来认识的,而法律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辅助手段之一。
正义靠斗争来实现,而不是消极服从;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正义只适用于人 间,对于神,一切都是美、善、公正的;他已触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即“人类 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神的法律而存在”,他把神的法律即在自然法或正义视为 人类法律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串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
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
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
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
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
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面对和了解的问题。
在《西方法学初步》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地铁五分钟一趟,公交车十分钟一班,而我们的生命和伴随生命而付出的爱,一生只有一次!拥有爱的心境,每个人都是童话的主人公!幸福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一个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但就是无法控制对一个人的思念握不住似水流年,等不到此间少年!青春染指流年,太美的风景也太伤!The truth that you leave!对于未知的事,很多时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等,然后是等不到就放弃这世界就这样,要么大俗,要么大雅,不俗不雅算什么呢?优雅是大多数人所爱的,无可厚非。
像凤姐等大俗之姐也必然会成为焦点。
说白了,这人要想出名,就得与众不同,就得穿自己的鞋,走自己的路,让别人不会走路!凤姐说:我一直以为我输了,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镜子才发现我赢了!我说:我一直以为我输了,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凤姐才发现我赢了!没有人会许你一个远方,因为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远方是什么。
这世界上最可笑的行为是自欺欺人,这世界上最蠢的人是自欺欺人的人!每个人之所以这么做一定有他这么做的理由,所以不要一厢情愿的以为他在生你的气,其实他只不过在忙别的事。
呵呵结束了,不要哭,回头,给TA 一个背影,而后努力好好过自己的生活,一遍遍画着微笑,一遍遍诠释着幸福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你可以看不惯,但请你闭嘴!从窗子里望去,夕阳亲吻着山头,仿佛卧龙盘地而憩,金光闪闪,很是漂亮看到你我就不禁想起金庸小说中的一个招式~荡剑式(华山剑法)人永远敌不过时间,转眼间苍老了容颜,回不到昨天。
只有电影中的时间可以停下,画面可以定格。
一切的一切都将随躯体火化,消失不见。
当失去心爱的人时,连呼吸都是痛的人这一生,也不过是一缕轻烟,飘着飘着就散了,静悄悄的,没有一丝痛苦,甚至还可以微笑,这一生总算走完了,好累好累有些人一见如故,而有些人都成故人了,见了面却跟陌生人一样有一个好习惯是件难得的事,而保持一个好习惯是件很难的事!成功,从好习惯开始!正因为难,所以才更有意义!不要一味的撒娇任性耍脾气,因为即使是恋人也会有烦的一天别以为我是你的10086,我可学不来这低声下气自己能解决的事就不要老想着麻烦别人,因为即使是你的恋人也不可能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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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
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
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
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
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
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
[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
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
[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从内容的层面来看,凯利主要关注了如下法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制横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罚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等。
凯利所关注的这些法律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法律世界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让我们对西方法律思想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思想是单个的人或者某一学术流派的学说,是人对于过去和现在客观存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事物的一种看法和评价。
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思想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学术对抗性;历史积淀性;无限发展性;历史阶级局限性。
法律思想也不例外。
首先,思想具有弹性很大的开放性,每个人或者每个学派对于同一个问题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我们都会看到学术观点不同的双方会激烈的辩论,有时候甚至演化为争吵。
不过,恰恰是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才让社会摆脱了死水一潭的危险,更不至于被一种思想独占鳌头。
比如,霍布斯和格老秀斯在惩罚问题上的争论;关于统治者权利来源的“上升”论和“下移”论的争论不休;富勒的自然理性和托马斯自然法神圣起源论的遭遇,等等其次,正如李鸿章所说,一个朝代的人只能做一个朝代的事。
人都是处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阶级层面,所有的这些都会给他的思想划出一个框框,即使是再大的思想家都不可能突破它。
比如,亚里士多德不会预见到科技革命,所以关于这一方面的思想他也就没有。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历史的局限性而否认思想家们的贡献,相反正是因了这种历史局限性,他们思想的光芒才更加耀眼。
孔子是中国的圣人,但是下面的这件小事,会让我们看到阶级局限性在他身上的体现。
“孔子最喜爱的****颜回死了,颜父请求借用孔子的车子为椁,孔子不肯,说:“吾从士大夫之后,不可以徒行”。
孟子出门后车数十乘。
士大夫是不肯步行的。
”[3]法律思想的阶级性还体现在另一个方面,思想本身并不存在好坏对错之分,但是其在客观上却往往会被某一阶级或者某一运动拿来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比如法国16世纪的法学家让.博丹所主张的专制主义就被法国专制主义的王权所利用。
从人类发展的最终目的来看,法律思想在这一方面也体现出它的阶级性。
最后,法律思想的历史积淀性和无限发展性其实是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统一体。
从本质上来讲,无限发展性包含了历史积淀性。
比如,“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在17世纪社会契约的两位杰出代表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阐述他们的思想之前,古希腊的哲学家早就通过对于“公民是否有义务遵守法律”这一问题的研究预设了“社会契约”论。
他们认为,公民服从法律和政府的基本义务仰赖于公民与城邦缔结的原初契约,而每个个体仍然保留其契约当事人的身份。
在他们两位阐述了“社会契约”论之后,十八世纪瑞士著名的法学家卢梭以一本《社会契约论》把它们的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再比如,就财产起源的问题,格老秀斯要求公开的占有行为,而洛克则走的更远,基于劳动的财产理论被认为是洛克对法理学作出的最大贡献。
亨利.梅因(1822-1888年)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他说过这样一段话:东西方法律曾经有一秘密时期,法律知识及其判断诉讼的原理仅为少数的特权阶级贵族占有,彼等为守藏人或者管理人。
东方(以中国为例)至春秋时,郑、晋、魏等国次第颁定刑书,法律才有秘密而公开,不再是贵族的秘密。
[4]成文法的公布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
二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三是促进了法律思想的发展,成文法的出现增加了对于立法者的需要,无论立法者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自己的立法根基,都会引发法学家的讨论,而这种讨论在客观上就加速了法学理论的发展。
比如,后世对于罗马法的不断研究。
亨利.梅因的这段话揭示的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交叉点。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讲,东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更多的共通性。
其实原因很简单,不管是法律思想的哪一内容,都要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从这个方面来讲,东方人和西方人作为一个类,是有其共通的本质的。
只不过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法律思想的发展在速度、方向等方面不一致。
而对于这些原因最经典的解释来自于卢梭。
他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八章谈到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时说:“这一比率(国家的消费与其成员的劳动之间的比率)主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5]也就是说,每一国家所应实施的政府组织形式、法律思想的发展模式与其本身的自然条件和历史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
然而,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在法律思想的发展方面,东方确实与西方存在着一些差距,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东方(以中国为例)经历了太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固有的弊端限制了法律思想的发展。
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中国才彻底推翻了封建专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好景不长,之后中国又陷入军阀割据、抗日战争、内战的混乱当中,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才真正的实现了主权在民,开始了民主与法治的建设。
而西方经历的封建社会很短,资产阶级革命和科技革命从不同的层面推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思想作为一种理论支持也日新月异。
在东西方法律思想的体系中,关于统治者的权力基础和惩罚理论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共通之处的。
统治者权力来源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几乎在每一个时代都会被法学家争论不休,然而他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归入这两种理论的范畴:“上升”论和“下移”论。
上升论认为,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统治者是人民的代表,这一统治者不是绝对的,而必须与其权力渊源一致,他要尊重地位在他之上的法律。
这是日耳曼的传统。
下移论认为,权力本来就集中于对任何人都不会仁慈的统治者手中,臣民没有任何改变和附加条件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之。
这是罗马文化的范畴。
从中国的具体历史来看,下移论为皇帝的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上升论则成为了农民起义的正义旗帜。
洛克认为特权不过是不依规则而服务公共利益的权力。
也就是说统治者可以超越法律,唯一的前提就是为了横平正义。
比如为了组织火势蔓延而拆除房屋,或禁止惩罚那些在严格依据法律的意义上违反法律而事实上值得赞扬的行为,或赦免某一违法者。
[6]洛克的这一理论正好为中国古代的一些制度提供了支持。
比如宣帝本始四年曾下诏:……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7]北魏时,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更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旁无期亲者,可具状上请。
[8]当然这里面存在着伦理道德的比重相当大的因素,但是也不排除统治者基于“正义”的考虑而给当事人法外开恩,而在事实上统治者也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毕竟只有社会的稳定发展才会有其江山的万世永固。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统治者权力高于法律本身的表现。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学习,我认为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其一它可以让我对于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
其二西方法律中的一些思想为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提供了一些理论参考。
比如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他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前者可对应为立法公正,后者对应为司法公正。
这一理论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有借鉴意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而人的自然权利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被广为关注的方面,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作为历代人权的核心,他们在西方已发展了很多年,肯定能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东西。
参考书目[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9页[2]徐祥民:《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页[6]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7]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8]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透过自然法学派看法律思想与社会的关系——《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之读书笔记《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是张文显老师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课题——当代西方法学思潮总评判的最终成果,从1991年承担这一课题到2006年出版此书,时间之久也足见此书的内容之精确与丰富。